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科技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近几年,我国高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已经占了企业支出的较大份额。然而,我国至今还没有相应的会计准则,致使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的会计处理不尽规范,对此类信息的披露也不够充分。本文就此提出问题,并试作探讨。一、研究与开发费用的确认研究与开发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项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固定资产。在论及固定资产时,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也就是说,如果某企业的研发目的是为了获得一项固定资产,比如研究开发、建造一台先进设备,研发时发生的所有费用也都应记入该项固定资产的
2、成本。更值得讨论的是开发是为了获得某项无形资产的情形,因此,以下将问题的重心放到讨论这类研发费用的会计确认上。首先,对世界各国确认研发费用的会计规范进行比较。从国际上看,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确认不外乎三种情况:费用化、资本化、有“条件”地资本化。很多学者都对这三种情况的确认条件、方法及其优缺点做了表述,此处不再赘述,只对世界各国确认研发费用的情况做一个综合的介绍。其次,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如何对无形资产的计价进行限定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
3、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现行的会计规范,企业的研发费用应全部采用费用化,即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这既说明了我国对研发费用采取了“谨慎性”原则,又充分体现了税收和会计政策对研究与开发活动的鼓励。但是,在某些行业,采用费用化明显可能导致企业借此来规避税收。例如,软件行业,其制造成本并不大,其最主要的支出就是研发费用,如果对行业的研发费用采用全部费用化的会计政
4、策,则有违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甚至会导致这些企业的资产被低估。“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拟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如美国的做法,在继续要求研究费用费用化处理的同时,允许将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冯淑萍,2000年)再次,从企业会计业务处理的惯例来看,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区分相当重要。研发的目的不是为了本期收益,而是在经过一个较长时间以后才能表现出来的收益。单纯的费用化,无法体现出这种支出获得的收益是由几个会计期间获得的,也就无法向报表的外部使用者提供一个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因此,将研发费费用化不符合配比性原则。大多数无形资产在尚未开发成功的会计期间里可能不产生任何收益,却要承担大量
5、的开发费用,而开发成功以后的受益会计期间仅摊销少量的申请、注册费用,显然很不合理,同时,也会造成管理者的短期化行为,不利于技术的革新。同样,就会计原则所要求的真实性来看,费用化也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因为有些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很大,如果仅以最后阶段的申请、注册费用计价,势必使得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就其相关性来说,也不便于考核无形资产开发的投资效益。另外,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实质重于形式”,这为研究与开发费用的资本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研发费用的处理中,如果本身数额比重不大,计入管理费用是合理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但就目前来说,在科技飞速进步的大环境中,研发费用的比重大幅增加,这就要求会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