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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关于购物卡的各种财税问题的法规整理.doc

1、关于购物卡的各种财税问题的法规整理 七部委共同推出《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改法案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该意见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

2、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以下汇总了比较重要的几个关于购物卡的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对购物卡的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 (银办函[2000]51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办公室《关于购物卡性质认定的请示》(上海银办[2000]2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代币票券”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

3、素: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额;二是无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三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流通,可购买不特定商品;四是不记名、不挂失。 请示中反映的厦门个别商场发售的“购物卡”,性质上应属“代币票券”。 此复。 二000年七月五日 税收中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收扩大应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13号 2001年2月2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期发现,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在发票开具上存在一定问题,为加强对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

4、开具的要求 零售商场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不得先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往来帐簿的记帐凭证。待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出售货物的有关项目填开发票。坚决杜绝出售同一种货物两次开具发票问题。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商场货物发出的当天。 货款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要求,即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提前开具发票的,属虚开发票行为。 中翰税务注:这一规定显然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被无情的从原则上抹掉,“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成为征管中对增值税立法原则的打破,也属无奈之举。 大连市地方税务

5、局关于对各类购物卡、购物券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1]第4号 2001年4月2日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近年来我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或各种活动中向各类商家购买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主要用于向本单位职工或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应于向个人发放购物卡、购物券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征税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用一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其购物卡、购物券的价值应视情况分别计入该职工的当月工资、薪

6、金收入或作为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向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的,应按照国税发[2000]57号文件规定,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三、各有关基层局应于4月15日前对所管的商业单位发售和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进行调查,对购买购物卡、购物券单位就填列《出售各类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调查表》并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各基层局的征管范围,将企业购买购物卡、购物券的情况通知相关基层局。各基层局应于8月15日前对这些企业进行专项清理,并于8月末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6]569号 2006年10月11日 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06]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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