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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未连续弥补亏损不等于放弃补亏权利.doc

1、未连续弥补亏损不等于放弃补亏权利 案例:我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内资企业的财务人员,公司成立于2002年。2002年~2004年一直属于房屋建设施工期,没有取得销售收入。2004年末,公司在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后对外进行预售并取得销售款。2004年所得税汇算时,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对收取的房屋预收款按照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并计入纳税所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由于该文件没有明确指明这部分预计的利润额可否对以前年度的亏损进行弥补,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均认为是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能进行亏损弥补,需要以后年度结转

2、收入和成本后才能对以前年度的亏损进行弥补。因此,2004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没有对以前年度亏损申请弥补。后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这部分预计的利润额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于是,企业在2005年所得税汇算时,决定对2002年~2003年的亏损额申请税前弥补。但是被税务机关告知由于2004年未弥补亏损,2005年就不能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了,主要理由是企业未连续弥补亏损,中断弥补视为自动放弃了补亏的权利。 我们认为,按照现行有关所得税的规定: 1.一般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纳税人

3、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连续计算弥补的年限。这里所指的连续是指计算弥补期应连续,也就是5年中不管亏损或盈利均应连续计算弥补期,而不是说补亏的年度要连续。 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预收的款项,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出来的预计利润额,国税发〔2003〕8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均没有明确指出预计利润额是否可以税前补亏,企业就认为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预计利润额不能进行亏损弥补。 因此,我认为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在2004年未弥补的亏损可以在2005年进行弥补。即使2005年不能弥补,也应该允许企业在结转收入

4、和成本的当年弥补,而不是以后再也不能弥补了。请问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谢谢! 专家把脉:你的理解基本正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与预缴所得税是两项税务事宜,但这两项事宜也有一定的联系。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对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规定如下: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

5、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根据以上规定,弥补亏损需要税务机关审核。但从2004年度开始,税法取消了弥补亏损由税务机关的审核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就亏损弥补的管理规定如下: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所以,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你企业预缴2004年度所得税时,可以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当然,预缴所得税时已经抵补亏损的,

6、今后不再重复弥补。税务机关认为企业自行中断了年度弥补亏损就是放弃了补亏权利的说法,是没有税法依据的。 你企业在预缴2004年度所得税时,由于预计利润没有抵减以前年度亏损数额,将会造成多预缴税款。对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你企业还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该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陈萍生)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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