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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成本分摊协议涉及的增值税业务探讨.doc

1、成本分摊协议涉及的增值税业务探讨 近期,有网友问,所得税中的成本分摊协议,此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先来了解一下企业所得税中的成本分摊涉及文件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

2、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八条对于成本分摊协议的相关规定。 成本分摊协议是企业所得税概念,增值税中并无分摊之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时,增值税如何正确处理呢?下面作以简要分析。 例1:2018年初,甲、乙两家公司(关联企业)共同研发某项专利技术,并达成成本分摊协议。至2018年末,甲公司为此发生的

3、研发支出100万元,乙公司发生200万元。甲、乙约定的成本分摊比例4:6,当年实际总支出300万元,则:甲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20万元的成本费用。 假设:甲公司研发支出100万元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0万元,进项税额8万元;乙公司研发支出200万元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万元,进项税额16万元。且均已分别在甲乙公司予以抵扣。 1.不论该项专利技术是否研发成功,不论该项专利技术研发成功后是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还是对外转让,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企业正常列入期间费用的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用于本企业产品连续生产使用的或对外转让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按成本分摊协

4、议,甲向乙支付了20万元,甲乙公司的实际支出发生了改变,乙公司实际支出减少了20万元,那么,20万元中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呢?按目前增值税相关规定,因不是经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乙公司收取的20万元,并不能开票及计提销项税额。也没有发生需作进项转出或不得抵扣的情形。 3.如果甲公司很少发生经营业务,因购置了写字楼而账面有大量留抵税额,则会将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材料购置业务放在乙公司,再按分摊协议支付给乙公司价款。 4.专利技术研发成功后,由甲公司对外转让1000万元,免征增值税。分给乙公司600万元,乙公司实际获利420万元(600-200+20)。且乙公司比甲公司多得到了

5、8万元的进项抵扣。 5.专利技术研发成功后,由甲公司对外转让1060万元,假设不予免征增值税,甲公司全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销项税额60万元。乙公司实质上将其拥有的60%部分委托甲公司一并处置,则乙公司收取600万元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公司,计提销项税额36万元。 例2:2018年9月2日,甲、乙两家公司(关联企业)共同受让某项专利技术3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甲、乙共同与专利技术提供方签订协议。甲乙两家公司另外达成成本分摊协议,甲、乙约定的成本分摊比例4:6。 1.如果甲、乙分别向技术提供方支付120万元、180万元,技术提供方可以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乙公司

6、 2.如果甲公司支付了300万元,技术提供方只向甲公司开具了3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按照分摊协议和乙实际使用该专利技术等事实,可以向乙开具18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款项、计提销项税额。 3.专利技术在甲乙两家公司的使用,准确界定预期收益比例其实相当困难,间接参考指标还会受其他诸多因素影响。所以,分摊比例的自由度比较大,关联方筹划税收利益的空间是存在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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