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措施(试行)通知 长府发1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长府发1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相关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措施(试行)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长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处理城区居民,尤其是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职员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在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深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相关深入完善本省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制度意见通知(吉政
2、办发21号)和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是指实施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社会捐助、政府补助为辅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关键提供住院医疗保障医疗保险措施。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范围:含有长春市城区(双阳区实施独立统筹)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没有参与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各类城区居民、因投奔儿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老人(迁入时间满二年)和在城区内工作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纪范围内并和用人单位签署1年以上劳动协议)、城区被征地农民(包含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农民)等
3、全部能够单位、家庭为单位参与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第四条 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计划,实施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第三章 缴费措施第八条 各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作为市医疗保险代办机构行使宣传动员、登记缴费等职能,负责组织街道小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居民参保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制作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IC卡后,由街道小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给参保居民。第九条 享受补助低保人员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民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其所在街道小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个人到所在街
4、道小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第十条 本措施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居民1年内参保,缴费满2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赔偿待遇;1年后参保,缴费满4个月后才可享受赔偿待遇。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每十二个月一次性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12个月。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住院费用由本人负担;超出3个月补足欠费,按新参保居民缴费标准缴费,缴费满2个月后享受待遇。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根据本市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实施吉
5、林省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相关要求实施。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支付部分费用检验诊疗费,个人自付百分比,60周岁以上人员(含60周岁)、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非在校城区居民为10%,其它人员为15%,余额再按本措施第十四、十五条要求实施,目录外药品费用由个人自付。第十三条 住院医疗费实施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起付线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线标准为: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为12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800元;区级(含厂矿、院校医院)为500元。年
6、度内数次住院起付线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线标准基础上逐次递减20%。最高支付限额: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非在校城区居民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出5万元;其它参保居民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出3万元。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不含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非在校城区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所发生符合要求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根据不一样百分比、分段累加方法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标准为:(一)起付线以上元以下(含元)部分,赔偿百分比为55%;(二)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赔偿百分比为60%;(三)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
7、部分,赔偿百分比为65%;(四)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部分,赔偿百分比为70%。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非在校城区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符合要求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根据不一样百分比、分段累加方法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标准为:(一)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赔偿百分比为65%;(二)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赔偿百分比为70%;(三)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部分,赔偿百分比为75%;(四)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部分赔偿
8、百分比为80%;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首诊住院和转院登记制度。参保人员按分级、定点医疗标准,应首先持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病历及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IC卡到市级以下(含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其发生住院医疗费不予赔偿。第十七条 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诊疗,由定点省级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转外手续,并经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其发生住院医疗费,按本措施要求医疗保险赔偿标准50%给予赔偿。未办理转外登记审批手续到外地医院诊疗不予赔偿。第十八条 急诊、抢救病人能够在就近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
9、院,但应该由家眷凭急诊住院证实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立案。第六章 费用结算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施据实结算措施。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符合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根据要求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法支付;应由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垫付,次月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相关要求支付。第二十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定额结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违规扣减”措施结算。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两年基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居
10、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次均住院医疗费等原因,分别确定定额结算标准。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个月月底前将当月出院病人相关情况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经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次月20日前将核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它10%留作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确保金。医疗服务协议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按长春市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措施签署。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实、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住
11、院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帮助。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是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第二十四条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统一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城区居民住院医疗费,由政府统一安排处理。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 5月8日起在城区享受低保人员中和朝阳区桂林、永昌、清和、重庆、红旗、南湖、南站、湖西街道和南关区永吉、全安、自强、桃源、南
12、岭、长通、新春、曙光、民康街道进行试点,9月1日起在城区全方面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长春市人民政府相关职员采暖费补助相关事项通知(长府发2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相关职员采暖费补助相关事项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相关深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意见(建城220号)精神和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相关事项批复(吉热改1号),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自-采暖期起,不再实施原来由单位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措施,采暖费补助直接发放给职员,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以下:一、采暖费补助对象为在
13、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各机关、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它经济形式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二、职员采暖费补助资金按原渠道处理。三、采暖费补助标准,机关、机关按长春市人民政府相关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员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要求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对应采暖费金额75%计发。计算公式为:职员年采暖费补助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75%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依据长春市职员住房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参考本通知要求补助标准,确定各类人员补助额。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对应采暖费金额85%补助
