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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样本.doc

1、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SHEN ZHEN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英文缩写:SZSW。 第二条 住所:本会设在深圳市内,办公地址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97号洪涛大厦四楼。 第三条 本会是由社工机构、社会工作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根据章程开展活动,含有公益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也是直接为社会工作制度配套行业管理服务专门机构。 第四条 本会宗旨:为政府分忧、为行业服务、为民解困、助人自助、关爱生命、奉献社会。 第五条 本会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和业

2、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实施和宣传国家、省、市相关社会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社工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提倡优质服务理念,帮助政府部门从行业规范角度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进行业务协调、监督、评定和指导;为各区社会工作者协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维护行业利益,主动拓展社会工作领域,聚集一线社工需求,总结行业情况,主动反应、提倡推进行业发展意见、提议及提案。第九条 依法维护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正当权益。 第十条 接收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为本市社会工作者提供登记和注册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开展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关配套服

3、务;组织社会工作者进行岗前培训、后续培训、督导人才专业培训;提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考试考前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接收相关政府部门委托,为地方党政干部及社工用人单位人员提供社会工作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宣传社工理念,弘扬社工文化,塑造社工形象,提升行业地位。承接各类宣传活动,开发媒体合作,统一社工标识、形象等。 第十三条 组织行业评选活动,树立行业经典,总结推广优异经验,推进社工行业整体发展。 第十四条 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承接国家及省、市级社工相关课题研究,总结分析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发展路径。 第十五条 组织行业交流,开展同中国外及港、澳、台地域社工组织及团体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提升社

4、会工作实务水平。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各类社工文化、体育活动,促进社工业内交流。 第十七条 承接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和会员代表大会第一节 会员第十八条 本会实施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社工机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和合作单位。 个人会员为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和研究领域个人及其它关心和支持社会工作相关人员。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和标准: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或在社工行业、学科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和贡献。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遵照深圳市委、市政府相关社会工作“1+7”文件精神,专业社会工作者

5、无需申请,经登记成为本会会员。其它单位或个人申请入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应提交材料:单位会员: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二)秘书处对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决定。(三)秘书处自接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会员入会手续。会员由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会员证。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协会活动、接收协会提供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三)表决权;(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统计、会议

6、决议、财务审计汇报等知情权;(五)提议案权、提议权和监督权;(六)退会自由;(七)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第二十二条 会员必需推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依法维护协会正当权益;(二)实施协会决议;(三)按期交纳会费(注:社工已经交纳注册费,无需再交纳会费);(四)参与本会组织活动,向本会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五)宣传社会工作,促进本市社会工作发展。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对应会员资格终止:(一)申请退会;(二)不符合会员条件;(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相关要求,给协会造成重大声誉损失或经济损失;(四)被行政部门吊销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五)受到刑事处罚。会员资格终止,协会收回其会

7、员证。第二十四条 会员能够申请退出协会。申请退会应按会员管理权限,向协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员根据要求程序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不低于50人。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限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能够提前或延期实施。延期换到时间最长不超出1年。超出1年,任何会员可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告。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业务范围和工作

8、职权;(二)选举或免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汇报;(四)审议理事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提案;(六)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合适决定;(八)制订、修改章程;(九)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权。第三节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规则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时间不得超出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需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日期和日程草案,由秘书处确定,会长审定。第三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

9、召开三个工作日前,由协会秘书处将大会关键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正式举行。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第三十四条 大会决议,必需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提前换届选举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需要出席会议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三十五条 每个会员代表有一票表决权。协会决定和该会员有利益关联,该会员不得参与表决。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能够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协会秘书处

10、立案。代理人接收会员代表委托限额为三名。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统计、签字并留档保留。第四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一节 理事会性质及职权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组员人数应为奇数。理事会组员人数出现空缺达总数三分之一时,须根据程序立即补选。第四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三)确定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四)决定新申请人入会和对会员处分,提议对会员除名;(五)制订协会关键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协

11、会分支机构设置和变更事项;(七)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事项。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实施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出理事人数二分之一。常务理事组成中应以直接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类理事为主,约占全部常务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其它相关类理事约占四分之一以下。第二节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产生和任免第四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任职条件。会长、副会长、理事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含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含有丰富专业知识、良好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三)热爱社

12、会工作,有奉献精神;(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出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四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十四条 理事候选人资料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在协会网站上公布。第四十五条 选举副会长、常务理事采取差额选举方法。对于确定候选人,选举人能够投赞成票,能够投反对票,能够弃权,也能够另选她人。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应有代表人数过半数参与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取得参

13、与投票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适当选。假如会长候选人得票均未达成二分之一时,应重新提名其它候选人投票,直到选出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成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也能够停止投票留待下次补选。第四十七条 常务理事经理事无记名投票,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四十八条 会长是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每届任期应和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出两届。 第四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免职程序。会长、副会长免职需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经过。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自动提出书面辞职,报秘书

14、处立案并书面通报理事会即生效。第五十条 会长因故不能推行职务时,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专职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推行职务超出六个月,可召开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一名代理会长,留待会员大会表决经过正式产生会长。第五十一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组织研究本协会及本行业发展计划和重大问题;(三)组织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汇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四)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责。第五十二条 专职副会长帮助会长工作及在会长出缺时接收委托或指定代行其职务。第五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该严格遵遵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

