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65 ,大小:195.54KB ,
资源ID:2498406      下载积分:14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49840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手册模板.doc)为本站上传会员【w****g】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手册模板.doc

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9.27 修改初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1995年12月1日总局印发 国税发〔1995〕226号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修改意见 (黑体字为增加或修改内容) 修 改 内 容 修 改 说 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确保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实施,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订本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确保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落实实施,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国税收征收管理

2、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相关要求,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推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税务检验和处理工作总称。 税务稽查包含日常稽查、专题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涉税当事人推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要求其它义务等情况进行检验和处理工作总称。 税务稽查包含专案检验、专题检验、常规检验等方法。 专案检验是指稽查局依据上级交办、相关部门转办、协查和公民举报税收违法案件实施检验;专题检验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特定检验目标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和特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检验;常

3、规检验是指稽查局依据相关资料选择稽查对象实施检验。 从税务稽查实际考虑,在涉案当事人中有些并非是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所以在概念中增加其它涉税当事人内容。 现行《规程》对稽查界定是以日常稽查、专题稽查、专案稽查概括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稽查三部门实施税务检验全部工作方法。在总局国税发〔〕124号文颁发之前,对“日常稽查”了解是既包含征管部门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定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等不包含立案核查和系统审计日常管理行为,也包含稽查部门自主选案查处行为。在新《税收征管法》和总局国税发〔〕124号文颁发以后,日常稽查应被了解为“日常检验”,即仅为税务机关日常管理行为,

4、不再包含稽查部门自主选案查处行为。由此,《规程》对税务检验工作方法概括出现了缺失,即没有稽查局自主选案查处方法。而实际工作中稽查局广泛应用该方法实施检验,且该方法对稽查局发挥稽查工作主动性有极大作用。所以,我们尝试在本条中加入了常规检验概念,以填补其缺失。 第三条 税务稽查基础任务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确保税法实施。 第三条 税务稽查基础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确保税法实施。 依据《税收征管法细则》第九条修改。删除“税收”,并添加“

5、规章”。 第四条 税务稽查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和司法机关及其它相关部门联络和配合。 第四条 税务稽查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和司法机关及其它相关部门联络和配合。 删除“税收”。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设置税务稽查机构,根据各自税收管理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各自税收管辖范围和法定授权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重视信息共享,加强联合稽查,节省稽查成本。 《税收征管法细则》第九条要求,《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根据国务院要求设置并

6、向社会公告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 第六条 税务稽查工作应该根据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实施等程序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以确保正确有效地实施税收法律、法规。 第六条 税务稽查工作应该根据选案、实施、审理、实施等程序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确保正确、有效地实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明确选案步骤,添加“规章” 第七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多种税收税务稽查工作适用本规程。 此条调整后放在总则最终。 第七条 稽查人员和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应该自行申请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她们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7、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其它利害关系。 对被查对象认为应该回避,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局局长审定。稽查局局长发觉存在回避关系也有权决定稽查人员回避。稽查局长是否回避,由所属税务局局长决定。 将回避要求调整到总则,强调回避标准适适用于稽查工作每个步骤。 第八条 稽查人员对案件办理过程中所获知国家秘密和纳税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将保密标准调整到总则,强调该标准适适用于稽查工作每个步骤。 第九条 稽查局应该加强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充足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稽查。 依据《税收征管法》

8、和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内容;此处修改关键强调稽查信息化工作关键性。 第十条 稽查局应该严格实施税务稽查汇报制度,对稽查工作内容立即整理分析,逐层上报。 新增内容。 第十一条 稽查局应对税收违法案件进行公告,提升检验工作透明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考虑根据稽查局、稽查人员相关要求进行排列。 第十二条 上级稽查局应该严格根据要求组织对下级稽查局已结案件复查,确保税务稽查工作质量。 新增内容。 第十三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多种税收税务稽查工作由稽查局实施,并适用本规程。 对现行《规程》第七条调整,深入明确税务稽查工作专司性。 第二章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

