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判决书是合法有效凭证吗?这个问题的准确表述是:法院判决书是会计与税务处理中的合法有效凭证吗?实际上,这个问题本身,带有一定的误导性,也容易让人掉入认识误区.“合法有效凭证”是什么意思?难道还有”非法无效凭证”吗?从这个意义上看,法院判决书当然是合法有效凭证.实际上,会计们问这个问题,本意是想问:法院判断书能不能作为会计入账的依据?法院判决书能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正确把握这个问题,实际上只需要一句话:法院判决书不能代替发票.就是说,如果本来入账、扣除就不需要发票,那么,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入账、扣除的证据.如果入账、扣除需要发票,那么,法院判决书就不能作为入账、扣
2、除的证据.举个例子:一次经济纠纷中,经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样的),某开发商要向监理公司支付附加工作报酬100万元,同时要向一家相邻公司赔偿围墙损坏损失50万元.两家公司收款后,都没有提供发票,开发商能不能以判决书为依据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判决书不能代替发票,所以,这个问题就变成了,两家公司收到的150万元,需不需要开发票.第一、监理公司的附加工作报酬,就是监理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收取附加工作报酬,就应该开发票.监理公司应该开发票,开发商就应该取得发票.那么,以法院判决书入账,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第(五)项罗列的违法行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其后果是面
3、临1万元以下罚款.更为严重的是,存在这样一种极端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开发商没有取得发票的这种违法行为,如果导致了监理公司没有足额交纳相关的税金,则可能被税务机关处以1倍以下的罚款.第二、相邻公司围墙被损坏的赔偿,对于该公司来说,是接受赔偿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开发票,以发票判决书为依据(当然具体还需要赔款收据),入账是合法的.所得税能不能扣除呢?这是另一个问题,即:没有取得合法有效证据,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先
4、说案例中的相邻公司,赔偿收入本来就不应该取得发票,判决书与收据就是合法有效凭证,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以,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问题.再说监理公司,对监理附加工作报酬而言,必须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就是违法的,就是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或者未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能不能扣除呢?纳税的事,不仅要看法律,还要看实务.实务中税务人员多秉持”以票控税”思想,往往不让扣除,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这会成为一个实务中不得扣除的风险,即:未依法征税导致的风险.从税法角度看,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不能扣除,只存在于一种情况,就是,该监理费如果应该计入”房地产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目前的政策,只有这种情况,不得税前扣除才是有法律依据的.比如,如果此监理费是发生于自用固定资产建设,则其未来折旧的扣除不在限制之列.当然,最佳解决办法,还是发票.监理公司收到这笔钱,是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也就是有开发票的法定义务的,不开就违法.所以,应该督促其提供发票,甚至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计税情况下,连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