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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溪镇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综合项目工程实施工作细则.doc

1、 上溪“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山区群众居住条件,吸引山区人民向城镇集聚,促进山区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加紧推进统筹城镇配套改革,根据《义政发[]75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异地奔小康”工程必需遵照“群众自愿、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计划、分期实施、保护生态、协调发展”标准。 第三条 “异地奔小康”工程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异地奔小康”筹建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筹委会依据市政府下达土地指标额度统筹安排,分年度实施,努力争取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主动稳妥地完成“异地奔小康”工程。

2、 第五条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以山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投入为辅,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有效机制。 第二章 计划布局 第六条 “异地奔小康”安居小区计划,必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和镇域总体计划。安居小区选址应充足考虑群众生产和生活,为了节省用地,小区建设以高层为主,多层为辅,标准上采取建筑面积为80m2-140m2多个户型,各户依据多个户型进行合理组合。配套底层房或架空层房或地下停车库(位),不计入面积。 第七条 “异地奔小康”安居工程分为集中安置、货币赔偿安置二种类型。 第三章 安置对象 第八条 村级组织组员和符合条件非村级组织组员可享受“异地奔小康”工

3、程水平套房安置政策。 第九条 下列人员可视为“异地奔小康”村村级组织组员: (一)村级集体组织实有在册而且享受村民待遇组员(以派出所登记为准),本期截止时间8月8日止。 (二)服兵役前属本村级集体组织组员义务兵、士官。 (三)入学前属本村级集体组织组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四)在服刑、劳教前属本村级集体组织组员正在改造人员。 村级集体组织组员不符正当定条件生育,按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实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会议经过可增计一人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村级集体组织实有在册人员,且已领取独生儿女证家庭。 (二)年满20周岁以上男性未婚人员(不含离异人员);有

4、女无子,且未招女婿,许可一个年满20周岁未婚女儿增计;有女有子,子未满20周岁,女儿已满20周岁,且全部在册未婚,许可一个满20周岁女儿增计。 (三)已婚未育家庭。 特殊情况处理: (一)男女双方离婚:①女方在册未嫁人有小孩,男女双方全部能够单独立户;②双方未曾生育按离婚前户口合并审查处理。③女方带小孩再嫁户口已迁出,按现有在册户口计算;④双方均再婚,按现有在册户口计算。 (二)异地奔小康范围内村,女方已婚嫁,现已离婚且户籍仍在本村,有小孩归女方扶养,且已落实小孩户籍能够单独立户(截止时间8月8日),不然只计一人且随父母或弟兄安置。 (三)婚嫁女户籍应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寄住人员、五保

5、户、失踪人员不予享受。 (四)因婚嫁配偶为世居,致使户籍不能迁出,且另一方未享受房改政策,能够按1人计算。 第四章 安置政策 第十一条 “异地奔小康”村级集体组织组员审批面积,以每户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户内可审批人数,人均增计40平方米。 (一)年满20周岁以上儿子许可单独立户;有女无子户许可一个年满20周岁属本村级组织组员未婚女儿单独立户;有女有子且儿子未满20周岁户,许可一个年满20周岁属本村级组织组员未婚女儿单独立户;父母在儿女户内合并审批套房面积,立户直系亲属中多个家庭必需捆绑审批。 (二)三代及以上同堂户,其长辈只能和成年晚辈合并审批套房面积。 (三)已享受

6、水平房安置政策对象,以后婚嫁等迁移户籍,在迁入地不再享受批建宅基地政策。 第十二条 非村级组织组员水平房安置。非村级组织组员原有旧房占地面积大于等于24平方米,小于54平方米,可置换80平方米水平房一套;大于等于54平方米,小于90平方米,可置换100平方米水平房一套;大于等于90平方米,小于等于108平方米,可置换140平方米水平房一套;占地面积大于108平方米部分和占地面积小于24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经济赔偿(不包含旧房残值赔偿)。 非村级组织组员拥有正当房屋,已出卖、赠和她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在审批赔偿方案时,其剩下正当房屋须和已出卖,赠和她人或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

7、拍卖面积合并审批;非村级组织组员拥有正当房屋发生家庭内部分割、赠和、继承等行为,应按原有正当旧房面积进行审查。 非本村在册组员拥有正当旧房占地面积计算方法:本村在册组员父母有正当旧房,儿女属非村级组织组员(满20周岁以上儿女)没有正当旧房;其正当旧房占地面积计算,先留足父母旧房(一人占地36m2,二人占地54m2),有弟兄姐妹要先和弟兄姐妹平分。非本村在册组员父母正当旧房,儿女为在册组员计算方法相同。同一户中有村级组织组员和非村级组织组员,按村级组织组员审核。(需非村级组织组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安置水平房审批和旧房拆除相挂钩。在抽签确定拥有该期异地奔小康资格30天内,签署旧

8、房拆除协议,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依法注销并统一征收为国有。未签署原有房屋拆除协议,水平房不予安排;在交房前未完成原有房屋拆除,取消安置水平套房资格。对于部分有保护,开发价值或连体整幢中不宜拆除房子,由政府收回。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市政府以行政划拔方法提供建设用地并无偿提供建设用地指标,筹委会对整村拆除整体搬迁村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五条 贷币赔偿安置费用。村级组织组员或配偶在本市其它区域拥有正当房产(需提供房地产证实),可放弃水平套房安置。拆除山区房屋后,享受贷币赔偿安置补助及旧房残值赔偿。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奔小康”政策,如弄虚作假取得享受政策,一经查实

