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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总包合同.doc

1、 协 议 书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订: 发包人:天津中新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 鉴于甲方欲建设天津老城厢11号地A、B、C区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并已完成或获得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批准、许可、证书等一切必须的手续。 鉴于甲方已接受乙方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又鉴于乙方同意按照下文约定的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甲方和本工程

2、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进而保证本工程的圆满竣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天津老城厢11号地A、B、C区工程招标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兹就以下事宜达成本协议: 1、 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2、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老城厢11#地A、B、C区工程 2.2 工程建设地点:天津市老城厢 2.3 建筑面积:约5370

3、0平方米; 2.4 工程图纸设计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墨臣设计院 2.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6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 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3.1 部分遗留土建结构、初装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3 按施工图纸及甲方要求为各专业完成部分预留孔洞及预埋件(含电梯工程、天然气工程、通风工程、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喷洒系统、电视电话工程、网络工程等), 3.1.4 施工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及安全护网、现场安全示意、导向牌、施工范围内必须搭设的安全防护棚等; 3.1.5 进行和完成承包范

4、围内所有甲方、监理及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检验和试验; 3.1.7 按照图纸屋面、室内初装修、室内零星砌筑(含零星构造柱浇注)、通风道、室内土方处理、室外局部土方回填、室外外墙装修(室外至台阶、坡道,不含小院围墙); 3.2 给排水、雨水(地上厨卫洁具不安装)系统; 3.3 动力、照明、防雷接地、弱电工程的个别预埋管及穿带线、招标人供货的设备安装; 3.5 为完成甲方的其他专业分包工程所须配合的土建项目; 3.6 承包范围内的保修工作; 上述内容乙方不应被认为巨细无遗。乙方有责任现场踏勘,细阅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务求对所有施工工程的所有内容做到完全及满意的掌

5、握。此外乙方还须负责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环境清理、市容维护、交通、民扰调停及卸土及垃圾清理消纳等工作。 3.7 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内容: 3.7.1 甲方分包项目:见招标文件; 3.7.2 甲方供货内容:见招标文件; 4、 工程合同工期 4.1开工日期:2006 年 2 月 15日,此刻即表示工程正式开工。 4.2竣工日期:2006年4月20日。 5、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合格。 6、 合同承包金额及计价原则: 6.1本工程承包金额人民币:本工程为固定总价 元(暂定)(以最终结算为准)。 6.2 本工程的承包金额包括所有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不

6、含甲方分包范围)、包工、包料及包材料消耗量、并包括所有有关费用,如机械费、损耗、附件及配件、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工期费、冬雨季施工费、酷热天气施工费、冬季供暖费、成品保护费、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管理费、利润、企业经营费、扰民调停费、风险费、技术资料费、赶工费、治安保卫费、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测量试验费、夜间施工费、 竣工清理费、消防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竣工图(3套)编制费及甲方分包项目所需预留预埋费用等所有有关工程竣工前、竣工后的维修、保修及有关之杂项(按规范要求及图纸所示)所须的一切费用。 6.3 洽商调整单项子目在2000元以内不做调整,超出2

7、000元的以上部分只取直接费及税金,投标的计算错漏均应由乙方承担不再调整。 6.4 本工程编制的预算及造价,是依据《2004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天津市造价管理处的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图纸经竟标让利后确定。 7、 考虑到上述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甲方准备支付给乙方的各项款项,乙方特此立约向甲方保证,乙方将在各方面均遵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对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8、 甲方特此立约向乙方保证,甲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合同的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应付款项,以作为对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

8、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9、下列文件应按被认为是组成并理解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a) 招标文件。 (b) 中标通知书及承诺。 (c) 协议书及合同条款。 (d) 工程规程、规范、标准及技术说明。 (e) 合同图纸。 (f) 投标文件。 10、除非为本合同目的,本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合同的内容。 11、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签署订立,开始生效并执行。 12、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于老城厢11号地杨家大院工程协议书及合同

9、条款的签署、效力、执行、解除、终止、争议解决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管辖和约束。 发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署及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署及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10、 日期 日期 合同条款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 (5) 图纸及洽商。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投标书及其附件。 (8) 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适用标准、规范

11、1.2.1 本合同履行应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应要求 1.2.2 本条款所发生的购买标准或规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工程图纸 甲方应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工程图纸。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图纸数量为叁套(单栋楼)。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代表、监理代表 3.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建设方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本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3.2 在整个合同期间,甲方将派驻一名合格称职的代表进驻现场。甲方代表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 3.3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

12、时,负责的监理代表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4.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4.1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代表与监理代表均称为工程师 4.2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代表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 4.3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

