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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样本.doc

1、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为了加强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和使用,确保民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从第34条到第38条针对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经费,建立 健全财产、财务、会计制度和办学经费用途作了要求。同时明确要求,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接收审计和审查。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4条明确要求:教育机构应该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设置会计账簿。 财务制度是指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所必需遵守规章和准则,是财务管理依据。民办学校必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经过 学校财务制度实施,确保

2、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落实落实,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关系和学校内部财务活动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责、权、 利关系,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做到正当有效地筹集和利用资金,确保财务收支计划圆满完成,促进民办学校发展。具体说民办学校财务管 理应建立: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方面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学校基金管理制 度,收费标准管理制度,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校办工厂财务管理等制 度。 会计制度包含会计准则、方法、程序等要求。关键内容

3、有:会计工作通则、会计核实标准、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会计交接、会计档案等要求。民办学校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学校会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会计活动管理。 资产管理制度是指民办学校物资资产保管、配置、使用等方面要求。关键指: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保管维修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和配置、使用制度。具体为:财产分类账制度,物品采购登记制度,物品进出库制度,物品损坏及报废制度,办公用具发放等制度。 民办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设置财务机构,配置专职财会人员。民办学校在管好资金同时, 要管好资产。要划清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界限,设置固定资产账卡。预防因财、

4、物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破损、丢失,努力克服管理中重财轻物倾向。 民办学校要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设置会计账簿,根据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实和监督工作。要分清教育机构中国有财产、创办者投入 到教育机构财产和教育机构经过办学积累财产,并分别登记建账;立即记账、结账、对账及编报多种财会报表,做到账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 (钱)相符;立即清理往来款项,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银行核定限额。根据相关要求,要长久保留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需和 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教育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要定时向同意办学行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并接收相关部门检验、监督。教育机构内部应加强财务管理

5、民 主监督,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定时向教职员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受法人财产权 本法第35条要求:民办学校对举行者投入民办学校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和办学积累,享受法人财产权。这就直接要求了在民办学校存续期 间,民办学校对其全部资产享受法人财产权,同时也间接地表明举行者投入民办学校资产最终全部权属于投入者全部,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全部,社会资产属于社 会全部。 依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二款要求:“含有法人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含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学校是以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行教育教学活动,当它取得法人

6、资格后,就对民办学校财产享受法 人财产权,这是由中国法人财产制度所决定。法人财产制度即法人独立财产制。法人独立财产是法人拥有、独立于其创设人或组员财产。法人拥有独立财产是其含有法律人格基础和前提条件, 是法人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物质基础。法人以其财产为基础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以自己财产为对价从她人那里取得财产;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 从事民事活动通常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付其债务。拥有独资财产也是法人区分于其它经济组织关键依据之一。在法律上,任何法人全部要有独立财产,只不过 因各类法人情况不一样,对独立财产具体要求不一样;但这均不妨碍法人财产独立性。也正是因为法人财产制度极端关键性,中国

7、民法通则也明文要求法人 应该含有必需财产或经费,这就是中国法人独立财产制民法渊源。民办学校从作为法人起,就享受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据法人独立财产制,民办学校对 其产权含有以下法律涵义: (1)民办学校法人财产起源于举行者投入、社会捐赠、国家支持,不一样部分投入全部权还是归原投入者全部,法人独立财产制并没有改变原全部者对投入财产全部权。 (2)民办学校对其财产拥有独立支配权,民办学校依据学校决议机构决定,为推行教育教学活动职责,独立、自主支配其校产,即对 校产享受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利;民办教育机构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对使用权加以一定限制财产全部权形式。其限制和排除目标,在于确保教育机构不

8、以营利为目标和实施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出资人财产利益不受侵害,预防出资财产流失。 (3)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校产原投入者不能因对其投入资产全部权,而随意从校产中撤回资产投入。民办学校经同意设置、取得 办学许可证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后,含有学校法人资格。教育机构设置后,举行民办学校相关组织、个人用于出资办学财产即和举行者其它财产相分 离。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行者用于办学财产属于学校法人财产,由教育机构直接行使占有、管理、使用权利。举行者不得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财产,也不得随意 从教育机构抽回。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经过收取学费、接收捐赠、取得校办产业收益和经过其它方法依法取得全部收

9、入和固定资产,均归民办学校全部。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教育机构财产,是指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民办学校校舍、场 地、仪器设备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或将民办学校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侵占或变相侵占民办学校校舍、场地及其它财产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监察及 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方法,果断阻止并依法查处直接责任者。对组成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相关民办学校收费相关要求 本法第37条要求:民办学校对接收学历教育受教育者收取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订,报相关部门同意并公告;对其它受教育者收取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订,报相关

10、部门立案并公告。这一条要求关键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1)民办学校自主制订收费项目和标准 稳定经费起源是民办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基础确保。对于确保教育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有直接影 响。为此,本法从中国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出发,许可民办学校向其就学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这是民办学校关键经费起源,是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表现。民办 学校能够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杂费和住宿等学习期间必需费用。 (2)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需报相关部门立案。进行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能够依据办学成本自主制订收费标准,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

11、保障部门、物价行政部门同意。民办学校只能按同意后收费标准向受 教育者收取费用。而实施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能够依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审批部门和物价行政部门立案后,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所收取费 用必需纳人教育机构财务统一核实,统筹用于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机构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 所收费用;教育机构因发表、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要求造成学生退学,应退还所收全部费用。 审批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收费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实施国家相关教育收费管理政策和要求,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规 章制度,对巧立名目、扩大

12、收费范围和提升收费标准要按国家相关要求给予严厉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要按国家相关要求对教育机构 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必需公告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经过相关部门同意或立案后,必需遵照国家教育收费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告。公告范围关键为:国家要求审批 权限和程序制订教育收费,包含义务教育学校杂费、借读费、寄宿制学校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等学校全部收费,均应实施公告制度。公 示内容关键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同意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收费减免政策也应进行公告。 公告关键方法为:经过公告栏、公告牌、

13、公告墙等方法,向学生公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相关收费项目和 标准。在开课时或学期结束后,经过收费汇报单等方法向学生家长汇报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经过教育收费公告,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 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维护受教育者正当权益。 (4)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关键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关键用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投入和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经费,以保障正常教学活动,努力提升教学质量。至 于教育机构用公共积累举行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或编著教学研究书籍等,全部属于教育机构本身建设发展范围,是本款要求所许可。 民办学校财务

14、监督和审计 本法第38条明确要求,民办学校要制作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汇报,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报审批机关审查立案。财务会计汇报应包 括: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余结算表、收支盈余分配表、全部者权益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财务和审批机关要求报送其它财务会计报 表。关键说明民办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年度或下十二个月度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事项,和需要说明或审 批机关要求说明其它事项。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应认真审核。教育机构应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并长久保留。 民办学校必需接收审批机关和审计机关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监督审

15、计,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和需要提供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民办学校要依据审批机关要求,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专题或全方面审计,并在审批机关指定日期内提交审计汇报。对民 办学校进行财产财务审计,既是对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方法,又能有效地预防教育机构资产被侵占、分配、挪用、变卖或用于校外投资,引导教育机构科学、合理 地使用其财产。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问题,要立即提出更正意见;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 理极度混乱,要进行限期整理,对民办学校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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