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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1、安徽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学位条例》和《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主动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良好,并含有本细则第三条要求学术水平我校硕士硕士,可按本细则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三条 硕士经过教学计划要求全部课程考试(其中学位课成绩不低于75分)和学位论文答辩,达成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 2、含有

2、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研究上取得一定发明性结果; 4、在校期间须最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申请人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 公开发表1篇以安徽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和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对于文科类硕士,如未达成此要求者,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填写《硕士科研活动自述》,并经导师、院系严格审核,交校学位办审批后方可安排学位论文答辩。各学位分委员会可依据学校要求制订不低于此要求学位授予标准。 第三章 申请授予学位程序 第四条 申请资格审查应遵照以下程序 1、硕士硕士在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相关教学步骤,经过学位课程和其它所学课程

3、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要求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2、硕士硕士申请硕士学位,须由导师推荐,经学科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进行全方面审核,并由院(系)将审核合格申请人材料汇总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查。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1)未完成培养计划,或未取得要求学分; (2)论文经导师审阅被认为不合格; (3)有考试作弊或剽窃她人学术结果行为; (4)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 (5)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遵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第四章 学位论文基础要求和论文评阅、答辩程序

4、第五条 学位论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对所研究课题有一定新见解或新结果。 2、学位论文必需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要有一定工作量(不少于十二个月)。论文正文通常须3万字左右。论文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安徽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要求。论文导师署名不得超出两位。 3、学位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学科点或研究组作开题汇报。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 1、硕士生应在申请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学科点提交学位论文。指导老师应依据本细则第五条相关要求,在30天内审毕论文。若同意答辩,须写出

5、具体学术评语,并向学科点关键组员作介绍。 2、硕士生在正式提交论文前应向本专业相关老师和硕士作论文汇报;或将论文提交关教授中传阅,征求意见,经修改后付印。 3、学科点经初步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答辩意见。若同意答辩,硕士生应从本院(系)硕士教学秘书处领取《安徽大学硕士答辩申请书》,填写后交指导老师及所在学科点签署意见报院(系)学位分委员会。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答辩资格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即可同意其申请,并安排论文评阅和答辩事宜。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1、硕士申请硕士学位,在答辩前应聘用最少2位同行教授评阅论文,其中最少1位是校外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教授,学校激励各单位隐

6、去导师和作者姓名进行匿名评阅。 2、论文评阅人名单由导师和相关学科点共同协商提出,经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办公室立案,申请人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3、论文应在答辩前1个月交给评阅人,评阅过程中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时,则由校学位办增聘1位评阅人进行评阅,2位评阅人(包含增聘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此次申请无效。 4、评阅人对论文评语应密封传输,注意保密。答辩前,评阅人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送审论文一律不附软件(计算机程序),如属申报专利范围,则应注明:“本论文拟申请专利,请评阅教授负责保密”等字样。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职

7、责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经过后,由学科点集中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学科点提出提议,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位办立案。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最少3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教授组成,其中最少须聘用1位外单位教授参与。申请人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组员。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秘书应是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含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硕士硕士)。答辩秘书帮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相关事宜,参与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提问、论文作者回复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具体统计。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4、答辩委员会组员必需出席论文答辩会,在答辩前必需审阅论文,答辩

8、时进行提问和参与投票表决。 5、答辩委员会依据论文达成水平和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法表决,获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提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 6、答辩委员会必需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公正合理”标准,审阅论文,组织论文答辩。审议授予学位工作过程中要严厉认真、坚持标准、不投违心票。 (二)论文答辩程序及答辩规则 1、论文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六个月内进行完成。 2、答辩应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法举行。答辩会议要有具体统计。 3、论文答辩组织接待工作应由院系相关人员负责,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组织接待工作

9、不得探询和答辩相关问题。答辩委员会在答辩会上提出问题,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学位申请人,不然答辩无效。 4、论文答辩程序以下: (1)主席宣告开会; (2)申请人汇报论文关键内容(通常不少于20分钟); (3)答辩委员会和和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 (4)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先听取导师介绍申请人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情况,答辩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评阅意见,答辩委员讨论答辩情况,经过论文答辩决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法表决。决议经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经过。 论文答辩未经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能够考虑深入修改时,应经不记名投票,全体委员过

10、半数经过对硕士学位申请人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决议。修改后论文组织答辩,须在三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 (5)复会,主席宣告答辩委员会经过论文答辩决议和是否经过论文答辩表决结果。 5、答辩会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将答辩进行中提出关键问题及回复简明情况、答辩委员会决议(包含论文评语、评分等级和表决结果)填入申请人《答辩统计薄》,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其它相关材料(包含学位论文及其中、外文摘要,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统计及表决票等)交送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同时将答辩结果立即汇总交校学位办公室。 6、对论文答辩未经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内

11、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 学位审定和授予 第九条 各学位分委员会应根据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情况进行全方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法表决。获参与投票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提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 第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提议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法表决,获参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是否授予学位决定。 第十一条 经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审定,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经过,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高校老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相关要求参考本细则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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