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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销项税额的检查.doc

1、销项税额的检查 销项税额的检查如下所示: ㈠销售额的检查 ⒈不含税销售额的检查。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的销售额为价税混合收取的,要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⒉价外费用的检查。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由于对价对收费一般都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

2、入”账户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中核算,这样,企业常常出现对价外费用不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甚至有些企业将发生的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因此,价外费用的检查是销项税额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价外费用的检查,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⑴了解掌握情况。向销售部门了解销售情况和结算形式,通过产品销售市场分析有无加收价外费用的可能及了解行业管理部门是否要求收取价外费用等。 ⑵检查往来账户。重点检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账户。看是否有挂账欠款,尤其是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或“其他应收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其对应账户是否是和货币资金的

3、流入或债权“应收账款”账户的借方增加额发生关系。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 如果出现以上对应关系,则需通过发票、收据等原始单据进一步证明是否是价外费用,有无计税。 ⑶检查成本、费用类账户的会计核算。注意成本、费用类账户登记的红字,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等账户的借方面发生额红字的冲销记录。 [例]检查人员在对某企业(一般纳税人)检查中发现,企业收取货款时另向购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17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财务费用11700 根据《

4、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销项税额。 借:财务费用11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⑷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因此按合计制度的规定,有些价外费用可以记入此类账户,因此在检查时要分析收入的来源与属性,是否属于销售货物而收取的利息补贴等价外费用,是否正确计算了销项税额。 ⒊混合销售的检查。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有两个: ⑴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⑵该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

5、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9即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检查时,一是按照标准判定检查对象的销售收入是否属于混合销售;二是确定属于混合销售的收入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二是其销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注意混合销售中的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例]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负责运输,每台电视

6、机不含税售价为3000元,同时收取运费共计10000元。该厂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6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其他业务收入10000 电视机厂销售电视机关负责运输收取运费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并入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其销项税额为52453元[300000×17%+10000/(1+17%)×17%],运费收入应纳增值税为1453元。正确的账务调整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145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⒋兼营销售的检查。与混合销售行为相我别,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从事应

7、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具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检查时要注意企业是否存在兼营行为,是否进行了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一并缴纳了增值税。 ㈡税率的检查 增值税实行两档税率,即一档基本税率,一档低税率。另

8、外,还设计了零税率,适用于出口商品。 ⒈基本税率。基本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 ⒉低税率。低税率为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 计征增值税。 ⑴粮食、食用植物油。为了照顾人民生活必需,对这些货物从低征税。 ⑵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⑶图书、报纸、杂志。这主要是为了支持宣传、文化、教育事业。 ⑷饮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这主要是为了照顾农民和支持农业生产发展。 ⑸农业产品。包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⑹金属矿采

9、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⑺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⒊零税率。只限于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包括两类:一类是报关出境货物;另一类是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但对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白金等,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⒋税率的其他规定 ⑴对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的售额,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按17%的税率征税。 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即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就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⑶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检查时,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对应上述适用税率的规定进行核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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