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规章制度【篇一: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标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职员取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结合我企业实际,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适用于和我企业签署正式劳动协议,建立劳动关系职员。 3、引用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事故汇报、调查和处理控制程序 4、职责 4.1 总部安全生产部 事故伤害发生后,负责事故汇报、调查和处理; 负责将工伤事故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等材料转至总部人力资源部、工伤职员所在单位及职员本人。 4.2 总部
2、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负责处理区域分企业和直属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及后续工作; 负责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负责在要求时间内组织工伤职员办理劳动能力判定; 负责将工伤职员参与劳动能力判定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在要求时间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负责将工伤事故处理材料备份至科技和安全管理部。 4.3 二级企业 负责参考程序处理本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及后续工作; 负责在事故伤害发生时,采取方法使工伤职员得到立即救治; 负责在事故伤害发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总部安全生产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负责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3、; 负责在要求时间内组织工伤职员参与劳动能力判定; 负责将工伤职员参与劳动能力判定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在要求时间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负责将工伤事故处理立案至总部科技和安全管理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 5、定义 5.1 工伤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和工作相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推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患职业病; 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关键责任交通事故或城市轨
4、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它情形。 5.2 视同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认定为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职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进入本单位后旧伤复发。 5.3 劳动能力判定 劳动能力判定是指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组织教授,依据国家制订劳动能力判定标准,对劳动者劳动功效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判定。 5.3.1 劳动功效障碍等级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5.3.2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5、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工伤保险管理程序 6.1 工伤保险缴费 6.1.1 企业以职员当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及要求百分比2%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员个人按要求百分比1%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6.1.2 每个月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向总部财务管理部提供各单位应缴纳工伤保险金额,各单位应在每个月20日前将工伤保险费用上缴总部财务管理部。 6.2 工伤认定程序 6.2.1 职员发生事故伤害后,直属项目部/区域分企业主管职能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同时上报总部科技和安全管理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书面汇报内容包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职员伤害程度等基础情况。总部科技和安全管
6、理部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汇报后,应在10日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汇报转交至总部人力资源部。 6.2.2 职员发生事故伤害后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被诊疗、判定为职业病,直属项目部/区域分企业主管职能部门应在15日内,特殊情况不超出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报至总部人力资源部。逾期不报或超出要求时限上报,所发生工伤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6.2.3 工伤认定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报表、呈报表 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证人证言(手写并加盖手印,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伤者劳动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伤者单位作息时间表及伤者出勤统计 伤者诊疗证实书、病历本、
7、出院统计(原件、复印件) 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须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实、上下班作息时间表和职员上下班考勤统计卡(表)、居住地小区证实;个人驾驶机动车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6.2.4 总部人力资源部应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报至市政府行政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申请工伤认定。 6.2.5 所在单位没有在要求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员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疗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事故发生之日至工伤认定之前)发生符合要求工伤医疗费用等相关待遇
8、,全部由该职员所在单位负担。 6.3 劳动能力判定程序 6.3.1 职员发生伤亡事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或根据要求被诊疗、判定为职业病,在其工伤诊疗期结【篇二:企业职职员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职员切身利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各部门职员。 第三条 工伤管理必需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标准。认真实施国家、行业和上级相关工伤管理要求,保障职员正当权益。 第二章 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必需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关键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评,各单位
9、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责任。 第五条 安全环境保护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调查、统计汇报和在职职员工伤及档案管理。各单位必需有专员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 负责分管工伤管理人员必需含有工伤管理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需按要求向上级领导立即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以后防范工伤事故具体方法。 第三章 工伤范围 第七条 企业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和工作相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
10、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推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患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关键责任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它情形。 第八条 企业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企业后旧伤复发。 职员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根据相关要
11、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员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根据相关要求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企业职员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要求,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有意犯罪; (二)醉酒或吸毒; (三)自残或自杀。 第四章 工伤汇报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需在发生工伤事故后3日内将完整事故汇报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环境保护部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需写清楚,不然不予办理)。尤其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汇报手续。 第十一条 需判定工伤问题,必需由部门写出申请汇报及完整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监同意,不然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 凡发生工伤
12、事故必需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环境保护部登记(其它人员不准替换),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层汇报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企业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安全环境保护部经理签字、分管安全生产副总同意。 第五章 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 职员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需在8小时内到安全环境保护部登记。超出要求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验员各500元。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立即进行现场勘查,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全部上报调查事故不管是否有工伤,全部必需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正确
13、统计相关技术数据。多种登记、汇报、分析必需存档。 第十五条 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判定后复工,由判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人力资源部立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判定机构判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发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每六个月组织一次工伤判定,对判定确诊休息职员应安排诊疗,对不具休息工伤应立即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 工伤复工职员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诊疗,必需经判定机构判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不然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 工伤经判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相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