13、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5.项 目 经 理 5.1 本工程项目经理:*** 。乙方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的详细资料上报甲方并取得书面批准。在没有甲方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和撤消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甲方有权要求撤换项目经理,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同条件的项目经理。 经乙方任命的并且已经取得甲方同意的项目经理应为乙方在施工现场的唯一的合法代理人,由甲方向其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被视为已向乙方发出,项目经理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 5.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

14、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5.3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5.4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阐明原因和附后任者资质能力简介,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甲方责任、义务和工作 6.1 甲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A)委托设计人对工程进行设计,并对设计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调。

15、 (B)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委托监理代表对工程进行监理,并对监理代表的职责和权力进行定义且相应地通知乙方。 (C)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D)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6.2 甲方工作 甲方应完成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并在约定的时间向乙方移交现场。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甲方应保证向乙方移交现场应具备且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始终保持以下条件: (1) 提供施工所需水源、电源、电讯线路源,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

16、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9) 提供临建。 (10)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6.3 甲方其他责任 6.3.1在乙方请求和承担扰民及民扰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甲方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乙方以协助。

17、 6.3.2甲方在开工以前应办妥并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保证工程的开工、实施和其他任何方面符合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和规定,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7.乙方责任、义务和工作 7.1 乙方的一般责任 乙方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 (1) 乙方按照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完成本工程并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相应要求,同时保障甲方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所引致对任何财产、人身的损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或诉讼,惟此等损害是由乙方的工作过失引起。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的相应要求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 (3)乙方应按照本

18、合同要求为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7.2 遵照合同及指示工作 除法津禁止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竣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乙方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代表的指示。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听从甲方代表的指令。 7.3乙方应当从甲方处获取指示。 假如整项工程或部分工程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的相应要求,则甲方和监理代表根据其严重性,有权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停工整改,直至甲方和监理代表认为

19、乙方已采取有效措施并达到要求,由此引致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7.4工程开工后,为迎接政府职能部门各种检查与沟通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由乙方承担。 7.5 进场开工 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要求的时间进场并开工。甲方在该时间以前,应完成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工作和义务,甲方于乙方进场当日向乙方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 甲方要求乙方提前进场时,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理由来拒绝甲方要求。同时乙方不能因此种情况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索赔或补偿。 7.6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乙方应在进场以前做好乙方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乙方为了完

20、成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除非甲方不能提交现场。乙方应完成以下工作: (1) 向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产值报表。 (2)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及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也应由乙方承担。 (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含甲方分包项目),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

21、的工程部位和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对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6)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乙方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乙方应自行安排并应认为相应的费用已含在乙方的合同价格中。必要时,甲方会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 (8)乙方应根据合同中所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协助甲方分包商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本款中提

22、及的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此类定位放线并不能减少乙方的任何责任。此类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分包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甲方及监理代表进行复检并确认。如果此类复检发现定位或放线有误,乙方及甲方分包商应立即予以矫正。一旦复检确认,则视为解除了乙方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的责任。 (9)乙方应在每栋楼(包括甲方及监理代表要求的部位)提供50线及平面轴线之基准线,供监理代表复检或指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使用,乙方需承担因其提供标高及轴线基准线错误所引致的一切费用及责任。 (10)乙方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23、负全面责任。但是,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非乙方负责的临时工程的设计和规范不负责任。 (12) 乙方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权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13) 乙方配合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数量必须满足本工程需要,并且均必须持证上岗。 (14) 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与协调 乙方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调。 (A)甲方所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24、 (B)甲方的工人。 (C)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上文中提到的服务和配合包括: (1)将乙方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 (2) 允许上述人员使用乙方提供的临时工程(如:食堂、厕所及垃圾站等)或乙方在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梯子、工作台及设备;提供正常的及其他独立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临时照明和电力、用水及守卫等,当乙方或其他独立承包人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出现疑问或不一致时,甲方及监理代表的决定将是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 (3) 为保证乙方和其他独立承包人的工作不

25、发生冲突,乙方应对他们 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 (4) 配合其他独立承包人与乙方施工的管线进行接驳。 (5)根据甲方及建筑师要求在砼中安装套管及锚栓及对其他独立承包人施工的管线与楼板、墙体以监理代表认可之材料加以填缝及密 封。 (6)设备基础及其他设备安装所需土建施工范围内的底座施工。 (7)凡最终图纸上注明的所有预埋、预留由乙方负责,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但本工程所有的洞口、门窗(包括新剔凿的洞口)的封堵、套管的固定及抹灰均由乙方承担。 (8)其他分包提供夜间及非夜间施工所需照明、电和水接至楼每层。 (9)为其他分包商的放线提供参考点。在装修完成以后将轴线、标高线

