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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思考.docx

1、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 思考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各方面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受到刑事追究重大犯罪,正以每年15%的速度上升。据公安部公开的数据显示,近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比八十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类犯罪活动中占有较大比例,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平均在10%以上,且有继续上升趋势。对此,公安部曾发出过红色警告: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成员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方式团伙化,作案方式成

2、人化、智能化的基础上又呈现出闲散未成年人等群体违法犯罪凸显、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侵犯财产犯罪严重、因非法网吧、毒品等不良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家庭问题和失学辍学问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明显、教育改造呈现反复性、校园暴力犯罪化等新的特点。未成年人自身因素、社会不良风气、家庭的负面影响和学校教育模式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原因 预防犯罪 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公安部曾发出过红色警告: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把握其特点,

3、找准其症结,有效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摆在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付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18周岁。这种刑事责任年龄上的差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少年刑事立法的合理性,因为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确立所依据的应该是人的心智成熟程度,而在不同文化、地域,以及不同历史时期,少年的心智发育程度是有所差异的。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其他国家也有所不同,未成年人犯罪这个概念,在我国还不是法律术语,只是一种习惯性称呼,因此对其内涵、外延有一些不同意见。我国刑法上所说的少年,是指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步上升,除具有犯罪成员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方式团伙化、作案方式成人化、智能化的特点外,又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这表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具体表现为: 闲散未成年人等群体违法犯罪凸显。2003年,团中央对2361名青少年罪犯调查后发现,闲散未成年人为1445人,占612,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在大中城市,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也比较严重,最新统计,该群体违法犯罪占一些城市违法犯罪总数的60左右。 未成年人犯罪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未成年人渴望友情、乐于合群,容易相互影响。只要其中一人有犯

5、罪意识,就可能共同作案,形成共同犯罪。据统计,607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去年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己经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集团。从近几年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侵犯财产犯罪严重。根据公安部有关统计,2003年我国未成年

6、人犯罪案件中,抢劫占%;抢夺占23%;盗窃占%。并且在过去6年中,盗窃、抢劫始终排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前两位。 因非法网吧、毒品等不良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最新统计,因互联网传播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5倍多。到 200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人,青少年占72,而且男性吸毒者80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女性吸毒者80从事卖淫活动。 校园暴力犯罪化。 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只是勾结社会上的人才能作为,而目前大多数在校生独立性犯罪,存在的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抢劫在校学生的钱财;二是团伙型近似黑社会发最;三是早恋而引发的矛盾导致的暴力伤害。 侵犯对象同龄化。从未成年人犯罪

7、所侵犯的对象来看,主要是相当年龄的未成年人。“欺软怕硬”在这里就是个很好的体现。表现在:未成年人绑架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抢劫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 家庭问题和失学辍学问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明显。近年来,失和、失教、失德、失才等家庭逐渐增多。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据中央综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有266的青少年罪犯来自破碎家庭,有近一半的青少年罪犯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呈现反复性。 未成年人思想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也存在较

8、大的反复性。有的未成年人犯过去作案手段单一,但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作案手段更加复杂化。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所犯新罪比以前犯的罪严重得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为。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他们经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成为熟练犯,一旦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不但不思悔改,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二是客观方面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1、受好逸恶劳的

9、腐朽思想的侵蚀,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未成年人罪犯在犯罪前大多数无视自己的经济条件,经常出入酒店、舞厅、卡拉OK厅、抽好烟,喝名酒,穿高级服装,以吃喝玩乐为最大追求,以高消费显示自己的派头。这些人一旦手头拮据,便实施盗窃、抢劫。例如少年犯张某,因与其同学攀比,追求高消费,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开庭审判时,他毫不隐晦地说:“家庭给我的钱不算少,但还比不上别人家的多。我要人家有的我要有,人家没有的我也要有,一旦自己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去偷。” 2、法制观念淡薄。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平时不学法,法的意识在他们头脑中几乎全无,往往在行动中我行我素,不计后果,甚至犯了严重罪行还全然不知。某中学

