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家庄市行政督查管理要求 (1994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经过,1994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第一条 为使行政督查工作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政令通畅,提升行政效率,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行政督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验。第三条 石家庄市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行政督查,按本要求实施。第四条 行政督查工作应该遵照依法行政、分级负责、务实高效、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标准。第五条
2、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行政督查工作主管机关。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和本部门行政督查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督查机构,政府各部门应配置和督查任务相适应专(兼)职员作人员。督查机构或督查工作人员关键职责:(一)负责行政督查事项立项、交办、督促、检验、反馈;(二)负责行政督查组织协调;(三)依据本级领导意见,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提议;(四)对承接工作情况提出表彰、奖励、通报或处分提议;(五)负责审查下属机关呈报督查承接汇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提议;(六)对下属机关督查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综合考评。第六条 下列事项落实落实情况属于行政督查范围:(一)重大决议
3、、关键工作布署和关键文件要求事项;(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议定事项;(三)上级机关指示、交办事项;(四)本级领导指示、交办事项;(五)其它行政督查事项。第七条 对上级交办或领导指示事项,督查机构应立即立项,确定关键承接单位、协办单位,明确承接要求和时限;对重大决议、关键工作布署和关键文件确定事项督查,应筛选专题、合理分解、提出拟办提议,呈报主管领导审定后立项。第八条 督查机构对督查事项进行登记,应载明类别、序号、起源、内容摘要、承接单位、交办和办结日期,并填写督查通知,附相关批件、材料一并交承接单位。第九条 承接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按期办结。
4、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须在办结期限前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可合适延期。承接工作实施主管领导负责制。主管领导应立即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第十条 包含两个以上单位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并反馈;主办单位协调有困难,应报请交办督查机构,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协调;经授权,督查机构可直接参于协调。第十一条 督查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在承接过程和办结后,派员进行调查、督促、检验并通报相关情况。第十二条 承接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写出书面办结汇报,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连同交办原件一并报送交办督查机构。第十三条 督查机构接到承接单位报送办结汇报后,应进行审核,并按下列要求提出审核意见。(一)
5、对符合承接要求,报经领导指示可按结案处理;(二)对领导另有指示要求应重新立项办理;(三)对需通知相关部门,应立即转告;(四)对需向上级机关汇报结果,应立即起草办结汇报,呈报主管领导指示后上报;(五)对不符合承接要求,可退回责令重新办理。第十四条 督查机构对已办结督查件,应分类整理,装签订卷,并移交档案室。第十五条 对督查工作优异单位和优异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承接工作,应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按相关要求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政纪处分。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依据本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措施。第十七条 本要求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解释。第十八条 本要求自
6、公布之日起施行。主泰州市气象局行政督查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上级指示、全局行政工作重大决议及关键工作布署落实,提升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快速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督查工作是科学管理关键组成部分,是科学领导关键步骤,是改善机关作风、提升工作效率关键手段,是决议落实关键确保。第三条 行政督查就是行政工作督促检验,包含督办、敦促、检验三个方面,是保障全局重大决议、关键工作布署,全局关键会议决议、决定,相关文件精神、领导指示等落实关键手段。关键任务是依据全局工作布署,对相关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验。行政督查是行政职能部门关键职责,也是提升工作效率、搞好服务有效路径。第
7、四条 行政督查工作要遵照“归口管理、实事求是、重视实效”标准,全局综合行政工作及重大决议实施情况督查由局办公室负责。第二章 行政督查工作范围及程序第五条 行政督查工作范围(一)对上级关键文件精神和会议精神落实落实情况督促检验。(二)对全局关键文件和关键会议精神落实落实情况、重大决议、关键工作布署和相关会议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督促检验。(三)对年度工作计划和短期工作计划所安排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促检验。(四)对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公文交办事项查办。(五)对局发文中提出办理、实施事项查办。(六)对局领导就某项工作指示和交办事项查办。(七)对群众来信来访及其它渠道了解到事关重大、需要查办问题督查。
8、第六条 行政督查工作通常分为以下多个步骤:(一)拟办。在接到局领导、上级部门指示、交办事项后,或在做出重大决议、关键工作布署以后,办公室应依据督查内容和领导指示,立即填写泰州市气象局行政督办单,行政督办事项要一事一办。行政督查意见要写明督办项目、内容摘要、领导指示、承接单位、完成时限、办理结果等。(二)交办。办公室依据局领导指示精神,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通知承接单位办理。通知要做到时限具体、责任明确、要求清楚。对办公室下发泰州市气象局行政督办单通常应由各单位关键责任人签收。(三)督办。行政督办单发出后,督办单位要对行政督查事项适时催办,定时检验,立即了解行政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对办理中出现矛
9、盾和问题,行政督查部门要立即做好协调工作,促进行政督查事项落实。(四)办结。行政督查事项要求了时限必需准期办结。督办单位对承接单位上报行政督查事项办理结果汇报,要进行认真审查,看是否符合交办时所提出要求,情况是否清楚,工作是否落实。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经局办公室责任人审阅后,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同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确实难以办结或难以按期办结,承接单位应立即汇报进展情况,说明原因。由局办公室责任人向局领导汇报。重大和复杂事项督查,其办理情况应整理成书面材料,报局领导传阅。(五)归档。每项行政督查工作结束后,要立即做好材料归档工作。第三章 行政督查工作基础要求第七条 紧紧围绕中心,突出关键。行政督查工
10、作一定要围绕全局中心工作来开展,把关键精力放在促进重大决议落实落实上,把工作关键放在决议督查上,推进局党组作出关键决议落实落实。第八条 尽职尽责,有查必果。单位关键责任人亲自抓督查工作,做到快办、快结、快反馈,确保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预防流于形式。第九条 重视实效,确保质量。必需坚持把重视实效,确保质量作为行政督查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单位汇报办理结果要客观全方面,讲实话,报实情,力戒回避矛盾、掩盖问题,杜绝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使行政督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效果。第十条 办公室和各行政处室在行政督查工作中应充足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首先,要根据要求主动进行督促检验;其次要努力搞好协调,使督查达成推进工作顺利实施、任务圆满完成目标。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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