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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初创期-筹建期的财税处理-你HOLD住吗?.doc

1、企业初创期-筹建期的财税处理,你HOLD住吗? 企业经历过设立时组织形式、资本投入的筹划后进入筹建阶段,那么你能hold住那些繁琐的财税业务处理吗?你处理的方式和我一样吗? 今天给大家分享第三风险点:企业筹建期间财税事项 (一) 什么是筹建期? 〔94〕财法字第003号文的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废止】但此文件已经全文废止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筹建期做出明确规定,但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仍然习惯

2、的按照原来的筹建期的规定执行,不知道是不是因为百度百科搜索出来的筹建期也是上款的规定呢? (二) 筹建期的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分为两类: 1. 费用支出:筹建期发生的费用类支出计入开办费 【知识链接】开办费核算范围: (1)筹建机构的费用: a.筹建人员的工资、保险以及职工福利费等。 b.筹建机构的办公费、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印刷费、咨询费、交际应酬费、通信费等。 c.董事会费或者等同于董事会的机构会议费用。 (2)企业登记的费用:主要包括工商等政府机关登记费、政府机关注册的 代理费、验资费、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注册资本印花税等。 (3)人员培训费:

3、 a.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培训的费用。 b.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等。 2.资产支出:筹建期发生的资产支出按类别计入相关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筹建期的财税处理: 1.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根据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 与主要账务处理”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 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 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开办费

4、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知识链接】 新税法对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孟彬总结】 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以有两种方法在税前扣除:一是在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二是也可以分期摊销,

5、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3.筹建期是否需要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争议 对于筹建期的企业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出现了两种声音,总局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文件来说明筹建期是否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种声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另一种声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孟

6、彬总结】 第一种声音主张筹建期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二种声音主张筹建期不需要进行的得税汇算清缴,既然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企业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 4.开办费的税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孟彬提醒】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是关键点,会影响到企业以后年度的亏损弥补的问题,大家要注意汇算清缴时的调整与申报表的填写问题。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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