10、学生王某,在向其在信用社上班的嫂子借钱未能如愿,就在一个夜晚伙同两名同学乘其嫂子与另一女职工值班之机,持枪抢劫了信用社。审判人员提审时,他说:“我不懂得什么抢劫不抢劫,谁叫他们不借钱给我呢?我就是要报复报复他们一下,出出气。” 3、判别是非能力差。 未成年人阅历浅,涉世不深,思想单纯,一旦交上不三不四的朋友,就会是非不辩,良莠不分,走上犯罪的道路。某厂青工杨某,曾两次盗窃被拘留,他以交朋友为幌子,与某中学的学生结成帮,以吃喝引诱该校的初中生与其交往。其中的一些人,在他的影响和勾引下,由小偷小摸发展到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一步步滑进了犯罪的深渊。 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1、社会原因。 对待业、

11、辍学在家的青少年缺乏管理。一些待业和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父母白天上班管不到,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又无专人组织他们学习,对他们进行教育。有的未成年人在无人管教的情况下,行动自由散漫,天天东游西荡,一遇可乘之机,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不健康的影视、网吧、书刊的影响。近年来,一些充满暴力、色情的书刊、黄色网站、淫秽的录像、VCD、DVD光盘充斥文化市场。这对涉世不深,生理上早熟,心理上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具有相当的毒害和腐蚀作用。根据粗略统计,一个学生每年节假日就有170多天,再加上平时课余的很多时间也是生活在社会中,与社会接触机会增多,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例如:刘某某平时对本人要求不严,经常利

12、用课余时间看黄色录像,深受黄毒影响,一次看完录像后,在市区的一条路边持刀将一名下夜班的女工强奸。 2、家庭原因。 有些未成年人犯罪与家教不当,家境不好有直接关系。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看,不少都有一定问题。有的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放任自流;有的父母因望子成龙心切,一旦不顺就恶语相伤,棍棒相加,采取粗暴的教育方法,致使子女出走,失去管教;有的父母忙于外出赚钱,长期对子女撤手不管。钱某,由于父母过分宠爱,不加管教,从小就养成了偷窃、打架等恶习。其物质欲望越来越高。当他的欲望不能得到满足时,就进行盗窃,先后窃得公私财物近万元。 有

13、些未成年人犯罪与家长行为不端有密切关系。退休工人田某夫妇长期赌博。他们的子女在上学时就学会了赌博。因赌博先后被公安拘留过,但他们仍不思悔改,继续聚众赌博。在赌博输款后,他们就去盗窃,结果有的被治安处罚,有的被判处徒刑。 有些未成年人犯罪与父母离异也有很大关系。父母的离异不仅对孩子的心灵是个极大的打击,而且使孩子在思想上得不到良好的教育,在生活上得不到照顾,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王某上小学时父母离异,王随父生活,其弟随母生活。王的父亲好吃好赌,很少顾及王某的学习和生活。王初中还未毕业就辍学在家,经常外出游荡。在一次斗殴中王致人重伤,被判刑3年。 3、学校原因。 歧视差生。有的学校对后进学生往往置之

14、不理,使他们受冷遇。有的甚至借故将后进学生赶出校门,推向社会。这些学生产生自卑感后,常常破罐子破摔。在犯罪的学生中,后进学生占85%。 忽视德育。有些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放松对学生德思想教育工作,致使有些学生数理化成绩是高分,而在政治上是非不分,道德品质很差,一遇到不良环境就走上犯罪的道路。 对寄读生的管理严重失控。有的家长为使子女能考上大学,想方设法将子女送到升学率较高的学校读书,这些远离父母的学生在外寄宿,家长管不到,学校又不管。有些人在这个自由自在的小天地里,为所欲动,无法无天。据有关资料统计,寄读生犯罪占学生犯罪的60%。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面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

15、新特点,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都应积极行动起来,消除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实施“家庭细胞”工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未成年人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场所,父母是一个人的第一位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家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做到以下三点。 1、观察未成年人的一言一行。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都是有前兆的,家长要细心观察,及时加以引导。例如,有的未成年人突然变得厌倦学习,不遵守纪律,追求奇装异服;有的未成年人则染上了喝酒

