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控制是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本文从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入手,对实务工作中合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企业、委托经营企业等是否纳入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按理说可以由公司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确定,并不是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的公司出于调节利润的目的,基于种种理由随意调整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因此,有必要来探讨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中的几个特殊问题。根据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
2、企业,以及母公司虽不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通过其他方法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由此,可以看出,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必须为与母公司存在权益性资本关系,且被母公司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控制是确定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前提和基础。控制有不同的表达形式,但其基本形式为权益性资本控制,具体表现为母公司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权益性资本。事实上,母公司在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权益性资本的情况下,由于采用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形式,转移了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这是否意味着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失去控制了呢?同时母公司虽不拥有50%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合营者共同控制的
3、合营企业是否也应纳入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呢?在会计实务工作中,不同的人对合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企业、委托经营企业是否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有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这其中大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一、关于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指按合同约定经营活动由合营者共同控制的企业。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合营可划分为三大类型: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资产和共同控制实体。无论共同控制经营,还是共同控制资产,合营者无须单独设立公司或企业来管理共同控制的资产或经营活动,因而不存在合并会计报表的问题。而对于合营中的共同控制实体,合营者须设立独立的公司或企业即合营企业,并拥有其相应的权
4、益。合营企业除财务和经营决策按合同约定由合营各方共同控制外,其他均与一般企业相同。合营者在确定是否将合营企业纳入其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规定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为基准处理方法,即采用比例合并法将合营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按合营者拥有的份额予以合并,从而使合营者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包括其共同控制的资产份额和共同承担的负债份额,合营者的合并利润表中包括其在合营企业收益和费用所占的份额;另一种为允许采用的处理方法,即合营者仅采用权益法对在合营企业中拥有的权益进行核算,未将合营企业纳入其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尽管国际会计准则推崇比例合并法,但美国财务会
5、计准则委员会却反对使用该方法,要求合营者对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或完全合并法合并会计报表。在我国,对合营企业是否纳入合营者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问题,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未作相应的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要求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合营企业的特点表现为共同控制,即合营各方均不能对合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单方作出决策,只能由合营各方共同作出决策,这与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控制有本质的区别。在控制的情况下,母公司通过权益性资本对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并有权支配子公司的全部资产,因而采用完全合并法将其所控制的子公司的资源全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实现了通过权益性资本产生财
6、务杠杆效应的客观事实;而在共同控制情况下,合营者无法通过权益性资本对子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也无权支配子公司的全部资产,因而无法实现合营者的财务杠杆效应。由此,合营者采用完全合并法合并会计报表,有悖于合营企业共同控制的特征,同时也会使合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对合营者可控制资源产生严重误导。相反,合营者如果采用比例合并法合并会计报表,将其在合营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中所占份额,与其合并会计报表的类似项目逐行合并,或者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单列一项予以反映,这实际上反映了合营者在合营企业中实际拥有的资源,不仅割裂了会计要素作为整体的内在联系,而且与合营者以”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反映其拥有的合营企业权益没有本质的区别。况且,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对合并会计报表中如何披露合营者所拥有合营企业的权益作出规范。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上,合营者不宜将合营企业纳入其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采用权益法核算比较合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实际工作中常见的合营企业,其中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