15、行使协会所给予权利,维护协会正当权益。 第五十四条 理事十二个月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理事会议或不推行理事职责,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取消其理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通常在会员大会正式召开时提前举行。其它时间标准上以常务理事会形式召开,每十二个月不得少于两次现场会议(其它能够视情况采取书面表决、电话会议等形式)。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秘书处认为必需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16、。第五十七条 常务 理事会会议应该有过半数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五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定时会议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常务理事,通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日期等。第五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法做出决议。但就和常务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该回避,不得参与表决。常务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应由出席常务理事过半数经过。但包含协会重大事项提议,如修改章程或协会解散,应由占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理事经过,并立即通报全体理事。第六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人员主持。第

17、六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该有会议统计。常务理事会决定、决议及会议统计等应该由协会秘书处妥善保管。第六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统计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二)出席常务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常务理事讲话关键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表决方法和结果。 第五章 监事会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将在条件成熟时设置监事会。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性质和职权、监事产生和任免和监事会会议规则待监事会设置时经过修改协会章程形式确定。第六章 秘书处第一节 秘书处性质和职权第六十五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第六十六条 秘书处依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置对应工作人员。第六十七

18、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第六十八条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一)依据会长指示及(常务)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协会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协会相关档案材料; (四)行使(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委托其它职权。第二节 秘书长产生和任免第六十九条 秘书长基础任职条件:(一)含有和担任秘书长相适应工作阅历和经验。(二)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第七十条 秘书长为专职员作人员,对理事会负责。第七十一条 秘书长可实施聘用制或选任制。聘用制秘书长聘用和解聘应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提名或提议,由(常务)理事

19、会多数表决经过。聘用制秘书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选任制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组员,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享受表决权。第七十二条 聘用制秘书长聘期可由理事会决定,能够连聘连任。选任制秘书长任期通常和理事组员任期相同。第七十三条 聘用制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可提前解聘,并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另行聘用。选任制秘书长免职须经理事会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第七十四条 秘书长可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二)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活动

20、;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关键责任人;(五)决定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六)聘用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七)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予其它职权。第三节 秘书处工作机制 第七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指定其它人员组成。第七十六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协会不得聘用兼职副秘书长。 第七十七条 秘书长办公会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人员组织实施。第四节 其它专职人员第七十八条 协会本着精简、高效标准配置其它专职或兼职员作人员。第

21、七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实施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标准,由秘书处依据工作需要选聘。第八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应依据市场化标准,参考公益机关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相关要求和协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专职员作人员基础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离退休制度,根据国家和所在地域相关要求实施。协会工作人员须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参与基础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第八十一条 协会应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升协会人员职业素养和工作水平。第八十二条 协会应该按劳动协议法要求和专职员作人员签订劳动协议。第八十三条 协会建立规范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激励和

22、保障机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评协会工作人员,依据考评结果给予奖惩。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及其它分支机构第八十四条 协会可依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设置从事专题业务活动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或和社会合作成立新服务社工行业独立民间机构(如教授中心、研究中心和培训中心等)。第八十五条 协会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设置程序:(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经过;(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八十六条 协会和社会合作成立民间机构根据其章程独立运作。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不含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协会组成部分。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可

23、由协会秘书处指导。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每十二个月应向协会秘书处报送六个月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举行多种行业性活动,应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以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公布信息,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公布。第八十七条 协会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任务是: (一)加强相关专业领域沟通、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订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行业发展,主动提出相关政策提议; (四)开展行业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收

24、委托统计行业数据; (六)承接协会交办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第八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应依据协会章程及相关要求制订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实施。第八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实施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第九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可依据需要配置专职或非专职主任。第九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标准上由协会秘书处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第九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主任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本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25、(二)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主任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三)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委员通报情况;(四)完成协会交办其它任务。第九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作为各机构实施、指导机构。第九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私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协会声誉,协会除责令其更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关键责任人等方法。第九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形成决议后,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同意后方生效。第九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设置、变更及注销相关工作由协

26、会秘书处办理。 第八章 经费管理第一节 总体标准第九十七条 本会财产及其正当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第九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要求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九十九条 本会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协会章程,依法组织收入,厉行节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建立健全独立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协会工作正常运转。第二节 经费收入第一百条 本会经费收入关键起源:(一) 会费收入;(二)政府补助;(三) 中国外相关团体、单位、个人自愿捐赠和资助。 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前提下,本着主动筹措、多渠道开辟标准,合理组织资金起源。第一百零一条 协会依据业务

27、工作需要和会员承受能力制订和调整会费标准,并遵照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标准。会费收取采取固定标准。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会员单位,可合适增收会费。会费标准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法表决,并取得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经过后生效。会费标准经过后30日内应报登记管理机关立案。本会会费标准为:个 人 类单 位 类个人会员100元/年单位会员1000元/年个人理事200元/年单位理事3000元/年个人常务理事300元/年单位常务理事3500元/年个人副会长500元/年单位副会长5000元/年第一百零二条 协会收取会费,根据要求使用正当公益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第一百零三条 协会会员应在每十