9、管辖 第二章 税务稽查选案及管辖 明确“选案”步骤。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该依据稽查工作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订下年度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该建立科学检验制度,统筹安排检验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验次数;应该依据上级税务机关布署,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立即制订年度和季度稽查计划,报经所属税务局局长同意后实施, 并报上级稽查局立案。 依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要求,强调选案工作安排检验次数合理性;修改原稽查计划制订时间不合理。 第九条 税务稽查对象通常应经过以下方法产生: (一)采取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10、 (二)依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一定百分比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三)依据公民举报、相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资料确定。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对象通常应该经过以下方法产生: (一)采取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依据相关资料经过人工分析确定; (三)依据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发觉涉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移交确定; (四)依据公民举报、相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协查、情报交换资料确定; (五)依据上级部门安排专题检验确定; (六)依据其它情况确定。 取消百分比筛选、随机抽样,加强稽查选案工作针对性。 添加征管部门移交;添加专题检验、协查。 其它情况,如正常检验

11、过程中衍生检验。 第十条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该由专门人员负责。 删除。 总则中四分离标准已经明确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该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举报中心设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 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应该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和举报者核实无误后,由其署名、盖章或押印,但不愿留名或不便留名除外。如举报者不愿公开其情况,应该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问题,应该通知举报者有权处理机关或单位反应,或将举报材料转相关方面处理。 第十六条 县或县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置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稽查局应

12、定时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置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举报受理、管理、处理,对举报人保护,对违反举报工作管理要求税务稽查局和稽查人员处罚等,依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措施》(国税发〔1998〕53号)实施。对举报人奖励,依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措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实施。 依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措施》修改。 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均应该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跟踪考评税务稽查计划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均应该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跟踪考评税务稽查计划实施情况。 无改动。

13、 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含有以下情形之一,均应该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实或其它方便,造成税收流失; (二)未含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当地情况在幅度内制订);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具; (四)其它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 第十八条 凡涉嫌有以下违法情形之一,均应该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

14、退税、抗税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实或其它方便,造成税收流失; (二)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具; (三)其它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 常规检验、专题检验或其它路径发觉涉嫌以上违法情形之一,应该立案查处。 伴随经济发展,原定按查补金额立案标准已不适用,且各地经济差异较大。从另一角度来看,依据税款数额多少来确定是否立案是没有依据,应以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所以,删除原查补金额标准。 第十四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稽查工作,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觉有属于对

15、方管辖范围问题,应该立即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一样意见时,先根据负责此项税收税务机关意见实施,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稽查工作。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觉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应该作为线索立即通报对方;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一样意见时,先根据负责此项税收税务机关意见实施,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意见为准。 第十五条 税务案件查处,标准上应该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要求,按税法要求实施。 第二十条 税收违

16、法案件查处,标准上应该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稽查局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稽查局负责;税法另有要求,按税法要求实施。 发票案件“案发地”不明确,是“违法行为发生地”,还是“违法行为发觉地”?实际工作中往往包含开具、收取双方,不好把握,请各地认真调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 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税务案件假如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由最先查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相关税务机关应该本着有利于查处标准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裁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假如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稽查局管辖,由最先查

17、处稽查局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相关稽查局应该本着有利于查处标准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共同上一级稽查局协调或裁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 (一)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 (二)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和其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案件; (四)包含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案件; (五)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案件; (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需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案件。 第二十二条 下列税收违法案件,可由上级稽查局查处或统一组

18、织力量查处: (一)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 (二)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和其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案件; (四)包含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案件; (五)上级稽查局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案件; (六)下级稽查局认为有必需请求上级稽查局查处案件。 上级税务机关能够指定下级税务机关依据组织查处税务机关审定结论,以下级税务机关名义下达并处理(处罚)决定。 调整“税务机关”为“稽查局”。各地有明确“重大”标准要求,暂无改动,应由总局稽查局另行制订。 增加指定下级处理内容,处理上级组织检验处理问题。但具体

