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行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导致为守法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社区矫正实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关于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拟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涉及下列罪犯:(一)被判处管制;(
2、二)被宣布缓刑;(三)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涉及: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合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四)被裁定假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发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违背《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引活动。 第四条 社区矫正任务是:(一)依照国内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和管理,保证刑罚顺利实行;(二)采用各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诲学
3、习,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通过各种途径,协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困难,以利于其提高适应社会能力。 第五条 社区矫正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决策布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对的方向。(二)坚持社区矫正工作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三)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关于部门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配合,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四)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关于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社会效果。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
4、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禁止令和社区矫正关于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她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有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拟合用社区矫正被告人,依照需要委托有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二)对符合社区矫正合用条件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依法作出裁定;(五
5、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诲矫正工作。 第八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检察院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变更和终结社区矫正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三)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防止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管、矫正、奖惩社区矫正人员活动实行监督;(五)积极参加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诲矫正和帮困扶助工作机制建设;(六)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公安机关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
6、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二)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间报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市、县或脱离监管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查找、追查;(三)及时将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在社区矫正期间受到警告、治安管理惩罚社区矫正人员纳入重点管控,并贯彻有关工作办法;(四)对违背治安管理规定和再犯罪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解决;(五)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六)及时办理本机关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工作。 第十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省级、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
7、指引管理、组织实行,协同关于部门制定实行意见;(二)运用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三)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考核;(四)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五)建立与政法各部门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沟通与协调长效机制,研究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重大问题;(六)处置社区矫正人员突发事件;(七)组织开展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八)其她应当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拟提请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需要调查其对居住社区影响,可以委托
8、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三)及时办理本机关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工作。 第十二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委托,对拟合用社区矫正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二)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协同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交接工作;(三)运用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执法审批系统对所辖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四)所属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诲协助,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五)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等事项审批;(六)
9、负责禁止令执行;(七)承担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警告、提出治安管理惩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等重点执法事项;(八)组织指引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教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工作;(九)指引、监督、检查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十)组织查找或追查未按规定期间报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市、县或脱离监管社区矫正人员;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十一)办理期满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有关手续;(十二)协调关于部门和单位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职业培训、就业指引和适应性帮扶;(十三)处置社区矫正人员突发事件
10、十四)指引、评估本辖区参加社区矫正社会组织工作;(十五)组织开展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 (十六)其她应当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社区矫正寻常工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二)协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拟合用社区矫正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三)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宣布、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等工作;(四)运用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执法信息系统对所辖社区矫正人员寻常行为体现进行监督、考察,并负责记录和考核,;(五)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六)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审批或审核;(七)组织社会
11、团队、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各种形式教诲和适应性帮扶工作;(八)组织对社区矫正期满人员宣布工作;(九)完毕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其她工作。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作出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判决、裁定和决定前;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对被告人合用社区矫正量刑建议前;公安机关、监狱对罪犯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五条调查评估重要涉及如下内容:(一)居所状况;(二)家庭和社会关系;(三)一贯体现;(四)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五)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六)拟禁止事项;(七)需要
12、调查其她事项。 第十六条 委托机关应当在事先核算被告人、罪犯实际居住地基本上,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并依照调查需要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普通可以按照如下程序开展调查评估:一、收到委托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单独或与拟合用社区矫正被告人、罪犯居住地乡镇(街道)司法所联合构成调查评估小组进行调查。二、调查评估小组应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构成,环绕规定调查事项,走访被告人或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窗)、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形成调查笔录。三、调查评估小组要环绕被告人、罪犯与