14、条 如有特殊情况必需补办工伤,必需是6个月以内发生工伤,超出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需推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统计、调查汇报、医院病志必需经过科学仪器诊疗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环境保护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需是在30天之内发生工伤,如超出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需有足够证据,并推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统计、有调查汇报、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疗部位完整统计。然后交安全环境保护部讨论、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第十九条 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发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需有市级以上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原始材料、社
15、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没有精神病史证实材料,需住院诊疗者必需有些人力资源部出据脑外伤工伤证实,需经企业指定到省级一医院判定后,方可住院诊疗,判定和工伤无关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第六章 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安全环境保护部相关人员和安全环境保护部经理必需参与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与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环境保护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织事故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需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方法不落实不放过”标准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工伤
16、事故必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需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需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方法提议;写出事故调查汇报。事故汇报必需真实正确,必需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以后方法,由安全环境保护部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全环境保护部、工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必需按事故调查组、安全环境保护部处理意见采取有效防范方法主动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方法整改造成事故反复发生,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行政责任。【篇三:6、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文件 安办 22号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标 为了保障职员安全和健康,立即汇报
17、、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增强职员安全生产意识,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内支付工资多种用工形式职员,包含固定职员、协议制职员、临时(包含招用农民工)等。 3职责 3.1企业严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开展企业工伤保险各项工作。3.2企业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审批每个月职职员伤保险金上缴计划,职员因工伤产生费用及相关待遇审批。 3.3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受伤职员抢救及事故分析、总结、处理工作。 3.4企业财务部负责每个月工伤保险上缴金额查对、审批,及工伤职员相关费用、待遇查对和审批。 3.5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车间)工伤职员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
18、,救治费用垫付、后期诊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职员住院期间陪护,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汇报。 负责本部门(车间)参保人员名单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汇报、事故发生具体经过、报险所需多种证实及票据。 4程序 4.1工伤界定 4.1.1 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认定为工伤: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4.1.1.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和工作相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推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1.1.4患职业病; 4.1.1.5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19、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关键责任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4.1.1.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它情形。 4.1.2 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同工伤: 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4.1.2.3职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4.1.2.4职员有前款(1)、(2)情形,根据本条例相关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员有前款(3)情形,根据本条例相关要求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
20、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 4.1.3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4.1.3.1有意犯罪; 4.1.3.2醉酒或吸毒; 4.1.3.3自残或自杀。 4.2 职员发生工伤后经办步骤: 4.2.1核实工伤人员参保情况。 4.2.2办理挂账手续(生产性事故)、报工伤立案情况表。 4.2.3工伤认定(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觉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层汇报单位相关领导及安办,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记录表;由综合办公室向统筹地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审批后,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书、医生诊疗证实等资料一并存档安办保管。 4.2.4申报工伤医疗费。 4.2.5
21、劳动能力判定(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 4.2.6申报伤残待遇。 4.3 申请工伤认定应该提交材料: 4.3.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该包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员伤害程度等基础情况。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4.3.1.1因推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实; 4.3.1.2因为机动车事故引发伤亡提出工伤认定,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实; 4.3.1.3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实或其它有效证实;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结论; 4.3.1.4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
22、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提供医疗机构抢救和死亡证实;4.3.1.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由设区市级对应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出具有效证实; 4.3.1.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诊疗证实。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实材料,应书面说明情况。 4.3.2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证实材料。 4.3.3医疗机构出具受伤后诊疗证实书,或职业病诊疗机构(或判定机构)出具职业病诊疗证实书(或职业病诊疗判定书)。 4.3.4工伤事故汇报; 4.3.5证人证言两份; 4
23、.3.6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3.7近期免冠一寸彩照6张; 4.3.8工伤认定决定书6份。 4.4申请劳动能力判定应该提交材料: 4.4.1工伤认定决定书; 4.4.2劳动能力判定申请表; 4.4.3劳动能力判定申请; 4.4.4工伤职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4.5照片4张; 4.4.6病历资料及辅助检验等。 4.5申报伤残待遇须提供资料: 4.5.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5.2劳动能力判定表原件; 4.5.3工伤职员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5.4工伤职员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不盖章); 4.5.5交通事故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
24、认定书、理赔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4.6申报工亡待遇须提供资料: 4.6.1工伤认定通知书; 4.6.2医学死亡证实及火化证实原件和复印件; 4.6.3人事档案; 4.6.4工伤职员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不盖章) 4.6.5遗属关系证实; 4.6.6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无收入起源证实、户口注销证实、最早招工表、结婚证实(如户口本关系明确不需)。 如供养人和工亡职员分属两个户口本时,还由供养人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实关系原件。 学生要求所在学校出具其在校证实。 4.7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须提供资料: 4.7.1工伤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4.7.2身份证复印件; 4.
25、7.3旧伤复发、转诊转院等申请审批表原件; 4.7.4交通部门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复印件; 4.7.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4.7.6工伤职员医疗费报销单; 4.7.7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总清单; 4.7.8住院病历完整复印件、诊疗证实书原件、出院证原件; 4.7.9门诊病历原件、处方底联、化验及医技检验汇报单原件或复印件; 4.8其它 工伤经认定后,其它未尽事项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5相关文件 中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6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1月1日起实施) 工伤认定管理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月1日实施) 6附件或附录 附件1:工伤事故处理步骤 -6-7 抄送企业领导;安全领导小组组员; 发企业各部门(车间)附件1 工伤事故处理步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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