19、工作中衔接程序、相关文书,需要各地深入调研,提出意见。 第三章 税务稽查实施 第三章 税务稽查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稽查前应该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通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无须事先通知: (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 (二)稽查机关有依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 (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 第二十三条 税务稽查应由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在实施稽查前出示税务检验证和税务检验通知书,通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资料、情况, 享受权利、应推行义务等,但有下列情况无须事先通知: (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 (二)稽查局有依据认为纳税

20、人有税收违法行为; (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 依据《税收征管法》修改。 第十九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该调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全方面了解被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措施,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对应稽查方法。 第二十四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该调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全方面了解被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措施和会计核实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制订稽查实施方案,明确关键检验项目、对应稽查方法、估计检验时间等,报稽查局局长审批,并严格根据实施方案进行检验。 稽查实施过程中,关键检验项目、估计检验时间等需要调整,稽查人员应该立即提出调整方案,

21、报稽查局局长审批。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进行修改;增加稽查实施计划内容,加强对稽查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稽查人员和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应该自行回避: (一)稽查人员和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稽查人员和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 (三)稽查人员和被查对象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 对被查对象认为应该回避,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审定。 已调整到总则 第二十一条 实施税务稽查应该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验证件。 已调整到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实施税务稽查时,能够依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问询、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 问询当事人应该

22、有专员统计,并通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该负担法律责任。《问询笔录》应该交当事人查对,当事人没有能力阅读,应该向当事人宣读,查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押印;当事人拒绝,应该注明;修改过笔录,应该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押印。 调取帐簿及相关资料应该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能够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法进行。采取函查,应该于同意实施稽查后发出信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查。不管是函查还是异地调查,对方税务机关均应予帮助。 第二十五条 实施税务稽查时,能够依据需要和法定权限、程序采取问询、调取账簿资料、调查储蓄存款、实地稽查、

23、电子技术查验、协查等手段进行。其中协查包含纸质协查和网络协查。 问询当事人应该有专员统计,并通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该负担法律责任。《问询笔录》应该交当事人查对,当事人没有能力阅读,应该向当事人宣读,查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押印;修改过笔录,应该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押印。 调取账簿及相关资料应该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同意,能够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调回稽查局检验,不过稽查局必需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经设区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同意,稽查局能够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账簿、记

24、账凭证、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调回检验,不过税务机关必需在30日内退还。 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时,能够采取协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法进行。采取协查,应该于同意实施稽查后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查,对方税务机关应予帮助并在要求时间内完成。纸质协查应该发出纸质信函,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按相关管理措施要求进行。 对采取会计电算化系统纳税人,能够采取合理电子技术手段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对其电算化会计统计进行检验。所采取电子技术手段,应不损坏纳税人硬件设备、不影响其系统电算化功效、不破坏其已经有电算化资料。 针对会计电算化形势下电子稽查和增值税抵扣凭证网络协查进行了修改。相关“纸质协查”,是否有更合适提法,

25、请考虑。 相关《问询笔录》当事人签章押印相关要求,删除“当事人拒绝,应该注明”,在后面条款统一就当事人拒绝签章或押印事宜作出要求。 采取协查时,“对方税务机关应予帮助并在要求时间内完成”中“要求时间”怎样明确,需要考虑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 税务稽查证据,是对稽查对象涉税行为给予定性处理关键依据之一。稽查局在涉税案件调查中,应依法取得和涉税事实相关证据。税务稽查证据关键包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说﹔ (五)视听资料; (六)判定结论﹔ (七)现场勘查、检验统计。 依据《行政诉讼法》要求修改,“视听资料”是否包含电子稽查

26、中取得“电子数据”,请各地思索。 第二十三条 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应该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和对案情明了程度,并通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该负担法律责任。 证人证言材料应该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签章或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押印;更改证言,应该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搜集证言时,能够笔录、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应该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和对案情明了程度,并通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该负担法律责任。 证人证言应该由证人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也可用电子文档打印,并有本人