14、,发放渠道不变。四、退休人员采暖费补助由原工作单位负担和发放。改制、破产企业中改制、破产前参与社会保险退休人员采暖费补助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退休人员未住集中供热房屋,原享受35元/年采暖补助,实施“明补”后,和其它退休人员一样按新要求标准发给采暖费补助。补助资金标准上由原单位处理,原单位已改制、破产并参与社会保险,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五、最低生活保障户中享受采暖费减免,仍按 长春市人民政府相关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要求(长府发44号),由民政部门审核,给减免。六、职员按标准取得采暖费补助,依据相关要求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七、职员采暖费补助标准上一次
15、性发放,也可分期发放,但必需在采暖期到来之前发放到位,用热户均应在采暖期到来之前交齐采暖费。 八、职员采暖费实施新补助措施后,原来由单位自行供热职员宿舍,也要向用热户收取采暖费,其供热点应按经营性供热单位进行管理。九、各供热单位应深入加强供热运行服务管理,认真推行供用热协议,确保安全、均衡、稳定供热。发生晚供、停供或供热质量低于要求标按时,应按相关要求退还用户采暖费。十、本通知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长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月八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相关印发长春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意见通知 长府发19957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相关印发长春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意见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长春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长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长春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意见为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保障城镇失业职员和离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依据中国劳动法和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发199518号)要求精神,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将社会保险工作作为目标管理一项关键内容,立即帮助协调和处理相关问题。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验考评,凡未参与社会保险和无故欠缴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其关键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为优异、晋升职务和工资。二、各相关部门要
17、主动配合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齐抓共管。劳动、财政、税务、审计及企业主管部门要亲密协作,对该提未提或少提社会保险基金企业,要督促其按要求调减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并立即列入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科目;对提取后被占用要立即解缴;年度内欠缴企业,按对应百分比扣减经营者年薪工资和效益工资指标;在企业厂长离任前要进行社会保险专题审计;要搞好劳动监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立即足额收缴到位。,三、实施。“见单付款”结算方法。各专业银行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5)004号文件要求,“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署经济协议,能够依据收款人提交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各支行、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应依据社会保险机构填写
18、蚕托收款凭证所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金额,视同工资优先、立即给予扣缴。四、建立养老保险年检制度。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年检手续养老保险年检不合格用人单位,限期补办相关手续,不然将按相关要求处理。五、加强审计和稽核工作。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审查和稽核工作。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相关资料;必需时可会同审计部门配合进行。六、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凡没有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相关要求参与社会保险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和私营企业全部要立即为职员办理投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新设置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同意成立后30日内
19、,必需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需同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投保手续。七、立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只要能为职员发放工资就要同时为职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确保职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额记载。用人单位如发生扣减、截留和挪用养老金要按相关要求处理;在各项工资性支出中要优先支付离退休人员诗退休金。八、运使用方法律手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为切实保护广大职员正当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凡用人单位拒绝推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侵害职员正当权益,社会保险机构和职员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九、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监督。企业为职员和职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
20、费基数,应按要求记入职员缴费档案,并经职员本人签字认可。企业也要将参与社会保险相关情况列入向职代会汇报内容。十、建立激励机制。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在完成当年收缴任务前提下,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清欠工作。可从清欠收回基金中,提取3费用,作为奖励基金,奖励超额完成收缴任务工作人员和帮助清欠部门。十一、本意见由社会保险企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春市社会保险局相关养老和失业保险业务相关问题通知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各参保单位: 为方便参保单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依据社会保险政策改变和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本市养老、失业保险相关业务问题通知以下,请遵照实施。一、相关社会保险年检问
21、题 1、参保单位须在4月30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审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后,再进行工商营业执照 年检。参保单位各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要立即办理变更手续。 2、办理年检时,需携带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同意成立机关编委批文或其它核准成立证件及复印件。 3、已参保还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须在4月30日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对不按期补办,将按相关要求给处罚。二、相关缴费基数核定问题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参保单位职员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职员本人实发工资进行核定。当职员本人月平均实发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60%,按60%进行核定;超出300%,按300%进行核定。 参保单位
2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末参保单位全部职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进行核定。当参保单位全部职员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单位全部职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时,以参保单位实发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员平均工资进行核定。1995年6月30日前参与基础养老保险国有企业职员,在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协议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法接续基础养老保险关系时,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员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本着自愿标准,凭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员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协议证实书和灵活就业人员证实,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员平均工资60%或80%为基数缴
23、费。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员平均工资60%进行核定。 各县(市)以当地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上述措施核定参保单位和职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长春市本级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为1310元,双阳区731元,榆树市678元,九台市735元,德惠市620元,农安县673元。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末参保单位全部职员实发工资总额进行核定。为确保参保职员失业保险待遇,合理记载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当职员本人月平均实发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员平均工资60%,可按60%进行核定。相关企
24、业职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问题通知 (吉劳险字4号) 各市、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保险企业,省直相关委、办、厅、局,中直相关单位,部队驻吉林省相关单位 为了完善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并和新劳动工资统计指标接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及“平均工资”指标使用问题,作以下通知 一、用人单位标准上仍以本单位全部职员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不过,当本单位全部职员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工资总额时,则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 二、将统一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中使用“全部职员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指标,一律调整为统计部门公布“在岗职员平均工资”指标。请在核定职员(个人)缴费基数和计发基础养老保险金标按时认真掌握。采取1998年在岗职员平均工资300%和60%作为核定职员缴费工资上限、下限标准。对下岗职员也按在岗职员平均工资60%做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对于财政不拨款自收自支机关,应比照实施企业化管理机关,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参与基础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四、对于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正式办理因病退休手续人员,经市、州劳动局复核,确属办理病退时实际年纪和连续工龄均符合国家要求病退条件,其符合统筹项目标基础养老金,由复核之日起改原单位支付为社会统筹支付。 五、本通知从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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