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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追缴欠税-何种情况由法院强制执行?.doc

1、追缴欠税,何种情况由法院强制执行? 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配件的生产与销售,由甲、乙两位股东投资设立。近期,税务稽查机关在开展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其他应收款”有两笔甲、乙两位股东的借款40万元,经询问是该公司2007年9月用企业资金为两位股东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20万元,并办理了产权证,该公司未对此项行为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两股东也以系其借款为由,未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拒绝扣缴义务人对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2、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或纳税年度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为此,当地地税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

3、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就本例而言,由于纳税人拒不配合税款扣缴,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补扣补缴税款的情况,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在税款的追缴过程中,稽查局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稽查局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拟对甲、乙两位股东的个人储蓄存款进行依法查询

4、及强制执行。但这里应予关注的是,在对纳税人行使税收强制执行权时,应区分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与非从生事生产经营纳税人两种情形。 (1)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行使税收强制执行权。这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这是国家已赋予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的权力,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拒不依法缴纳应补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依法

5、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强制执行权应申请人民法院行使。就本案而言,即使查实本案的纳税人有足够的储蓄存款,由于税收相关法律没有赋予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税务机关应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行使上述税收强制执行权,追缴所欠税款,而不能自行行使扣缴税款权力。 另外,关于税收罚款的强制执行问题,《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情形的情况下,对于罚款的强制执行既可以依法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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