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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新版细则.doc

1、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6月13日经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国学位条例》、《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学科、专业必需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授权学科、专业。我校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包含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一个学科门类,和经授权专业学位类别。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三条 通常遵守中国宪

2、法、法律、法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含有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要求,向我校申请对应学位。 1.按相关学科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完成要求培养步骤,取得要求学分; 2.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3.攻读学位期间科研结果要求,由学院(研究院)依据学校要求制订具体要求。 第四条 申请学位者应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经过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成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博士学位 1.掌握相关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门知识; 2.含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发明性

3、成绩。 (二)硕士学位 1.掌握相关学科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 2.含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第六条 相同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公布实施措施和《厦门大学授予含有硕士毕业相同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章 学位论文基础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本人独立完成。 第八条 博士论文基础要求是:(1)基础论点、结论和提议应含有较大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2)论文内容应能反应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业知识;(3)应能反应作者已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研究方法和技能,含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4、4)有发明性见解,取得一定科研结果。 第九条 硕士论文基础要求是:(1)基础论点、结论和提议应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2)论文内容应能反应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3)表明作者已掌握本研究课题研究方法和技能,含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4)应有新见解,取得一定科研结果。 第十条 论文用汉字撰写(特殊专业除外)。凡用非汉字撰写论文,必需同时提交汉字译文。论文通常包含序言、试验和计算、事实和理论分析、总结、参考文件等部分,另外应附汉字和外文摘要和关键词。科学论点要有理论论证或试验验证,对所用研究方法可行性要加以严谨说明。引用她人资料要忠于原著原文,并以明确方

5、法标明。利用合作研究结果时要加附注。词句努力争取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楚整齐。硕士论文通常不少于三万字,博士论文通常不少于五万字。 第十一条 论文经学院(研究院)审查和同意推荐答辩后付印。导师对论文评语和推荐意见,应密封传输,注意保密。 第四章 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答辩前两个月,由系(所)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研究院)聘用相关学科教授评阅论文,指导老师不得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标准上实施盲审,具体措施见《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措施》(厦大研〔〕27号)。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通常应为博士生导师,或为实务部门教授级教授,或为参与指导过博

6、士生教授级教授。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三名,其中校外评阅人最少二名。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多年来在相关领域科学研究中有成绩教授。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含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两名,其中校外教授或副教授最少一名。 第十三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具体学术评语,并按百分制评定分数,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参考下列多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1)研究结果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2)论文见解、结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足、可靠;(3)论文学术水平和发明性;(4)论文关键优点(包含研究方法、写作技艺和逻辑性等);(5)论文不足之处。 论文评阅人姓名和学

7、术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并密封传输。 第十四条 教授评阅意见处理: 1.三分之二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成学位论文水平,且二分之一以上评阅人同意答辩,能够直接组织论文答辩。 2.三分之二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成学位论文水平,但不足二分之一评阅人同意答辩,申请人须针对论文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时间由学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安排。 3.凡未达成以上评阅结果学位论文,须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最少三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答辩。组织答辩前仍须进行论文评审,评审时间要求不变。 第五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含有

8、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教授组成;其中最少有半数以上是硕士导师。指导老师不参与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新设和微弱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必需请校外教授参与。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含有高级职称教授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占半数以上,且最少有两位校外博士生导师或教授。指导老师不参与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通常由教授或相当职称教授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答辩工作由学位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组织进行。学位申请者在答辩前不得接触答辩委员。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论文评语;未收齐评阅意见书通常不得进行答辩。评阅结果符合要求条件方能答辩。 第十七条 答辩以公

9、开方法进行(须保密除外)。论文答辩程序通常是:(1)主席宣告开会;(2)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3)学位申请人汇报论文关键内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低于30分钟);(4)委员提问(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能够不休息),申请人答辩;(5)休会,委员举行会议,由秘书宣读指导老师和评阅人学术评语,约定评价论文标准,并对论文作出评价,对是否经过论文答辩和提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6)主席当场宣告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评语、评分等级和投票结果。 为确保有充足时间进行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常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左右)只答辩一至二篇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常在一个

10、单位时间(4小时左右)只答辩三至四篇论文。答辩时要具体统计或录音,博士论文答辩须有录音。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必需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法,按百分制打分,并就是否经过论文答辩和提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经过。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十二个月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不记名投票,获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决议。 除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之外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同意重新组织答辩。 第二

11、十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论文,如已达成博士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同时,还可推荐授予博士学位,并按本工作细则中相关博士学位要求办理。 博士学位申请人论文虽未达成博士学术水平,但已达成硕士学术水平,且申请人还未取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能够作出提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后,发给学位取得者对应学位证书。各级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同意授予学位之月三十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十二个月6、9、12月份召开授予学位例会3次。博士学位证书在经过30天争议期后颁发。 在争议期,如有异议者应经过书面形

12、式,向硕士院学位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反应。由硕士院学位和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硕士院学位和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十二个月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立案。 硕士院学位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应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经过一定方法公布,对于不授予学位人员通常应将决议送达本人。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受到学校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十二个月授予学位决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

13、分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决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却因为客观情况而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决定;有权对错授学位或严重舞弊作伪而未受到行政处分情况,经过复议,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决定。 第七章 荣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中国外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能够授予声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在我校学习外国留学生和台港澳学生申请学位,参考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全国专业学位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学位硕士申请学位另有要求,依据其要求实施。

14、第二十八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各学院(研究院)应将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表、论文全文和摘要、导师评语、论文评阅书、教授推荐书、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统计、录音磁带、表决票、和毕业硕士记录表(毕业判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博士论文中、英文摘要和科研结果等相关材料整理立卷,送校档案馆存档。 学位申请者须将学位论文送学校图书馆存档(纸质版和电子版各),并按要求数量将学位论文和对应电子版提交硕士院学位和学科建设办公室,按要求报送相关机构。 第二十九条 包含军工机密学位论文管理措施另行制订。包含商业秘密学位论文管理措施由相关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依据学校相关条例制订,报硕士院学位和学科建设办公室立案。 第三十条 本要求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要求于6月1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修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相关要求有和本要求相抵触,以本要求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要求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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