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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再见-丢失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doc

1、再见,丢失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怎么办? 你首先会想到什么? 二哥脑海中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是这样规定的。 1、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只丢失其中一联次 丢失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2、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 Good,也就是说,如果在日常工作中把已经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那么销售方必须去税务局开一个证明给购买方,购买方才可以以此作为抵扣凭证。如果没有这个东西,税务就不认可。 而就在今年,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京国税函[2018]1号通知中。 正式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开具。也就是说北京市

3、范围内的销售方在面对购买方索取此证明时候将不能为其出具。 再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北京国税认为,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我们已经实行了对增值税发票状态全国范围实时可查,这张证明其实已经变得可有可无。 给力!纳税人因此又将少跑一次马路! 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政策仅仅是北京地区,其他地区如果没有规定,依旧按照2014年第19号公告执行! 2 做为购买方,当你丢失了来自北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还向北京市的销售方索取《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吗? 你也别强行让人给你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了。 你更别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行让别人重新给你开

4、具一张发票。 而对于销售方来说,你可别都满足购买方的不合理要求。 你是北京的,把记账联复印件给对方,让对方直接勾选认证,你不是北京的,跑一下,给对方办个证明。 你可千万不要直接在系统作废丢失发票或者红字冲销丢失发票后重新给客户开,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是违规的,相当于给自己的发票管理埋了雷。 为什么违规?我们来看看。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

5、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 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税务局会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发票跨月丢失了,没法作废了,系统不支持,好了,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定性为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 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你联次都没收回,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随意开具,随意冲回,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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