27、签章或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押印;更改证言,应该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搜集证言时,能够笔录、录音、录像。 签字笔使用最广泛。伴随计算机广泛利用,很多纳税人全部实施无纸化办公,电脑打印材料也可作为档案资料长久保管,所以也可用电脑打印材料作为证人证言资料。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和案件相关资料原件,能够用统一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相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能够摄影、影印和复制,但必需注明原件保留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留单位和个人签注“和原件查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押印。 第二十八条 调查取证时,需要

28、索取和案件相关资料原件,能够用统一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相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能够摄影、影印和复制,但必需注明原件保留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留单位和个人签注“和原件查对无误,原件存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押印。 调查取证时,需取得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和提供电子数据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主管人员一起备份电子数据并以封装袋保管备份载体,在封口处粘贴封条并于封条上注明电子数据取得时间、取得方法、数据起源、数据内容等,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主管人员签章或押印。 将“和原件查对无误”调整为“和原件查对无误,原件存我处”。 伴随经济发展,大多数纳税人全部普遍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行核实,

29、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关键证据。适时添加这方面要求是稽查工作形势肯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时,被查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章或押印,应该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公证机关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上记明拒签事宜和日期,由稽查人员、见证人署名或盖章。经见证后,拒绝签章或押印行为可视为阻挠税务机关检验,按要求给予处罚。 依据《税收征管法》及细则相关要求,增加了拒绝签章或押印情况下处理方法,增加稽查人员办案主动性。 第三十条 涉嫌应予行政处罚案件取证过程中,对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可填写《证据登记保留通知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同意后,制作《证据登记保留清单》对证据进

30、行登记、封存保管,并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立即作出处理决定。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登记保留程序。 第二十五条 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判别证据,预防伪证和假证,必需时对关键证据能够进行专门技术判定。 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实原件、问询笔录和其它证据。 第三十一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搜集证据;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她人正当权益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要对调取证据资料真实性、关联性和正当性进行认真判别,预防伪证和假证,必需时对关键证据能够进行专门技术判定。 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实原件、问询笔

31、录和其它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要求》第五十七条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第一款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中发觉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和干扰、阻挠调查,应该提议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案件调查中发觉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和干扰、阻挠调查,稽查局能够依法处理或提议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及细则第九十六条要求,税务机关对部分行为能够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应该根据要求填写《税务机关检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许可证实》

32、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 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该填写《税务检验专用证实》,和税务检验证配套使用;其中稽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该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检验专用证实》。 第三十三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存款账户(包含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作企业合作人、个体工商户储蓄存款和股东资金账户等),应该根据要求填写《检验存款账户许可证实》,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同意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 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查询其它涉案人员储蓄存款,须经设区市、自治州以上

33、税务局局长同意。 查询所取得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用途。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税收征管法细则》第八十七条调整,原规程中对金融、部队等单位检验另制订一个检验证实没有必需,也无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 稽查中依法需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应该填写《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存款;依法需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验明权属后应该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时,应该粘贴统一封志,注明公历年、月、日,加盖公章,依法需扣押,应该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第

34、三十四条 稽查中依法需冻结稽查对象存款,应该填写《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冻结稽查对象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存款;依法需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验明权属后应该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时,应该粘贴统一封志,注明公历年、月、日,加盖公章,依法需要扣押,应该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要求调整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应该解除查封、扣押方法,要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了解除查封(扣押)手

35、续;需解除暂停支付,应该填写《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解除暂停支付方法。 第三十五条 稽查对象在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方法后,根据要求期限缴纳税款,稽查局应该自收到税款或银行、其它金融机构转回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稽查局对应该解除查封、扣押方法,应该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稽查对象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需解除冻结存款,应该填写《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稽查对象和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解除冻结存款方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要求调整 第三十条 税务稽查中发觉未领取营

36、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能够令其提交纳税确保金。收取纳税确保金,应该开具《纳税确保金专用收据》,并专户储存。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要求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退还其确保金;逾期未缴税款,以其确保金抵缴税款。其确保金大于其应缴未缴税款,应该退还其多出确保金;不足抵缴其应缴税款,税务机关应该追缴未缴税款。 删除此条要求。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假如稽查过程中发觉已达成立案标准,应该补充立案。 内容不做修改,但调整到修改后第十七条后面 第三十二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中应该认真填写《税务稽查汇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文件、证实材料和资料