28、二个月第一季度按要求会费标准交纳当年会费,有特殊情况者经协会秘书长同意,可合适延期,但应在当年内交清;新入会会员单位,应在入会时交纳会费,不足六个月可减半交纳当年会费;对无合理理由未立即足额缴纳会费者,可停止其下十二个月度取得协会各类刊物资料、网站使用及其它多种服务、活动优先权资格;对十二个月不缴纳会费者,可提出通报批评;对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者,可撤销其会员资格。第一百零四条 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十二个月书面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能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帐目。第一百零五条 协会接收社会各界捐赠和资助必需符合章程要求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和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反协会

29、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交换条件。接收境外组织或机构捐赠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立案。捐助人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提议。对于捐助人问询,协会应该立即回复。第三节 经费支出 第一百零六条 本会应遵守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省量力、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有利于事业发展标准合理安排支出。第一百零七条 协会经费支出通常包含以下内容:(一)管理费用:1协会专职、兼职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劳务酬劳等方面费用;2协会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具、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3其它合理支出。(二)事业经费:1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经费支出,包含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支

30、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协会邀请中国外教授、学者作咨询讲课等付酬; 3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行宣传展览活动等成本支出;4协会网站开发和维护费用、协会刊物制作和发行费用等。(三)转移支付费用1接收委托代付香港督导费用;2接收委托代付见习督导和督导助理工资或补助;3接收委托承接专题培训、举行大型活动等费用。第一百零八条 协会经费支出实施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要求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过程中,必需取得正当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第一百零九条 协会承接政府购置社工服务项目标经费,必需专款专用,实施项目制核实,接收政府相关部门监督和审计。第四节 财务管理第一百一

31、十条 秘书处作为协会财务主管部门,负担以下职责:(一)草拟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二)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三)实施协会财务收支预算;(四)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五)和财务管理相关其它工作。第一百一十一条 协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订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协会财务要强化统一核实。协会发生各项经费应该在依法设置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实。除法定会计账簿外,协会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协会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协会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或以

32、协会名义对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一百一十三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施帐、钱、物分人管理。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实、资金收支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出纳负责资金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志账、固定资产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工作。 财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需按会计法相关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楚、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正确,取得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正当原始凭证有权不接收,并向法人代表汇报;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原始凭证给予退回,并要求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更正、补充。 第一百一

33、十五条 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汇报和其它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协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制度,定时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同时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监督检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协会财务年度为每十二个月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财务年度终止后,委托正当会(审)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接收主管部门监督。第一百一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该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汇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一百一十九条 如协会解散、撤销,应在主管部门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任何单位

34、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一百二十条 协会每十二个月应将财务情况以合适方法向全体会员公布。第一百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使用应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监督检验。经费起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应该接收财政、审计机关监督。第一百二十二条 协会注销之前,由相关机关依法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协会被撤销后剩下资产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第九章 行规行约第一节 行规行约制订和实施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规行约由协会会员共同制订、共同遵守,既要自我约束、又要相互约束。第一百二十四条 行规行约应明确目标、依据、适用范围、关键内容、实施和监督

35、、奖惩方法等条款。第一百二十五条 行规行约应该符合下列基础要求:(一)表现公平公正标准,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良性行业发展秩序;(二)营造良好社会工作执业环境;(三)内容具体细致,有较强可实施性;(四)对违反行规行约行为要求明确处罚细则,含有可操作性。第一百二十六条 社会工作行规行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草拟,并负责监督管理,授权协会秘书处具体实施。第一百二十七条 行规行约在制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和提议,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公布实施。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规行约经过和公布后,协会秘书处要加强宣传教育,不停提升会员实施行规行约自觉性、主动性。对认真实施行规行约,可给表彰、宣传、奖励或公告。

36、对严重违反行规行约,给予对应处罚。第二节 奖励和处罚第一百二十九条 协会对以下成绩突出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工作业绩突出单位会员,授予社工行业优异单位会员等荣誉称号;(二)对在社工行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个人会员,经公开评选授予行业年度“十佳”优异社会工作者等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授予特殊贡献奖;(三)授给予上荣誉称号同时,给一定奖励。协会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应经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制订评选表彰规则,明确标准、条件和程序,做到公开、透明和公正。评选表彰规则及结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立案。第一百三十条 对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本会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对应处分。对违规情节较轻,给予批评

37、教育,并限期更正;对违规情节较重,进行通报或媒体曝光等;对违规情节尤其严重或违法,依据程序进行行业禁入制裁,并立即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汇报。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由协会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奖励或处分会员。开除会员应该经(常务)理事会提议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经过方为有效,且(常务)理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开除决议和理由立即通知被开除会员。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协会应将会员受奖励或处分情况在协会网站或刊物上进行公布。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申诉和处理机制。会员对本协会奖励或处分有异议,可向协会秘书处提起申诉或举报。秘书处应对申诉或举报问

38、题立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核。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议,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三十日内报市民政局审查、立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一百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事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根据议事规则表决经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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