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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引航站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引航%28移泊%29费案解析.pdf

1、案例分析24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1 期某引航站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引航(移泊)费案解析周波王璐一、基本案情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治口岸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要求,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大丰局”)于 2020 年 2 月份,对某引航站(以下称当事人)口岸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于 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1 月期间,在政府指导价格上限的基础上再上浮 6%收取引航(移泊)费,合计多收价款 2635962.34 元。二

2、、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大丰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35962.34元,并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均维持了大丰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最终当事人将罚没款 3953943.51 元和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1317981.17元,合计 5271924.68 元上缴国库,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三、案件解析(一)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当事人是否可以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再加收 6%,即当事人诉称的增值税费用。当事人认为:价格法中涉及的“政府定

3、价”和“政府指导价”调整的是“价”,并不能调整“税”。代收购买服务方法定比例的增值税,不属于收取的服务费范畴,即不属于“价”的范畴。增值税是法定的价外税,购买方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税负转嫁,最终的消费者才是税款的负担者,当事人的行为并未造成购买方损失,代收的增值税已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属于国家税收收入,而非当事人的收入。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收取的价款实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销售额,即增值税发票中的“金额”栏的价款,另外根据销售额 6%计算收取的是增值税额,即增值税发票中“税额”栏的税款金额,以日常生活中对增值税政策理解和执行不彻底的不规范现象为常态,来否认当事人的规范

4、性收费,并加以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大丰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1997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 3 号发布。根据 2001 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8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法2015206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 号)等文件规定,对引航(移泊)费都作出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

5、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本案中,当事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其在政府指导价上限的基础上又上浮 6%收取购买服务

6、对象费用,自述用于缴纳增值税款项,变相将纳税义务转嫁给购买服务对象,并以增值税为价外税、其为代收购买服务方法定比例的增值税为由作为其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理由,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当事人按政府指导价上限再上浮 6%的标准收取引航(移泊)费,其上浮部分用于增值税,没有法律案例分析25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1 期依据,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本案的争议焦点二:价格案件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当事人认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应该剔除当事人已缴纳的增值税。大丰局认为: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计价检20012607 号)第二条:“多收价款是指经营者从事生产、

7、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第四条第(三)项:“(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的上限)数量,”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 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 2006604 号)中关于“依法认定违法所得,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所称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多付价款,为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均属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应当全额计算,并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不得以退还后剩余价款计算违法所得”的规定精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即为多收的价款

8、2635962.34 元。(二)法律适用当事人按政府指导价格上限再上浮 6%的标准收取引航(移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所指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其多收价款 2635962.34 元属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9、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三)办案体会与思考本案当事人利用增值税为“价外税”的解释,来混淆“指导价”与“增值税”之间的关系,并且“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是否包含增值税并没有明确解释,因此当事人通过在政府指导价最

10、高限价基础上再加收增值税的方式来多收价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给查处带来一定难度。价格违法行为公开发生,比较容易查处,但类似本案隐蔽性价格违法行为给检查工作带来许多困难。首先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要费很大人力、物力,也耗费许多时间;其次在案情的定性方面也增加许多不确定性,增加案件的复杂性;再次对案件的落实处理造成困难,往往当事人会申请行政复议,甚至诉讼,增加办案难度。总之,价格违法行为越隐蔽,就越增加查处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作为价格执法人员,我们必须适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既要苦练内功,精读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又要拓展外延,学习跨行业多领域的业务知识,全面提高综合素质,从而提升整体办案水平,

11、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经济卫士,为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蒙城县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 2023 年民生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一是精心组织部署。将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排查结合起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二是开展线索排查。针对民生重点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两个方面,加大执法力度,集中开展线索排查梳理,全力制止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垄断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服务高质量发展。三是加强宣传引导。结合日常检查和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防范非法集八方来鸿资宣传月等活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大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同时畅通 12315 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助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莉 孙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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