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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特别纳税调整后怎样计算加收利息.doc

1、特别纳税调整后怎样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除补征税款外,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收利息。加收利息后,还要不要加收滞纳金?怎么计算加收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福建省漳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日前接到某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电话。 12366咨询员首先对特别纳税调整进行了简要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运作多元化,有的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开展业务往来时,未能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业务往来而确定的计价标准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导致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

2、额。对这部分减少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这是税法授权税务机关针对转让定价避税采取的反避税措施。如果企业之前有这样的行为,应及时自行调整账务,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纠正,以避免潜在的涉税风险。 接着,咨询员就该财务人员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加收利息与加收滞纳金属于两种不同经济制裁措施,通常情况下不会同时使用或者执行。加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而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者逾期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3、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虽然企业发生关联业务经特别纳税调整后应补缴税款的,也属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范畴,但对其滞纳行为只是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这是由于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税款的所属期最长可以从调整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因此,税法对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的法律责任本着适度原则,突出以补偿为主,采取按日加收利息的方式,能够较好地协调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与纳税人负担的合理性,有利于打击各种避税行为。 与加收滞纳金一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加收利息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并不得在计算应纳税

4、所得额时扣除。而滞纳金的计算期限,是从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到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如果是经批准延期纳税的,是从延期期限届满次日起到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同样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加收利息的计算期限为何要从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咨询员解释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加收利息的计算期限应为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5月底,表明当期税款应于次年5月底前缴纳到税务机关,这也意味着如果存在少缴

5、纳税款,拖欠税款的时间应从次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计算方法是按日计算加收利息,对应年利率,不足1年的以365日为标准按日计算。从税款所属年度缴纳的次年6月1日开始计息至补缴税款之日止,体现鼓励企业主动自觉补缴税款的政策。 至于加收的利息的计算,为防止操作中的不一致,体现公平税负和鼓励依法纳税,借鉴国际通行作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加收的利息,是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的利息,这将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为了体现资金占用时间长度不同而产生的成本不同,此次规定了应采用

6、与补税期间同期的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即补税期间如果是3年,则需要相应采用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因为考虑到对税款加收的利息,从性质上来说不同于一般的存贷款利息,是对纳税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占用国家资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这也是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利息处理上的一般作法。 最后,咨询员提醒这位财务人员,为督促和鼓励纳税人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调查,关联企业要是能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积极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的,也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用再加5个百分点。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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