13、否具备再犯罪危险性、与否可以实既有效监管、与否可以合用社区矫正这一核心,全面分析掌握调查资料。四、对人民法院拟合用禁止令,还应当依照犯罪分子犯罪因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悔罪体现、个人一贯体现等状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关联限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应当涉及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人”等一项或者几项禁止内容。五、鉴别归类积极因素和悲观因素,通过集体讨论,慎重作出能否对被告人、罪犯合用社区矫正办法及合用禁止令建议,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提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核把关,保证调查状况客观性、评估结论公正性,准
14、时向委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 第十八条调查人员与调核对象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及其她关系,也许影响调查成果真实性、公正性,应当自行回避。涉及未成年人、公民隐私等不适当公开内容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 第十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规定被告人、罪犯亲属或所在单位出具批准配合社区矫正、协助做好寻常教诲管理工作书面承诺。承诺书应当随同调查评估意见书一起提供应委托机关。第二十条 调查评估意见书应当作为与否合用社区矫正重要参照。 第四章 矫正衔接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如下住所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居住地:(一)拥有自主产权住房
15、所在地;(二)持续居住时间在一年(含)以上住所所在地;(三)予以接纳亲属或保证人提供居所所在地;(四)监护人提供居所所在地。不能拟定居住地,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如果外地籍罪犯或被告人虽符合本条规定,可以实行居住地管辖,但明确规定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合用社区矫正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算其居住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调查评估阶段,应当按上述原则初定拟合用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并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对其居住地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判处管制、宣布缓刑、裁定假释罪犯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16、监狱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届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后果,并告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告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步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被判处管制、宣布缓刑、裁定假释罪犯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罢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未按规定期间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状况告知单》通报
17、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于当天进行核查。核查后,按照如下状况解决:(一)社区矫正人员确在本辖区居住且法律文书齐全,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办理接罢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二)社区矫正人员确在本辖区居住,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有误,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办理接罢手续,并及时告知或函告送达机关补齐或改正。送达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或改正,并送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三)社区矫正人员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及时告知送达机关,并将法律文书寄回送达机关,函告不予接受理由。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尚未收到法律文书,应先行
18、为社区矫正人员办理接罢手续,并书面通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查明状况、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集中统一登记接受工作场合,详细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登记接受工作。重要涉及接受社区矫正人员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办理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监管报批手续,并告知社区矫正执行地司法所等。社区矫正人员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告知书、假释证明书、结案登记表、出监(所)鉴定表、病残鉴定表等法律文书,以及登记接受过程中形成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运用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电脑建档,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复印件(或
19、电子版、扫描件)送达(或下传)社区矫正人员执行地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接受工作可以在县级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进行。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由交付执行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居住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居住地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核后为其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受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应当告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20、 第五章 矫正执行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拟定专门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成员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构成。矫正小构成员不少于三人。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第三十条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订立《社区矫正责任书》,依照小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保证各项矫正办法贯彻。 第三十一条 矫正小组应建立定期状况通报、交流和例会制度,分析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诲矫正状况,并做好状况沟通和例会记录。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
21、组织宣布时,应当依照社区矫正人员不同状况,告知矫正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保证人、所居住社区村(居)委会成员、所在单位代表、就读学校代表、矫正小构成员准时到场;宣布地点应考虑选取适当场合,悬挂司法所标记,环境布置要庄严严肃。宣布主持人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并宣读《社区矫正宣布书》,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宣布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关于法律文书重要内容;(二)宣布社区矫正期限;(三)宣布社区矫正人员必要遵守规定、被禁止事项以及违背规定法律后果;(四)宣布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和被限制行使权利;(五)宣布矫正小组人员构成及职责。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或其他特殊状况外,宣布应当公开进行。
22、 第三十三条 司法所应当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刑罚种类、犯罪状况、悔罪体现、个体特性和生活环境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基本上,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并经矫正小组讨论拟定。矫正方案应当由如下几种某些构成:(一)社区矫正人员基本状况;(二)矫正小构成员状况;(三)社区矫正人员综合评估状况;(四)监督管理和教诲矫正重要办法及负责人;(五)适应性帮扶重要办法及负责人;(六)实行效果评估。 第三十四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对矫正方案执行状况进行评估,并依照实行效果适时予以调节。矫正方案调节应当经矫正小组讨论通过,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
23、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同步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做到一人一档。社区矫正执行档案涉及合用社区矫正法律文书、调查评估、报备管理等有关材料,以及接受、监管审批、惩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关于社区矫正执行活动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涉及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有关材料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其社区矫正执行档案进行建档并留存,司法所应当将其社区矫正档案与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合并建档并留存。 第三十六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诲,增强其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重要涉及:一是公共道德教诲,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人生观、价
24、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教诲,使其树立对的价值观念,提高道德素质。二是法律常识教诲,协助社区矫正人员学法、用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意识,自觉接受改造。三是时事政策教诲,结合党和国家重要决策布置,结合社会生活中重大事件,协助社区矫正人员理解社会形势,知晓国家政策,合理谋求自我发展。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和整合社会管理资源,通过建立思想道德、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文化技术教诲基地,以及引导和勉励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自我学习、自我教诲等方式和途径,定期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教诲学习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十八周
25、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间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社区服务组织原则,结合社区矫正人员工作、学习、生活和年龄等状况,依托和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集思想教诲、技能培训和安顿就业为一体社区服务基地或场合,因地制宜地设立社区服务项目、内容和方式,贯彻寻常管理与考核,定期组织有劳动能力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式或个性化社区服务。 第四十条 社区服务涉及:社区内或其她公共服务机构内公益性工作以及其她非营利性公益劳动和公
