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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论“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的税前扣除.doc

1、论“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的税前扣除 近日,网上一篇帖子引起小刀关注,大意是说除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外,还有一种滞纳金也不得税前扣除,那就是“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但直觉告诉我,这不可能。 可帖子说的非常肯定,且随附有文件依据。 为一探究竟,小刀找到帖子所说的文件——财税【2016】106号。细读之后,不禁哑然失笑:这哪里是不得税前扣除,明显是个误会。 首先,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明确规定。按照《立法法》,除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企业所得税法》作有权解释。 退一步说,就算财政部有权解释,它也不可能将“存款保险保费滞

2、纳金”解释成“税收滞纳金”。 【小刀解税】 我们先来看看何为“存款保险”。 第一,按照国务院《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所谓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二,按照财税【2016】106号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

3、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第四,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而所说的“存款保险保费”,就是指按照国务院《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的保险费用。 投保机构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可以看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计算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是预提性质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说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角度看,“存

4、款保险保费”是一笔不菲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对其所得税的影响是巨大的。 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上书沟通协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终以“财税〔2016〕106号文”开了口子——允许“存款保险保费”有条件的在税前扣除。 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是按照公式和一定的费率计算出来的——换句话说就是有一定额度的。受这个额度限制的只应该是“存款保险保费”,而不能含“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财税〔2016〕106号中“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只是强调“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的税前扣除不得挤占“存款保险保费”的额度。 “存款保险保费滞

5、纳金”不属于所得税法上所列举的不得税前扣除的税收滞纳金,该咋扣除还是咋扣除。 仅此而已! ——绝不应理解为“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的意思! 【附财税〔2016〕106号原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6号 2016-10-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银行业金

6、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 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8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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