37、应该注明出处;稽查结束时,应该将稽查结果和关键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查对事实,听取意见。 第三十六条 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中应按要求填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全方面统计检验中所包含账户、记账凭证、会计分录、时间、发觉问题和税种、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细节,完整反应被查对象情况。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文件、证实材料和资料应该注明出处。 稽查结束时,应该使用《税务稽查签证》将稽查结果和关键问题通知被查对象,并由被查对象查对事实,签署意见。 引入《税务稽查签证》文书,关键用于违法案件事实确定,CTAIS有该文书标准模式。 第三十三条 对经立案查处案件,税务稽查完成,稽查

38、人员应该制作《税务稽查汇报》。《税务稽查汇报》关键内容应该包含: (一)案件起源; (二)被查对象基础情况; (三)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 (四)关键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五)稽查过程中采取方法; (六)违法性质; (七)被查对象态度; (八)处理意见和依据; (九)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十)稽查人员签字和汇报时间。 第三十七条 税务稽查实施完成,检验部门应该制作《税务稽查汇报》。《税务稽查汇报》关键内容应该包含: (一)案件起源; (二)被查对象基础情况; (三)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 (四)关键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五)稽查过程中采取方法; (六)违

39、法性质; (七)被查对象态度和意见; (八)处理(处罚)依据和意见; (九)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十)稽查人员签字和汇报时间。 从稽查工作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看,不管是否立案案件,全部是需要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汇报》。 第三十八条 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发觉和案件相关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检验部门应该立即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线索汇报单》报送选案部门并案查处。不能并案查处,由选案部门另行安排检验。 新增内容。 第三十九条 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因纳税人失踪或其它特殊原因,案件临时无法继续办理,稽查人员应取得对应证实材料,填制《挂案申请表》,报经同意后停止案件查处:挂案原因消失,需

40、要恢复,填制《提取挂案申请表》,报经同意后继续进行案件查处。 挂案、提取挂案审批,未立案案件由稽查局局长同意,立案案件由所属税务局局长同意。 在稽查实施步骤加入挂案程序,对稽查中确实无法继续办理案件加以区分处理,预防非人为原因加重税务稽查人员责任。实际上,因为CTAIS系统中已经有该文书适用,且确实含有实际意义,国税部分稽查单位已在实施该程序。需要思索是,在审理、实施等步骤,是否需要依据特殊情况采取类似案件中(终)止或撤消程序。同时假如实施步骤采取类似挂案程序,应不代表应收税款、罚款、滞纳金核销,这部分工作应由计财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对稽查审理退回补正税收违法案件,如需要对原认定

41、事实、适使用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确定处理意见等重新说明,检验部门应该在补充调查或给予纠正后重新制作《税务稽查汇报》,但原《税务稽查汇报》应该随卷保管,不得销毁。 新增内容。实际工作中,很多时候是依据总局规范性文件确定处理意见,请各地思索,是否能够添加“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四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该将《税务稽查汇报》,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它证据,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第四十一条 检验部门应该将《税务稽查汇报》,连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其它证据,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暂无修改。请各地思索,除《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外,是否还有其它格式化文书需要同时提交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凡根据

42、要求不需立案查处通常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完成后,可根据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根据要求报经同意后实施。 删除,取消现行《规程》简易程序,加强稽查内部控制。对不需立案查处,也移交稽查审理步骤,对案件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对经稽查未发觉问题, 根据以下程序实施: (一)未经立案查处,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说明发觉问题事实和结论意见,一式两份,报经同意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 (二)经立案查处,稽查人员应该制作《税务稽查汇报》,说明发觉问题事实和结论意见,连同相关稽查资料,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删除。 取消现行《规程》简易程序,加强稽查内部控制。

