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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模板.doc

1、 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指导意见   (1月1日起试行 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订)   一、人民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无正当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而主张协议无效,在开庭前涉案工程仍未取得正当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应认定施工协议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正当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应认定施工协议有效。 二、两个以上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受共同权益,其中合作一方因和工程承包人签署建设工程协议而发生纠纷,其

2、它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发包人并非建设工程项目标全部些人,发包人以自己名义实际推行协议,建设工程全部些人应和发包人列为建设工程协议纠纷案件共同原被告。 工程代建协议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和承包人签署并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应将工程代建协议委托人和受托人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共同原被告,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明确约定仅由受托人、委托人或发包人负担协议约定义务除外。 四、承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无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劳务分包承包人,发包人以承包人违法劳务分包为由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五、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

3、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推行对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应予支持: (一)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成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或施工图纸; (二)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 (三)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符合约定; (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中间验收; (五)未推行协议约定其它帮助义务。 六、建设工程开工时间通常以发包人签发《开工汇报》确定时间为准;法律要求施工前应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发包人签发《开工汇报》确定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定开工时间,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开工时间为准,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

4、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依据约定实施。发包人签发《开工汇报》后,因发包人拖延推行协议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七、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要求可参考协议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如承包人存在延期完工或发包人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情形,当事人要求参考协议约定赔偿所以造成损失,不予支持,应根据无效协议处理标正确定损失,负担责任。 八、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承包人可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

5、要求承包人负担逾期付款期间工期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九、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工期顺延。 十、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已组织验收并在《建筑工程验收汇报书》或相关文件上签字确定验收合格,应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作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处理,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 十一、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完工汇报后,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经过一定合理时间(30天)后应视为工程已完工验收,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 十二、工程已施工

6、完成,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且不帮助办理工程完工验收,视为工程停工,工期顺延,承包人不负担延误工期责任。 十三、建设工程协议无效或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提出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判定,应予支持。 十四、协议约约定工程价款或双方已经委托中介机构审价并确定价款,和政府行政审计确定价款不一致,应以双方确定为结算依据。但在协议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协议约定不明确、协议约定无效,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情况下,能够将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十五、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按图纸施工,私自改变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品种、规格等情形,发包人要求核减原材料差价,应予支持。 十六

7、当事人共同选定审价机构审定价款后,一方当事人有异议要求重新审定,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实审价中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审价机构和另一方恶意串通除外。如审价机构出具汇报后明确通知如有异议可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当事人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 十七、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以工程结算完成作为支付条件,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协议对拖延结算时工程款利息支付有约定,根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拖延结算之日起计算利息。 十八、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根据协议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判定,假如双方在协议

8、中约定了工程预算价或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和数额,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判定汇报前,对超出协议约定价款部分不计算违约金,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未付工程款利息。假如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工程预算价,也未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和数额,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判定汇报前。不计算违约金,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未付工程款利息。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判定汇报后,按协议约定计算违约金。 十九、发包人虽已支付部分工程价款或办理结算,但在建设工程完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协议约定完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 二十、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被解

9、除,已经完成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对已完工程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协议解除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二十二、《协议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要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适用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基础工程。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消防工程、玻璃幕墙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人在该工程增加价值范围内享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十三、当事人约定保修金保修期届满后支付,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保修金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返还,但承包人在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内仍应负担对

10、应质量瑕疵责任。 二十四、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协议约定最终一期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工程质量保修款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保修款应返还日之次日起算。 二十五、针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之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之日起算。发包人请求总承包人、分包人负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为两年;发包人、全部权人、实际使用人或其它受损害人请求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或保修义务人负担财产损害侵权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负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为十二个月,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二十六、没有证据证实当事人已同

11、意不计算结算前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成后再主张结算前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可予支持,但应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汇报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双方未自行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判定,从收到中介机构判定汇报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十七、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约定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诉讼时效期间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文件后之结算期限内帮助结算,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被解除,诉讼时效期间自协议被解除之日起算。 二十八、本意见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二十九、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还未审结案件,适用本意见。本院过去要求和本意见相抵触,不再适用。 三十一、本意见施行后和新出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冲突,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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