26、益活动。 第四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可以不参加社区服务:(一)不满十八周岁;(二)年满六十周岁;(三)因病暂予监外执行;(四)其她特殊因素不适当参加社区服务。 第四十二条 依照社区矫正人员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详细状况,应当采用有针对性办法进行个别教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社区矫正人员需要,协调关于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引,协助贯彻社会保障办法。 第四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诲、感化、挽救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二)对未
27、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予以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布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人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状况,采用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监督管理办法; (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诲和心理辅导; (六)协调关于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协助; (七)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宣布时,应当告知其监护人到场,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采用其她有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必要办法。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周岁
28、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如下刑罚社区矫正人员,合用前款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使用社区矫正机构承认通信网络,携机入网,接受移动定位监督管理。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定位手机全天24小时处在开机状态; 2、未经司法所批准,不得越界; 3、定位手机随身携带,不得出借或转让她人使用; 4、定位手机因故障、遗失等因素不能正常使用,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未经司法所批准,不得变更定位手机号码; 6、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指令。司法所应当加强社区矫正移动定位监督管理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浮现越界、关机、人机分离等异常状况应当及时查明因素,并采用相应
29、办法。如发现脱离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用相应办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六条 如下社区矫正人员可不列入移动定位监督管理范畴:年龄超过65岁人员;患有精神类疾病人员;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分类管理是依照社区矫正人员犯罪因素、犯罪类型、危险限度、悔罪体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分别采用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管理。 第四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合用严管: 1、入矫教诲不满三个月; 2、风险评估被评估为高风险级别; 3、2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状况; 4、1次以上不执行请销假制度; 5、寻常行
30、为考核季度得分低于60分; 6、悲观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诲; 7、有轻微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合用宽管、普管社区矫正人员有上述2-7项行为之一,降为严管。 第四十九条 对合用严管社区矫正人员,采用如下管理办法: 1、每周口头报告1次; 2、每半个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报告1份。 第五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合用普管: 1、严管6个月以上,期间寻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 2、宽管期间寻常行为季度考核得分在80分如下; 3、风险评估被评估为中度风险; 4、合用宽管社区矫正人员,一次不遵守本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降为普管。 第五十一条 对合
31、用普管社区矫正人员,采用如下管理办法: 1、每半月口头报告1次; 2、每1个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报告1份。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合用宽管: 1、普管6个月以上,期间寻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80分以上; 2、有重大立功体现; 3、风险评估被评估为低度风险级别。 第五十三条 对合用宽管社区矫正人员,采用如下管理办法: 1、每月口头报告1次; 2、每2个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报告1份。 第五十四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状况,对其接受矫正体现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成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以三个月
32、为一种考核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评估分类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征求社区居民、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意见; 2、司法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评估意见;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4、对社区矫正人员宣布分类管理级别和相应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状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状况。 第五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依照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采用上门走访、实地
33、检查、通讯联系、信息化核查等办法,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活动状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状况,司法所应当及时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关于状况,可以依照需要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合报告、阐明状况。对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每半年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成果等状况,并依照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关于监狱、看守所反馈状况。 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监管动态状况分析、排查核对等工作,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动态,贯彻监管教诲办法,防范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现象发生。 第五十九条 社区矫
34、正人员外出是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因素,确需离开所居住市、县,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经审核以为状况属实,按如下规定解决:(一)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报司法所批准; (二)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由司法所订立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县级司法行政机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司法所。返回居住地时,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超过一种月。 第六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社区矫正人员因就业、就学等因素确需变更居住地,应当提前一种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
35、变更审批表》。司法所接到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算变更居住地理由,订立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司法所意见,将关于状况书面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认真核算关于状况,作出予以接受或不予接受意见并及时反馈。社区矫正人员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反馈意见及时对与否批准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作出审批决定,告知司法所,并由司法所告知社区矫正人员本人。经批准变更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关于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送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
36、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司法所要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如果现居住地和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不一致,应当报共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拟定;居住地变更需要跨省(区、市),如县(市、区)、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由两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协调解决。 第六十一条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不批准变更居住地,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上注明不予批准理由,并告知司法所;司法所应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 第六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拟定需经批准才干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合,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应填写《社
37、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合)审批表》,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三条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背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算状况,收集关于证明材料,提出解决意见。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涉嫌再犯罪,及时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依有关程序办理。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六十四条 司法所综合考察社区矫正人员寻常行为体现,通过矫正小组评议,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考核成果作为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实行奖惩重要根据。 第六十五条 司法
