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之七
41.高新技术营业外收入是否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五、其他重要指标
……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 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
2、施所获得的收入;
3.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的非上述收入,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42.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中途中断,研发费用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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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4、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
43.私募基金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上述文件于2008年发布并开始执行,在执行时的适用范围应参照发布当时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即200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另外,财税〔2008〕1号文件明确强调税收优惠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而私募基金不需要通过证券市场,不宜适用财税〔2008〕1号文件有关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4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要进行本年度所得税申报吗?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因此,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分摊税款,但需根据税种登记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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