9、上报镇政府依法给予纠正,并追究对应责任。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根据“依法、自愿、有偿”标准,主动采取土地经营权入股、租赁、托管经营等方法,完善山区农户土地流转机制。下山前,已是参与土地流转经营大户,可保留生产用房(住房必需拆除,生产用房应符合流转政策相关要求)。实施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户,可享受失地农民相同社会保障待遇。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异地奔小康”安居小区实施统一计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监理、分步实施;小区内安置房、基础设施等建设由筹委会统筹安排,实施市场化运作。小区管理用房、公益用房由安置户筹资建设,收益用于小区管理等费用支出。 (一)安居小区

10、建设必需打破原行政村、自然村概念,根据公平、公开、公正标准进行安置。小区建成后,参考城市小区管理模式,组建小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小区服务体系。 (二)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管,成立由“异地奔小康”安置户代表(每村不少于二人)、镇政府代表、监理单位等组成质量监督小组,负责监管小区各项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监督费用由镇政府负担。 第十九条 “异地奔小康”工程实施程序 (一)制订相关政策,配置工作人员。筹委会依据本辖区实际,建立对应工作机制,配置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明确下山人口、安置面积、安置方法、实施计划、经济赔偿、旧房拆除和建房用地安排方法等内容,报政府立案。 (二)调查核

11、实。广泛开展宣传,调查摸底,统计下山人口、有正当产权非农人员、旧房现实状况及产权情况,并登记造册。 (三)编制计划。依据镇政府总体计划,制订“异地奔小康”小区控制性具体计划和总用地规模、住宅类型等。 (四)自愿申请。以直系家族多个家庭为单位捆绑公开自愿报名。 (五)审核。筹委会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资格审核内容及措施(包含分家立户要求),严格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告,接收群众监督,并报市农办立案。 (六)抽签确定。根据本期实施可安置户数,在全镇已审核农户中抽签确定本期安置农户。(确定本期安置农户方法:由经审核后每个直系亲属多个家庭捆绑为一组派一名代表抽签,按次序号安排完应安置户数为止) (

12、七)签署协议。由本期安置户和镇政府签署协议,协议内容包含旧房拆除、赔偿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八)预交订金。每套预付3万元订金,作为购置房屋预付款,以后视房屋建造进度,分期交纳购房款。 (九)拆除旧房。安置户应在交房前拆除山区旧房,对于部分有保护、开发价值或连体整幢不宜拆除房子,由政府统一收回。 (十)抽签确定房号,交足房款。在本期已确定安置农户中,统一抽签确定每户房号。根据每户二套或以上水平房合理搭配标准,同一户型为同一批抽签对象。如遇合格搭配后,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多出房屋面积按合理市场价计算。合理市场价由筹委会调研后确定。各户房号确定后,10日内交清房款。 (十一)登记发证

13、新房验收合格后,依据申请给予登记发证。 第二十条 套房价格确定。“异地奔小康”安居小区套房,以成本价出售给安置农户。 套房价格=(镇街和施工单位结算房屋造价+小区基础配套工程费用)÷总建筑面积×套间面积;各套价格许可在中心价基础上上下浮动,具体价格在分房时制订。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交易。安置农户购置小区住房后,经办理相关手续后,许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十二条 进入安居小区村级组织组员户籍、承包地处理。 (一)户籍关系必需转移到小区所在城镇; (二)原承包山林、土地承包权保留不变,采取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租赁、托管经营等方法,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

14、异地奔小康”安居小区开发建设支持力度,主动向“异地奔小康”户提供抵押贷款业务。凡包含“异地奔小康”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有权减免,给减免;不能减免,按政策要求最低价收取。 第六章 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村级组织组员实施集中安置、货币赔偿安置补助。 (一)村级组织组员实施集中安置补助。对已签署协议并交付订金村级组织组员,市财政按每人1.3万元标准补助到农户。待项目完成后再核拨每人0.3万元。对整体搬迁村人均补助提升0.4万元。 (二)村级组织组员实施货币赔偿安置补助。按实有在册人口,可享受每人6万元货币赔偿安置补助,整体搬迁村可享受每人8万元货币赔偿政策。立户儿女须和父母同一批次

15、申请补助。 第二十五条 拆除旧房残值赔偿。对砖木、砖混、砖混框架(铝合金门窗结构)结构房子,按建筑面积分别给每平方米30-40元、60-80元、90-120元赔偿。违法建筑及水井等一切隶属设施、已拆除或全坍毁正当旧房不予赔偿。旧房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为准,未登记发放土地证,以国土部门确定面积为准。顶层檐口高度小于1.8米不予赔偿;房屋残值赔偿经镇政府汇总审核,市农办计核后,由市财政核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强化政策衔接。本文下发前已经实施异地脱贫水平套房安置农户,拆除原有山区旧房,可享受本政策可审批面积除去已享受面积水平房;已享受异地脱贫垂直房安置农户,拆除原有山区旧房,可享受本政策可审批面积除去垂直房占地面积水平房。农村住房特困户安置能够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异地奔小康筹建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溪镇异地奔小康筹建委员会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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