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新会计准则看债务重组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而陷入财务困难,难以偿还到期债务。因此制定发布债务重组准则,规范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被提上了议程。 1995年,财政部决定制定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并相应成立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财政部于1998年发布了债务重组准则以对债务重组进行规范。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却出现了诸多问题,于是在2001年又对其做了修订。修订前后准则的主要差异在于将计量基础由公允价值修改为账面价值,并且将债务人从债务重组中获得的收益记入资本公
2、积,不再影响当期损益。然而,2006年出台的新会计准则又对债务重组进行了修改,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实现了一个大“回归”。 1998年颁布的债务重组准则,由于规定债务重组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可以直接记入当期利润,对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不少上市公司通过取得债务重组收益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不少ST公司凭此法宝一举摘帽,一些上市公司也由此获得了配股、增发新股的资格。利用债务重组收益粉饰报表已成为企业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 2001年第一次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明确做出了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
3、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此外,债务转为资本时,以前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而此次修订后的规定强调,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当期收益。同样,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也都将只影响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而不会为企业带来债务重组收益。 第一次修订后的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来操纵账面盈利数字。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在其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有些公司利用债务重
4、组的手段,将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再由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这不仅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而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由于该规定中“公积金”并未指明是盈余公积,一些面临退市的ST、PT公司就想出了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新对策。而且在2001年6月底,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就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金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完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利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以往亏损。 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入当期
5、损益,而是调整资本公积,限制了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的渠道。但如果允许用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相当于将那些为了防止盈余操纵而列入资本公积的损益再度利润化,而且还可以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这显然与修订准则的初衷相违背。这一问题在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又进行了新的规定,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原来“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收
6、益将直接计入当收益,进入利润表。从而有可能增加当期利润,提高每股收益。 新会计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规定体现了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尤其是公允价值的采用。从这次的修改我们不难看出,2001年对债务重组条款的更改实属权宜之计。但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是,新的债务重组准则又继承了1998年颁布的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其实行是否又会导致复制的PT郑百文呢?关于此问题我们可以联系我国证券交易所关于摘除ST、PT的相关新的政策规定。2004年,深沪交易所对ST、PT上市公司的摘星、摘帽条件进行了重新规定,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正值。因而,在这个规定之下,债务重组所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将会直接从净利润中扣除,PT郑百文现象不会因为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实行而重演。同时,新准则下债务重组的利得不进入资本公积,至少在债务重组层面规避了利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