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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价费[2016]372号--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doc

1、完整版)闽价费[2016]372号 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闽价费〔2016〕372号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财函〔2016〕9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取消“放射性监测收费标准”中“X射线(含CT机)环境辐射监测、γ治疗机环境辐射监测、加速器环境辐射监测、密封放射源环境辐射监测”四个监测项目收费,其余项目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原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任务,对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的环

2、境监测、例行监测、定期监测及有关数据采集、分析、检验和出具环境监测报告等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监测、调查不得收费。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籍、影象、数据库等不得收费。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确保完成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政府行政职能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开展下列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可以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   (一)接受委托开展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环境效益分析。   (二)接受委托承担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及污染事故、纠纷的仲裁监测。   (三)接受委

3、托承担污染限期治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的抽样监测。   (四)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源调查结果。   (五)接受委托对治理技术、环保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区分允许收费和不得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的监测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

4、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由你厅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原《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7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5、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序 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一)水、生物、土壤现场采样及测试 1 一般地区地表水、废水采样 点、次、项 14 1、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采深层水样时,每下降5米加收10%采样费                 3、其他固体物采样参照土壤标准进行收费 。 2 地下水、内海海域海水、偏远山区地表水采样 点、次、项 10 3 外海域海水采样 点、次、项 20 4 内河、内海域底质采样

6、 点、次、项 15 5 水生生物采样 点、次、项 15 6 流量测量 点、次 5 7 土壤采样 点、次 15   剖面 50   8 感观指标、水温现场测量 个数据 2   (二)大气、废气现场采样及测试 1 环境大气采样 点、次、项 30 1、开设监测孔、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12小时以上连续采样按100元/点、次、项收费                3、高空作业(指测孔高度大于5米)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4、当烟气温度〉100℃,增加10%收

7、费                     5、生产工艺尾气和工业炉窑废气参照烟尘、烟气采样标准收费.         2 降水采样 点、次 10 3 气温、气压、风速、风向、湿度现场测量 点、次 10 4 降尘、硫酸盐化速率(一个月) 点、次 30 5 烟尘、烟气采样 点、次、项 14 6 林格曼黑度 一组数据 20 7 烟气参数(温度、湿度、CO、CO2、O2、N2、压力)现场测试 点、次 30 8 烟气含氧量测试 点、次 30 9 烟气测试SO2、NOx等 点、次 60 (三)现场物理测试 1 等效声级 点、次

8、42 1、夜间(22:00—次日凌晨6:00)需人工值守的监测加收50%。                2、连续监测时,每小时按2次计算. 2 频谱分析 源、次 70 3 振动测定 点、次 25 二、实验室分析收费标准 (一)理化分析 1 稀释、对比法 个数据 5   2 PH计、电导仪 个数据 5 3 溶氧仪 个数据 10 4 酸碱滴定法 个数据 10 5 络合滴定法、碘量法、高锰酸盐指数 个数据 20 6 重铬酸钾法 个数据 55 7 五日培养法 个数据 100 8 电极法、重量法 个数据 35 9

9、 分光光度法、冷原子吸收法 个数据 42 10 紫外、红外、荧光法 个数据 40 11 离子色谱法 个数据 50 1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火焰法 个数据 2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石墨炉法 个数据 42 13 气相色谱法(标准方法) 个数据 70 气相色谱法(需建新方法) 个数据 300 14 高压液相色谱法 个数据 100 15 色—质联机 个数据 150 16 总有机碳仪器法 个数据 40 17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个数据 50 18 等离子体质谱法 个数据 180 19 恶臭嗅辨 个、样

10、300 (二)生物检测 1 细菌总数—培养法 个数据 35     2 大肠菌群—发酵法 个数据 45 3 浮游动、植物—定性分析 样 40 浮游动、植物—定量分析 样 30 4 着生生物-定性分析 样 40 着生生物-定量分析 样 30 5 底栖动物—定性分析 样 40 底栖动物—定量分析 样 30 6 叶绿素一分光光度法 个数据 30 7 黑白瓶测氧-碘量法 个数据 40 8 沙门氏菌-培养法 个数据 30 9 粪大肠菌-发酵法 个数据 42 10 粪链球菌—发酵法 个数据 30 11

11、 鱼类毒性试验-规范法 个数据 60 12 藻类毒性试验—规范法 个数据 50 13 蚤类毒性试验—规范法 个数据 50 (三)样品前处理 1 生物、动植物及底质、土壤样品制备 样 20 包括原始样的晾、晒、烘、破碎、碾磨、缩分、细碎、过筛等;分析用样品酸溶法、碱熔法制成分析用溶液 2 分离富集前处理 样、项 20 萃取、浸泡、吸收、沉淀、过滤、离心、蒸馏、回流、吹气等 样、项 30 索氏提取、KD浓缩、层析分离、吸附净化、标准方法以外的复杂样品的分离、掩蔽技术等 三、放射性监测收费标准 1 环境空气吸收剂量率 点、次 25  

12、2 含放射性物质或场所鉴别 件、个 150   3 建材、土壤与氡析出率 样品 150   4 空气氡、子体浓度 点/次 100   5 总α、总β 样品/次 210   6 进口废物放射性检测 吨 20   7 辐照加工装置环境监测 套 7000   8 α、β表面沾污 点、次 30   9 累积剂量(仪器法) 片 380   10 H—3(放化分析法) 项 310   11 C-14(放化分析法) 项 350   12 Cs-137(放化分析法) 项 380   13 Sr—90

13、放化分析法) 项 440   14 Ra-226(放化分析法) 项 340   15 U(放化分析法) 项 350   26 Th(放化分析法) 项 360   17 K—40(放化分析法) 项 330   18 I-131(放化分析法) 项 370   19 γ放射性核素(谱仪法) 核素、测量小时 45定性 65定量   四、电磁辐射监测收费标准 1 电场或磁场强度 点、次 28   2 射频辐射 点、次 42   3 电磁干扰 点、次 150   4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 站 31

14、00   五、其它内容收费标准 (一)外单位索取除政府公开信息外的监测数据 1 索取两年内数据 费率 15% 按原始数据收费额的费率计算 2 索取统计数据 费率 10% 按原始数据收费额的费率计算 3 索取其他成果资料 300个 字符 5   (二)外单位委托的项目 1 委托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协商 收费 根据受培人数、培训内容和培训中实验室的损耗等,参照本通知有关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2 委托要求开展其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   协商 收费 委托方要求开展生态环境调查、公众调查、环境管理审核、确定检测方案、编制报

15、告书、增加报告书印刷数量、制作数量、制作多媒体等,根据该技术服务工作性质及难易程度、耗用工时,并参照类似行业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其它项目 1 同一项目水、气、土壤、固废样品或监测点少于5个时 5个 监测点 按同一项目样品的收费标准收取   2 前期踏勘   按实际收取 需要进行前期现场踏勘时,根据外出技术人员实际消费收取前期踏勘费用. 3 污染事故、仲裁、技术成果鉴定的分析费用 费率 10% 可比正常的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按照费率计算。 4 差旅费、交通费   按财政部门规定收取 监测人员差旅费、交通费,按财政部门规定收取. 说明 1、监测人员现场工作中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2表中未列的监测收费项目,经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有权机关审批的卫生防疫标准收费。 3、部分计量单位的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样”单个样品、“次"监测次数。  监测点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等,必须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监测服务收费单位不得任意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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