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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样本.doc

1、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加紧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进程,确保集体经济巩固和发展,依据《中国会计法》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财农字[1996〕50号)等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达成“财务收支透明化、票据管理规范化、民主监督全程化”。   第三条 村级财务工作在镇政府领导下,接收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会人员   第四条 村设置财会机构,配置财会人员,包含会计、出纳和保管员。会计、出纳和保管员之间不得

2、相互兼职,但能够兼任其它工作。村关键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不得任本村财会人员。   第五条 会计、出纳和保管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学习,能胜任业务工作。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会计、出纳。如确需变动,必需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由村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农经站考评同意,再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注: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替换,下同)讨论经过,镇政府同意,报市农经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六条 村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编制和参与相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有权对单位相关资金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工作提出提议和进行检验监督;

3、有权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收支情况,反应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收支,应立即阻止和纠正;阻止和纠正无效时,应立即向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或镇乡农经站汇报,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条 村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需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关键责任人、财务监督小组组员参与,镇农经站派员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私自离职。   第八条 村会计享受和村其它关键干部相同劳动酬劳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和关键项目汇报   第九条 要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标准编制预决

4、算。财务预决算包含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关键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需实施单项预决算。   第十条 年初财务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提交村社员大会或村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报镇农经站立案。年底要进行财务决算和分析,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汇报审议结果,并在公开栏中公布预算、决算。   第十一条 对重大项目实施汇报制度。大额工程项目须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并报经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开招投标。对重大生产经营项目标承包方法,承包指标和 5000元以上支出项目和其它重大项目,须报镇农经站审查立案。   第四章 会计核实   第十

5、二条 会计科目标设置和使用,和多种帐簿设置、启用、登记、结帐、交接,应符合现行会计代表制要求。   第十三条 出纳要按月或定时把原始凭证交会计登帐,会计要定时查对收支、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情况,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结报时要使用现金结报单,随带并审核“诸暨市村级经济合作社收款专用发票”存根和银行存款对帐单等资料。   第十四条 村财会人员要立即记帐,近期结帐,做到帐证、账实、帐款、帐帐、帐表五相符。年底时,按权责发生制标准,将承包欠款、末收水利电排费等应收款项和末付村干部误工补助等应付款项纳入帐内核实。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实施帐款分管

6、制度,一切现金收支均由村出纳员负责,非出纳员一律不得经管现金。库存现金限额通常不得超出1000元。   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必需实施支票户管理,预留印鉴,支票必需由出纳、会计(或财务责任人)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外单位和个人,本村农户发生特殊困难,确需何帮助时应由村集体讨论,采取一次性补助方法给予处理。村集体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八条 加强结算资金管理,立即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款项。因公外出需预领现金,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同意。公务完成返

7、村后,其预领款在七天内必需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六章 开支审批和收支结帐   第十九条 村级一切财务开支必需根据要求同意权限进行审批。标准上一次(项)开支额500元以内,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审批; 500至1000(含1000元)元开支应先由村经济合作社副社长签字审核,再由社长签字审批; 1000至10000(含10000元)元支出,在村两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基础上,先由经济合作社副社长签字审核,再由社长签字审批,会议研究情况要统计备查; 10000元以上支出在村三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基础上,提交社员代表会议(或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然后由经济合作社副社长签字审

8、核,再由社长签字审批,会议研究情况要统计备查。   第二十条 通常支出票据,必需写明用途或事由,并有经手人署名,证实人作证,审批人审批,做到报销手续开全。审批人(社长)自己经手支出票据,除有经手人、证实人签字外,须由村其它一位关键干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凡支出发生后二个月内不结报票据,无特殊原因,不得审批报销。收入款项必需在当月内结清人帐。   第七章 票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部收款事项,均须使用市统一印制“诸暨市村级经济合作社收款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严禁使用其它收款收据。   第二十三条 “专用发票”由村会计或出纳向镇农经站购置,每

9、次通常限购一本,并实施验旧换新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专用发票”必需连号连本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留,并应注明“作废”字样。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本应对未使用完发票在监制章处作“V”型剪销作废。   第二十五条 “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该保留十五年,保留期满,按会计档案销毁措施实施。   第八章 财物保管   第二十六条 产品、物资由保管员保管,会计入帐核实。产品物资入库时,须经保管员验收,并由保管员填制入库单送交会计入帐。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制出库单,领物人署名(或盖章),经财务责任人签字后方能出库,出库单也应送交会计入帐。每十二个月年底对产品、物资

10、应进行清查盘点,帐实查对。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必需设置总帐帐户和明细帐,做到帐物相符。对完工基建项目要立即验收决算,并转入固定资产管理。集体统一使用固定资产,应制订管理职责,落实专员保管。承包项目内固定资产,。发包时应编制清单,经双方署名盖章后,列为承包协议附件,并在协议中明确要求损坏维修、失少赔偿经济责任;承包期满时,要检验盘点,发觉失少损坏,由承包者按协议要求赔偿。集体暂不使用固定资产能够出租,双方签署租赁协议,失少损坏由租用人负责赔偿。集体确定不需要固定资产,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决定,能够合理折价变卖。其中大、中型固定资产变卖和报废处理,应报镇农经站审查同意。

11、   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以确保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赔偿。计提折旧费用,应计入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二十八条 财产物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署协议,合理收取承包金、租金和占用费,协议由镇农经站统一鉴证。   第二十九条 土地资源转让全部权或使用权应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由此而取得收入,应计入公积金。关键用于发展生产,依据可能和需要增加对公益事业投入,不得转作分配,不得移作她用。   第九章 承包协议管理   第三十条 多种承包必需全部签署书面承包协议。协议条款齐全,内容完整,手续完备,并由镇协议管委会或农经站鉴证。   第三十

12、一条 承包协议制订必需坚持公开合理,协商一致标准。承包金额、承包方法、投票形式须经村两委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经过。   第三十二条 定时承包协议时推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   第十章 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关键领导、村财会人员和社员代表3至7人组成,村关键领导任组长。由社员代表组成村财务监督小组,组员为3至7人,其中组长1人。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财务监督小组任期和村委会相同,村财务监督小组组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财务监督小组组员名单报镇农经站立案。村两委会组员、财会人员

13、不得担任监督小组组员。   第三十四条 定时开展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召集民主理财活动,对本村收支票据逐笔审核,对符合制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凭证由村财务监督小组组长加盖村财务监督章,对手续不规范或开支不符合制度凭证退回相关人员。有异议村财务监督小组有权上报镇裁定,并由镇财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纪委监督落实。   第三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对村收支帐目、债权债务、财产物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多种承包协议推行等作一次全方面清理。村清财(小组)组员可和村民主理财小组组员一致。   第三十六条 设置固定财务公开栏,定时公布帐目,实施财务公开。村财务收支按季公开,上墙公布时

14、间统一确定为下季度第30天10日;村级财务年度请财结果上墙公布,确定统一公布日为下年3月28日。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开要按市要求格式和程序公布。公布底稿要经村社长、会计(或出纳)、财务监督小组组长和镇农经站人员审核签字,并由村。镇农经站各存一份。上墙公布稿应由公布底稿内容一致。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该将财会、经济协议(协议)等资科分类整理,立即归档。   第三十九条 财务档案应严格按要求期限保留,期满需要销毁应编制好销毁清册,报镇农经站同意。   第十二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对坚持标准、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财会人员,给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玩忽职守、丧失标准、不宜担任财会工作,报镇农经站和镇人民政府给予撤换。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要求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由市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自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经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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