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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税前扣除赞助支出被纳税调整案--.doc

1、企业税前扣除赞助支出被纳税调整案   编者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但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不能明确区分赞助支出、公益性捐赠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导致企业将不符合规定的赞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本文中,华税律师结合案例为您作出分析。 一、案情简介 A公司系一家服装生产企业,2011年度A公司加入了所属行业的同业协会,每年须向行业协会支付一定金额的会费。2011年A公司向该协会支付赞助费20000元,同时取得对方开具的财政局监制收据。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该笔赞助费用是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且该赞助费用对于提高公司知名度有正面

2、影响,将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税务机关2014年对其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出该事项,认为A公司与该行业协会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列明该协会有为A公司提供广告宣传义务的内容,该笔费用应属于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华税分析 (一)赞助支出不同于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1.不同于公益性捐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3、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赞助支出不同于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具有有偿性;而赞助支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所捐助范围一般也不具有公益性质。 2.不同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

4、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赞助支出也明显不同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通过广告或其他形式达到宣传促销的目的支出的费用;而赞助支出主要是为了提高社会声誉,而不是为了宣传促销,不对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 (二)赞助支出不符合扣除原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

5、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扣除项目,要满足相关性和合理性这两个扣除原则。在此基础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具体规定了这两个原则的判断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对赞助支出与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分,由于赞助支出实质上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并且不属于正常和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和合理性两个扣除原则,《企业所得税法

6、》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三)本案中,A企业不得扣除该赞助费 本案中, A公司支出的该笔赞助费,首先其支付的对象不具有公益性质,赞助支出也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故不属于捐赠支出;且赞助行业协会也无法达到向不特定公众宣传的作用,从A公司与该行业协会签订的合同中看行业协会并没有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义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并无关联。故A企业的该笔赞助费不同于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属于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小结: 在实践中,区分赞助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首先判断企业签订的合同性质是否为有偿双务合同,其次看企业是否使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现出来,费用的支付对象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以及是否取得内容为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的发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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