26、放至抹灰面上,并保证其准确性。 (10)安装现场的所有设备。 (11)配合其他承包人要求对已完工土建工程进行修改,如开洞、剔槽等。 (12)配合独立承包人与乙方施工范围内工程进行工序交接,并对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相应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惟交接需在甲方及监理代表组织下进行并做相应的书面记录。 (13) 为甲方的独立承包人提供必要的照明及动力电源(以二级配电箱为界,二级配电箱以下由独立分包人提供)。 (14)甲方提前一个月时间将甲方独立承包人进场作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调整自身的施工部署,以保证甲方的独立承包人进场后有足够的作业面供其开展工作

27、 (15)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任何其他服务和配合。 应当认为乙方在其合同价格中已经考虑了本款所述的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和费用。 若甲方的独立承包人进场后,乙方不能提供恰当的满足甲方独立承包人正常施工的配合和服务,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的独立承包人有权通过甲方向其索赔。 (16) 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7.9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范围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7.10 依法注册 (A) 乙方须严格遵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天津市关于外地来津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

28、例。任何因为乙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损失。 (B)乙方必须具备天津市建委外管处核发的外地进津企业施工许可证,乙方的所有工人必须同时具备天津市劳动局核发的天津市外来人员有效就业证及天津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有效暂住证等。凡因为乙方工人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任何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的经济损失亦由乙方承担。 (C) 乙方须自费为其雇佣的工人办理于天津市从事合法劳动所须的一切手续及证件,若因证件不全引致甲方受到政府执法部门的处罚,则由乙方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A) 乙方及时

29、办理各种注册手续,并按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7.11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响应甲方要求,做到与其他施工队伍的配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小区市政工程不能进场施工。若影响市政工期,甲方将向乙方进行索赔。 8 合同工作内容 第2.1款中提及的构成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乙方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由上述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合同工作内容包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监理代表所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乙方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

30、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9 现场勘察 9.1 应当认为,乙方在正式提交投标书之前,已经对工程、现场及其周边的环境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充分了解其难度及风险,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借口提出索赔或其他事宜。 9.2应当认为乙方的合同价格已经按下列情况进行了适当和充分的考虑: (A)现场地表以上和地表以下的形状、状态、条件和性质。 (B)水文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 (C)为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进入现场的交通条件、工人生活基地的安排及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 投标书的充分性 10.1应当

31、认为,乙方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预算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乙方提的投标书全部内容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A)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B)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费用。 (C)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任何费用。 (D)其他一切可能的费用。 (E)可能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处理费用。 进度计划 1.1 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有经监理审批的手续。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均由乙方编制,项目经理部审核,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待报请监理代表及甲

32、方代表批准同意后乙方方可实施。对于施工过程中将要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及一些特殊的技术措施,除在技术上要得到甲方及监理代表的书面批准外,同时对可能要随之产生的费用的测算要提前报请甲方书面批准,对于未经甲方的事前书面批准乙方自行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技术措施,乙方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同时对于合同外增加的费用甲方将不予确认。 10.2 乙方应在签定合同后,工程开工前,按照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详细说明施工的各阶段及次序,以及所需的时间及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线路,各种主要材料及设备(包括甲方提供的设备及材料)的到场时间

33、各种施工调试所要求配合的外管网完成时间及甲方及监理代表要求确定的施工节点完成时间。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能解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10.3 乙方为完成合同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制定的各种控制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及阶段控制计划)要经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修改及调整甲方将不予确认。 10.4 如甲方要求,乙方需按要求的格式上报施工日报、周报及月报,内容包括施工进度、质量等说明及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10.5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分别编制施工计划及施工组织并报送甲方审批。 10.6 乙方必须

34、按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书面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同时甲方将保持索赔的权利。 10.7 在乙方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如果监理代表及甲方代表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施工进度不符合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则监理代表应将此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监理代表的同意下,立即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乙方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支

35、付附加费用。如果为此乙方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节假日进行任何工作,则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任何必要的许可,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应于乙方进场当日向乙方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 11.2 本工程的开工通知的日期即为移交现场的日期,此日期即为开工日期。 11.3 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乙方应在进场以前做好乙方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乙方为了完成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乙方不应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向甲方索赔。 11.4 乙方应清楚的知道,甲方正在积极的办理本工程的各项手续。合同签定后,乙方应积极的配合

36、甲方进场施工。乙方不能因甲方未取得各项证件而拒绝进场,并向甲方提出延长工期及各种经济索赔。 暂停施工 12.1 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可随时指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工程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照管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失或损害。 12.2 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