43、对未发觉问题,也需要移交稽查审理步骤,对稽查程序进行审核。 第四章 税务稽查审理 第四章 税务稽查审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应该由专门人员负责。必需时可经相关税务人员会审。 第四十二条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应该由稽查局审理部门负责,必需时可由稽查局组织集体审理;重大复杂税收违法案件报由所属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等确定。 将现行《规程》第四十条和第三十七条要求合并,对审理等级划分进行整合。实际工作中,审理关键分为审理部门(人员)审理,稽查局审理

44、委员会审理,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三级。 相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应该是依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措施》制订,因为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行政执法主体不一致问题,如要回避这一问题,可考虑将其描述为“所属税务局审理”,在后续文书条款中修改为依据审定意见由稽查局出具处理处罚文书。假如《规程》作出如上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措施》及包含稽查文书应作对应调整,不然应继续维持现行《规程》要求。 需要指出是,假如由上级审定下级做决定,当上下级意见不一致时,实际工作中会出现审理责任负担问题,同时在复议、诉讼等工作中不利于应对。 第三十八条 审理人员应该认真审阅稽查人员提供《税务稽查汇报》及全部

45、和案件相关其它资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确定: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正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 (三)是否符正当定程序; (四)确定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第四十三条 审理部门应该认真审阅检验部门提供《税务稽查汇报》及全部和案件相关其它资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确定: (一)认定被查对象是否正确;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正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使用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正当定程序,是否手续齐全; (五)确定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删除第(三)项中“税

46、收”,扩大执法依据范围。 第三十九条 审理中发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全等情况,应该通知稽查人员给予增补。 第四十四条 税收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审理部门应该填写《补充调查通知书》,经稽查局局长同意后,连同案卷退回稽查人员补充调查或给予纠正: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不符正当定程序; (四)稽查文书不规范、不完整; (五)其它需要退回补正。 第四十五条 《税务稽查汇报》有下列情形之一,审理部门可在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汇报》时直接纠正;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正确,定性错误; (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

47、章、规范性文件错误; (三)相关数据计算错误; (四)检验部门拟处理(处罚)意见不妥。 第四十六条 对检验部门提交经查未发觉问题《税务稽查汇报》,审理部门审理后认为有疑问,退稽查人员补充调查,或报请稽查局局长另行安排稽查。 原第四十三条内容。 第四十条 对于大案、要案或疑难税务案件定案有困难,应该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后定案。 已调整到原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审理结束时,审理部门应该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汇报》,办理涉税案件处理报批手续。《税务稽查审理汇报》关键内容应包含: (一)案件审理基础情况。 (二)检验部门认定涉案事实、调取相

48、关证据名称和当事人陈说申辩意见。 (三)审理结论。 (四)处理意见。 (五)审理人员署名及汇报时间。 (六)稽查局局长审批意见立即间。 依据案件审理要求,应对审理汇报关键内容作出要求。 第四十八条 依据审理意见,拟对稽查对象做出行政处罚,必需向稽查对象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认定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三)拟予处罚意见; (四)当事人应享受权利; (五)回复时限; (六)其它相关事项; (七)稽查局印章及发文时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措施

49、试行)》要求增列。 第四十九条 审理部门在制作《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税收违法案件,应通知稽查对象有陈说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对不符合下列条件,应通知稽查对象有陈说申辩权利: (一)对公民拟处元以上罚款税收违法案件; (二)对法人拟处1万元以上罚款税收违法案件。 根据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措施(试行)》要求增列。 思索:是否增加“对拟停止出口退税权纳税人,是否许可其申请听证”。 第五十条 稽查对象要求听证,稽查局应该在收到稽查对象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稽查对象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把举行听证具体时间、地

50、点、听证主持人姓名及相关事项立即通知稽查对象。听证主持人由稽查局局长指定非本案调查机构人员主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除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公开进行外,通常应公开进行。 听证全部活动应由统计员当场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会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押印。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撰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汇报》,提出处理意见,报稽查局局长审批。 第五十一条 稽查对象接到《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回复不要求陈说申辩或不要求听证,或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后3日内不回复,放弃陈说申辩和听证权利,审理人员应在稽查对象签收《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3以后依据《税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