38、行政机关应当成立相应社区矫正人员奖惩评议小组,审议社区矫正人员奖惩事项。对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根据明确,接受检察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诲矫正,确有悔改体现或有立功体现,可以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体现,应当提请减刑。 第六十七条 “确有悔改体现”是指同步具备如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诲矫正;积极参加教诲学习活动;积极参加社区服务。 第六十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有“立功体现”:(一)制止她人实行犯罪活动;(
39、二)检举、揭发她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她犯罪嫌疑人(涉及同案犯);(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体现突出;(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她贡献。 第六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体现”:(一)制止她人实行重大犯罪活动; (二)检举她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她重大犯罪嫌疑人(涉及同案犯); (四)有创造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 (五)在寻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体现;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她重大贡献。
40、 第七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期间报到;(二)违背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诲仍不改正;(四)违背本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两次(含)以上;(五)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无合法理由不准时提交病情复查状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社会活动,且经教诲仍不改正;(六)违背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七)其她违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拟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警告,司法所应当在违规行为查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
4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 第七十二条 司法所收到对社区矫正人员《违背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后,应当告知社区矫正小构成员及其她有关人员到场,宣读警告决定书,并将警告决定书交给社区矫正人员。 第七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背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惩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提交《治安管理惩罚建议书》、《提请治安管理惩罚审核表》并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解决,并在解决成果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十四条 缓刑、假释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
42、之一,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假释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审核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种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背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二)未准时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种月;(三)因违背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惩罚,仍不改正;(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五)其她违背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裁定书同步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其中撤销假释还应抄送原服刑监狱。 第七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
43、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三)因违背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惩罚,仍不改正;(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状况,经警告拒不改正;(六)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保证人;(八)其她违背关于
44、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司法行政机关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决定书,应当同步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七十六条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应当在抓捕、关押和押送等方面予以协助。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监狱应当及时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七十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45、提请减刑审核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种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案情复杂或者状况特殊,可以延长一种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步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和原服刑单位。人民检察院以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种月以内重新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后裁定。 第八章 矫正终结 第七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依照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
46、间体现、考核成果、社区意见等状况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并对其安顿帮教提出建议。 第七十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布。宣布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状况,告知关于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布。 第八十条 解除社区矫正宣布事项应当涉及:(一)对社区矫正人员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布书》;(二)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其中,对判处管制,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布缓刑,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
47、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三)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社区矫正人员期宣布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解除社区矫正告知书》抄送决定机关、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八十一条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限即将届满,刑期尚未届满,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派员或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社区矫正人员与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从而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或决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司法所应当告知社区矫正人员按期到监狱、看守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社
48、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决定机关参照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宣布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发给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第八十二条 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分别按照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期满前1个月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由公安机关书面告知罪犯本人及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第八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顿帮教关于规定,与安顿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关于材
49、料。 第八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社区矫正终结。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死亡告知书》送批准、决定机关及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九章 机制建设 第八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核、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建立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值班备勤和“日报告”等制度,贯彻有关工作保障,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涉嫌犯罪、参加群体性事件,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等关于部门协调联动、妥善
50、处置,并将关于状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关于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互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八十六条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反映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背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可以区别状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告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治,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关于状况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八十八条 在实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相应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