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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正确处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相关业务.doc

1、正确处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相关业务目前,国家已彻底取消了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纳入了金税工程管理。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财务人员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和复杂业务该如何处理拿不准。近期,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12366热线就接到了纳税人打来的咨询电话。“企业信息,如法定代表人、开户行等在经营过程中因故发生变化,如何在防伪税控系统办理变更?”纳税人询问。坐席员说:“当防伪税控企业的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行业代码、购票人姓名等信息变更,还有当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限量、限次、版式、购票人身份证号及密

2、码需要修改时,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企业携带开票机的税控IC卡、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及防伪税控信息及专用设备变更情况表,由税务机关负责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岗位进行修改操作。”纳税人问:“我的朋友也在一家企业做会计,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现在即将办理注销,他托我问问企业注销时防伪税控系统该如何处理?”“如果属于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出现关、停、并、转进行正常注销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在按规定办理正常注销手续前,做最后一次抄报税,税务机关将会收缴企业尚未填开的防伪税控电脑发票,收缴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金税卡和IC卡),并相应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对企业未填开的空白

3、电脑发票作退库收回处理,在主管征收机关报税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对企业作注销处理,在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库中注销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档案信息。这样就完成了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的注销。”坐席员回答。“谢谢您详细的解答,以后遇到这些业务我心里就有底了。我还想问几个与专用发票认证有关的问题,本月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专用发票认证时,认证人员将我的一份发票认定为无法认证、另一份发票认定为认证不符,这是怎么回事?我该怎么办?”纳税人进一步询问。坐席员答道:“根据规定,专用发票认证结果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将发

4、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或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将扣票移交协查处理。如果办税服务厅已将发票退回,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还有一个问题我拿不准,企业本月购进固定资产,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在账务处理上按税法要求没有提进项税,请问这些发票是否需要认证?”纳税人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和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根据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

5、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据此,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发票需不需要认证国家并没有强制规定,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上述发票要求认证的,税务机关应予以认证,但企业不得抵扣。”坐席员解释道。“企业销售了一批货物,并开具了专用发票,对方已在税务机关办理了认证,但后来发现数量单价上有些误差,现在还尚未跨月,请问能不能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作废重开处理?”纳税人又问。“不能作废重开。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指出了作废发票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6、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如果认证之后则不符合以上条件,应根据该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发票。”坐席员回答。“听了您的解答,以后遇到类似问题我不会手足无措了,12366真是纳税人答疑解惑的好老师啊!”纳税人高兴地表示。坐席员说:“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现在已全面推广,但对于许多刚学习使用的人来说,遇到复杂业务时可能会觉得不知怎么办才好,其实只要按操作规程和税法规定处理,就不会对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如果有疑问的话,请继续拨打12366。”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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