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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集团公司和创投公司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如何扣除?.doc

1、集团公司和创投公司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集团公司和创投公司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一直困扰着广大财务人员,现将全面深入解读。 一、基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二、具体解读 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究竟包括哪些? 1)根据上述文件括号内的内容“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那么是否仅包括这两类公司,还包括其

2、他类型公司吗?集团公司总部按照字面理解是构成企业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即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集团经申请,工商部门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 那么现在没有《企业集团登记证》的所谓“集团公司”适用会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2)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

3、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那么没有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会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3)本人认为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两类公司,例如:风险投资公

4、司。 2、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理解? 1)分配的股息、红利: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只有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才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 例1:某集团公司总部2015年取得经营收入3000万元,从下属投资子公司分回利润600万元,款项已收到。本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宣费”200万元。 ①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3000+600)*0.5%=180万30*60%=18万,按孰低的原则,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

5、为18万元。 ②计算“广宣费”的扣除限额: 3000*15%=450万按孰低的原则,“广宣费”可全额扣除200万元。 2)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2:某创投公司2016年8月将持有的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取得时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转让价格为1800万元,并于当月作工商变更登记。转让该项股权投资收益为1800万-10

6、00万=800万元,按照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入1800万元可以作为该创投公司2016年所得税汇算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 3)是否可以作为“广宣费”的扣除基数呢?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仅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进行了特殊明确。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广宣费”税前扣除政策不能比照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其计算基数不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三、注意事项 1、注意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包括自查及经税务机关查

7、增的收入),营业外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同时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包括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2、注意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目前,纳税申报表提取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核算分配回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的投资收益款项;同时三项收入

8、也是提取“广宣费”的基数。因此,此项政策只能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单独体现。第15行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中包括对从事股权投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第16行“广告费与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不包括此项投资收益,二者存在差异,应分别处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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