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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2种情形.doc

1、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2种情形 自2018年1月1日起,收入的确认按《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执行,此前按2006年版的收入准则。新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除金融工具、租赁、保险之外的合同。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形式的合同。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确认收入的总体原则是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新准则在第二章明确在总的原则下有二种

2、情形确认收入: 一是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履约义务可分为某一时段内或者某一时点履行。凡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者服务,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

3、项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进而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者服务控制权时,企业应考虑企业就该商品或者服务享有

4、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或者服务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或者服务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者服务等迹象。 二是当合同满足相关条件时确认收入。这些条件包括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企业因向

5、客户转让商品或者服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等五个条件时确认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或者服务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合同变更不属于“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者服务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或者服务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未转让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应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国家

6、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相关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本条规定与2006年版的收入准则对应,并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也不再执行,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函[2008]875号修改或者废止。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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