37、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误期责任 13.1 阶段工期延误罚金 乙方未能按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获准延长的期限内完成约定的阶段施工进度计划,若按计划拖期超过一个月,则甲方将按核定乙方拖期天数(含一个月),每天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阶段工期延误违约罚金。 13.2 竣工工期延误罚金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或按获准延长的日期竣工,则乙方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每天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罚金,最多不超过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三。 13.3 但如果甲方提供切实证据,证明乙方支付给甲方

38、的最高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乙方误期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且该损失是乙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以补足误期违约金与甲方实际损失间的不足部分为限。 工程竣工 14.1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

39、同价款等内容。 14.4 本工程竣工系指乙方正式以书面形式将本工程移交给甲方及物业公司。(正式移交指乙方已取得了竣工备案书,并将住户钥匙交于甲方同时将工程正式移交物业公司)。乙方如工程完工后未移交物业公司,则甲方不予承认本工程竣工。 工程质量 15.1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验收标准执行。 15.2 承诺的等级 乙方承建的本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15.3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40、 15.6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16.1 乙方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国家、行业规范及本合同要求对工程物料及完成项目所须的检验、试验,无论成功与否,所需的费用以及与测试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开支都应由乙方负责。 16.2 乙方应自费承担基于测试失败而引起的延误及附加金额,因测试失败之工期延长将不会受理。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验收 17.1.1分项验收 验收前乙方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检验和分项工程的质

41、量检验记录和《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注明验收时间交与甲方,由甲方组织监理代表参加,甲、乙方检查员参加,共同按照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结果。 17.1.2分部工程验收(包括子分部工程) 乙方准备好所有的检查资料, 填写《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注明验收时间交与甲方,并参加由监理组织的分部工程验收。 17.1.3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完成后,乙方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有关技术文件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 17.1.4乙方应会同甲方各专业分包的验收。 17.2 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达到

42、设计、规范要求和本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验收24h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质量保证资料、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重新验收,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标准,待甲方报监理验收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7.3 质量改进 在履约过程中,若乙方施工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指令乙方限期采取质量改进措施,若乙方在限期内仍未取得明显效果,不能令甲方满意,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7.4 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

43、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17.5 经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及建立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重新检验 18.1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检验及检验是否合格,当其提出对已经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应要求,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4、 18.2 样板 24.2.1在主体结构施工前或根据甲方及监理代表的要求,乙方应在现场合适的位置准备体现结构施工各主要工序质量的样板,至少应包括: (1)抹灰、腻子。 (2)外墙砖。 (3)屋面瓦。 (4)涂料。 材料的采购、运输 19.1 所有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除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其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甲方认可的合格供应商内进行。 19.2 材料、设备的采购执行报批程序: 19.3 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符合工程规范要求、图纸要求及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对已进入施工现场,应迅速移出现场;对已应用于工程实体上的,应迅速拆除

45、并移走;对于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独自承担。 19.4甲方有权对乙方采购的物料随机取样进行复验,若复验不合格,乙方应另行采购合格物料,同时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乙方罚金处理。 19.5乙方负责本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所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反复搬运、场内外运输及装卸车的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任何情况均不作调整; 材料、设备的质量 20.1材料、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一切材料、设备和工艺均应: (1)符合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相应要求和合同要求。 (2)按照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相应要求进行检验。 所有在合同中或根据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相应要求必须进行

46、检验的任何材料和设备在经过检验合格并获得监理代表批准之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否则后果自负。 20.2为检验创造条件和委托试验室 乙方委托的试验室必须经过甲方、监理的考察认可。 乙方应为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任何必要的协助。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1.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甲方采购或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完全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应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及其他必要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甲方组织乙方、监理、厂

47、家共同检验。 (2)甲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乙方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设备开箱检查记录》报与甲方,且签字齐全。对所供材料和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应含在乙方的合同价格中。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如果甲方未通知监理代表组织三方检验,则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 (3)甲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甲供清单”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则由甲方责任。 21.2 辅助材料及人工 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任何为恰当和正确地安装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

48、所必须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以及为安装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人工由乙方负责,其安装费用已含在合同报价中。 安全施工及检查 22.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2.2 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安全措施与安全责任 23.1安全生产 23.1.1

49、 乙方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乙方必须具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凡乙方故意隐瞒其施工资质致使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甲方、业主及天津市政府的要求不符,均视为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3.1.2 乙方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天津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天津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和组织各种能促进安全生产的活动

50、 23.1.3 乙方必须尊重并服从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责任。 23.1.4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委派一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和有足够经验的安全专业管理人员常驻现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乙方在安全管理上尤其要做好以下工作: (1) 在现场门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一图六板”,内容包括现场施工总平面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另按要求设立工程概况说明。 (2)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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