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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职工福利费涉税政策解读.doc

1、职工福利费涉税政策解读近两年来,由于企业财务制度的变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职工福利费的涉税处理政策变动较大。政策调整情况自2007年开始,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2007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同时对于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赤字或结余的处理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此次政策的调整,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正常的福利费开支与过去相比大幅下降,以前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

2、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许多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余额,而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又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大量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形成了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取消了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改变了之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在这一点上与会计规定保持了一致,只是在执行的时间上有差异。税务处理的过渡衔接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

3、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需注意的是,税收上认可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账务中“职工福利费余额”并不一致,此外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在2008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

4、是“计算扣除”,并不需要以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使用,但对于“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上述税务处理的规定针对的仅是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确定在职工福利费政策变动衔接中,2007年底税收口径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确定至关重要,但这个余额的确定并不容易。在计算方法上,比较简便易行的公式是:职工福利费余额历年来允许税前扣除且已申报的职工福利费总额历年来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在企业所

5、得税上理解为应当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承担这部分费用。当纳税人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基于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当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表及申报数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数据不实,应当通过必要的程序,首先对申报数据不实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纳税申报表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依照调整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如果纳税人发现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查实认可后,对于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按调整后的税

6、前扣除职工福利费计算职工福利费余额。 计算基数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列支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要求必

7、须是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对此作了三点明确规定,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纳税人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职工福利费的列支就应当按照上述范围进行调整。在实践中要需特别注意的是非货币性福利,容易被忽视。例如,某企业向职工每月发放200元的交通补贴属于职工福利,企业购买客车专门用于接送职

8、工上下班也应属于职工福利,如果企业购买车辆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那么理论上为接送职工上下班而支出的汽油费、人工费用等都应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在实践中具体金额的确定存在难度,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工作量的比例对车辆的费用总额进行划分。账务核算由于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要求实际发生,因此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也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也可以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但核算比较复杂。对于纳税人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但并不影响查账征收的管理方式。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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