16、、抽烟等恶习,人际关系紧张,经常打架斗殴。这些坏习惯都有可能是违法犯罪的前兆,如果家长能及时发现,给以正确引导,就会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2、多与孩子谈心。这种谈心应该是朋友式的平等交谈,而不是居高临下的训斥。有的家长一发现孩子有什么不良言行,就大骂出口,大打出手,根本不听孩子解释,不给孩子说话的机会。这种做法很可能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干脆“破罐破摔”,逐渐滑向犯罪的深渊。如果家长能够做孩子的朋友,心平气和地与孩子沟通,交流,或许会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 3、别怕家丑外扬。家长应克服虚荣心理,将孩子的不良言行告诉老师和邻居们,争取他们的帮助、配合,在孩子的周围形成一个监督圈,通过各方面

17、的督促、引导,使孩子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实施“校园育苗”工程 学校是向未成年人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内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教育要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教师应树立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在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中以身作则,与学生平等相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校教育要加强德育教育,把德育教育放在与文化教育同等重要的位子,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 1、教师要与时俱进,改善育人方法,多奖励美德,教师惩戒学生的手段要合理且适度。教师要善于以身作则,通过个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

18、。在教学上,可以模拟生活中的逆境、挫折进行教育,让他们认识到人的一生会遇到很多挫折,关键在于自己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它,任何时侯不要超越人的“伦理底线”,要有战胜挫折的勇气与信心,以此培养青少年健康的性格。 2、学校要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法制学习方式,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当自己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家长、教师汇报,要放宽心胸,有事不要深藏在心理,要说出来,要学会去跟别人沟通,不逞一时之能。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3、抓住关键时期强化教育。调查显示:十五、六岁,容易犯罪。在校学生一般处于这个年龄段,这个时期是人的思维发展、人格形成

19、的关键阶段,心理困惑最大时期。抓好这个时期的教育至关重要,否则就可能出现偏差甚至误入歧途。为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犯罪,学校应针对性地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心”、心理咨询室,设心理辅导教师,从而使学生的心理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发现与矫治。也可引导学生上专业心理辅导网站。条件许可的学校可以设立内部夜间电话心理咨询,进行专业心理疏导。 4、要进一步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关部门严格管理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经营场所,取缔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黑网吧”;推广一批内容健康的网站,净化青少年网上空间。公安机关可在学校附近设治安值勤室或报警点,加强校园周边的巡逻。实施社会“防护林”工程。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是一项社会系统

20、工程;全社会应共同关注,社会各界要自觉地营造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使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具体采取以下对策: 1、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科学原则,它的确立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2、及时防治 及时防治可分为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

21、及时防治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着眼点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方面,放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方面,从而使刑罚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这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原因的立法思想,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依法综合治理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犯罪实际上是社会消极面的“综合症”,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

22、,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4、讲究科学性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家长、学校应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变化的规律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既不能采取“不打不成材”的粗暴式教育方法,也不能溺爱成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4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这表现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上,要求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施行强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个环

23、节上都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第46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实施“浪子回头金不换”工程 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制度教育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要广泛宣传: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的精神,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侦查、起诉、审判、改造等环节采取有别于

24、成年人的方法,着眼于教育和挽救,以达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执法机关要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未成年人在法律责任上还无能力承担起刑事责任的压力;我们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同时,必须从爱护“花朵”的角度出发,而不能像掐掉一朵被病虫侵害了的花朵一样,抛弃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追究犯罪的平等,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平等的;刑事责任中的未成年人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必然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实施相应的理论研究专门工程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改革和进步,必须加强

25、理论研究来指导实践。建立相应的理论研究专门机构,其目的在于团结、组织、联络各地区热心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问题,为预防、惩治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对策,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把未成年人的思想引导到积极向上的轨道上来,并让他们学有所成,就业时有一技之长,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作出更大的贡献。参考文献 1、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 2、王秉中,犯罪教育学,群众出版社,2003年。 3、王大伟,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带犯罪发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 4、燎望,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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