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关注的几个问题2009年,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实行汇算清缴的第一年。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纳税人对新政能够很好地把握,在这里,税务部门为了更好帮助纳税人避免对新政策理解误差造成的损失,特将新旧政策的衔接中应注意的几点事项提醒如下。 应把握好新旧相关政策衔接的妥善处理 作为新企业所得法新政实施后第一年的所得税汇缴工作,由于涉及一部分老政策的追溯效应,因此在工作中把握好新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衔接问题显得尤其重要。比如,低税率优惠政策的过渡、
2、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购买国产设备抵扣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过渡。在这里,按照相关政策办理涉税事宜,纳税人必须对号入座,再也不能凭以往的经验办事了。 不仅如此,国家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涉及的标准和限额等等。同时,在新税法中,企业年度内发生的相关费用,有些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列支,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却不能税前列支,或者税法规定了一定的税前扣除标准,在这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就必须注意调整。否则可能因此让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应重点关注新申报表的填写要求 作为汇缴工作,可以说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
3、要内容。而根据总局规定,今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了新变化,新申报表主要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部分,即以利润表为起点,将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其中,新申报表包括1个主表和11个附表。由于主表的数据又有很多取自于附表,而有些附表的数据又取自于其他附表。因此,在这里,纳税人当填写主表的某行数据时,首先分析其数据来源于哪个附表,然后先填写该附表的数据,再填写主表该行数据,以此类推。要不可仍抱着老思路在填写,否则失得其反。 应注意相关材料手续的及时备批 由于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
4、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同时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此外,税法还规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产损失的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不仅如此,由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对此,纳税人如果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还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
5、请,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同时,对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还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否则一律不得减免税。 应及时做好会计和税收处理差异纳税调整 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在涉税事项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同,在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由此也会因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额之间因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在以往的税收检查中发现,许多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了这类部分账务调整工作,或为了追求表面文章调整不到位。例如,如果企业将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他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或者亏损等,就会增加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或亏损,而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极容易出现继续征税等情况,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结果是即失了里子又输了面子,反而使企业得不偿失。所以说,对于这类纳税调整,企业应作好备查,避免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时,因为遗忘调整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