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铁路客运专线完工验收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规范客运专线完工验收工作,全方面考评建设结果,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定义)本措施所称完工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按同意设计文件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评,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试运行或正式运行整个过程。 第三条 (范围)本措施适适用于中国境内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客运专线)。 第四条 (试运行和正式运行要求)铁路客运专线根据本措施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安全评定后,方可
2、进行试运行;国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 (试运行否定条件)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过安全评定铁路客运专线,一律不得交付试运行。 第二章 完工验收依据、条件 第五条 铁路客运专线完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定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完工验收包含五个阶段工作。换言之,这五个阶段全部属于铁路客运专线完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完工验收依据: 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建设标准; 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经同意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 4. 经同意初步设计文件(含同意修改初步设计); 5. 审核合格施工图(包含经同意变更
3、设计文件); 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外方提供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国家标准等;(注意保留相关资料——工程完工资料) 7.经铁道部同意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和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相关技术标准等。(注意建设单位补充相关技术标准等必需经铁道部认可,不然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第七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含有条件: 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含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本条强调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必需按设计文件建成) 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三同时要求)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
4、防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三同时要求) 4.承包商按相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效自检合格;(一是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二是系统功效自检合格) 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假如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意见,咨询单位对工程质量意见——只有“合格”等级) 6. 完工文件已按要求内容和标准基础完成。(完工文件要做到提前交给接管运行单位,一是用于完工验收,二是用于制订或修改《行规》《站(段)细则》等技术规章,用于维修工作。相关完工文件移交,相关文件要求最少7日前。我想⑴尽可能提前移交;⑵接管运行单位要根据铁道部《相关铁路局提前介入客运专线管理指导意见》(铁办〔〕176号)
5、等要求提前介入。) (二)动态验收应含有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完成了静态验收,形成了《静态验收汇报》,注意静态验收汇报内容要求,并含教授组意见)。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同意;(建设单位要根据铁道部确定动态验收综合试验和模拟试运行关键标准,编制《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并报部同意后实施。) 3. 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关键是专业检测机构在建设单位配合下,根据同意《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动态检测准备工作。) (三)初步验收应含有条件: 1.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效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2. 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成;(本条看似简单,在整个验收
6、中应做到:⑴和后面安全评定条件对应,对影响运行问题必需整改完成;⑵在动态验收时,因为综合检测车应用时间较短,所以对于动态检测试验发觉问题,尤其是系统性能和功效方面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方便使整改结果立即得到验证。) 3.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对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本条强调经对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没说验收合格,在国验时为验收合格。⑴相关环境保护验收。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措施》明确:建设项目标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措施,依据环境保护监测或调查结果,并经过现场检验等手段,考评建设项目是否达成环境保护要求。该项目环境影响汇报
7、书(表)审批部门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⑵相关水保验收,《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要求,在工程完工验收时,应该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通常是在环境保护验收时,水保行政部门参与,一并完成验收。〈不过,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措施》(水利部令第16号)第八条要求“在开发建设项目完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该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和水土保持设施完工验收技术汇报(编制提要见附件)。对于符合本措施所列验收合格条件,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也就是说要搞水保专题验
8、收),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和国家水利部相关部门进行数次协商,未果,仍在深入协商〉。 n 4.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本条强调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即,初验前必需完成工作。⑴相关劳安卫设施。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方法验收措施》要求:①国家计委组织验收建设项目(工程),其完工验收由劳动部参与,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方法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与;②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建设项目(工程)其完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省级劳动部门参与,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方法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
9、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与。受委托参与完工验收省级劳动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方法验收结论性意见报劳动部立案;③各产业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工作(没提完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与;④地方相关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参与。——相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验收。铁道部属国务院行业部门,有其自己劳动卫生部门,并负责相关劳卫安等方面监督管理。所以,能否由铁道部劳卫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验收工作,还需深入协商明确。现在实际做法是铁道部指定由铁路局检验验收,并出具意见(我想,最好是铁路局请当地劳动主管部门人员参与)。⑵相关消防设施。公安部
10、令第3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要求》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该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汇报,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全部者不得接收使用”。相关消防设施验收。经了解铁道部公安局,现在做法是:铁道部公安局关键对前期可研、初设阶段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把关,各铁路局公安局消防处对消防施工设计文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设计院据此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完成消防工程建设,在含有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监理单位检验评价合格,并根据消防相关要求完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汇报后,报请铁
11、路公安局进行消防验收,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 经过试运行,达成试运行条件;(相关试运行:一是试运行是动态验收组成部分;二是试运行是指完成联调联试后,按实际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对客运专线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条件下运行列车组织、客运服务及应抢救援等能力进行全方面演练,验证是否含有开通运行条件,这一点在铁运〔〕197号文已明确。) 6. 咨询单位(假如有)已提交对整个系统可否根据设计速度安全运行咨询汇报;(是指咨询单位对整个系统能否按设计速度安全运行提出咨询汇报) 7. 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基础完成;(文中要求取证工作基础完成,没有量化具体相关工作,我想应该是除取证正在办理外
12、其它征地资料、征地图纸、土地验收等工作应完成——和23号文一致) 8. 完工文件按要求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成,达成档案验收标准。(要求达成档案验收标准。因为国验条件中未明确档案专题验收问题,所以在初验时,建设单位就应及早组织做好完工文件验收和移交工作,确保运行管理和养护维修之需要。根据6月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相关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措施》通知精神:⑴发改委组织验收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⑵发改委委托中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立案;⑶各铁路局组织验收项目,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
13、项目档案验收;⑷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指导和咨询,必需时可组织预验——程序很明确。现在,铁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关键由铁道部档案史志中心负责,可委托铁路局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和移交工作) (四)安全评定应含有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影响运行问题全部得四处理;(强调是影响运行问题全部得四处理,言下之意——对于不影响运行问题可限时完成) 2.试运行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根据运行要求,人员培训和配置到位,建立和完善多种规章制度,包含完善《行规》《站(段)细》等规章制度和建立符合实际运行维修管理体系等等) (五)国家验收应含有条件: 1.初步验收十二个月后(时间要求,既
14、然有要求,就应按要求办,现在部分项目国验拖时间太长); 2.试运行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成建设目标(试运行时一是建设、运行单位要进行沉降观察;二是运行期间对设备进行测试,以达成建设目标); 3.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已经完成;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对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初验时提出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复检合格,有些环境保护设施一样需要试运行,通常为3个月,试运行满足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5.完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铁道部组织审计;(本条明确了:一是要按铁道部《铁路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措施》(铁财〔〕250号)等要求,编制完成完工财务决算,并报铁道部经
15、财务主管部门审查;二是国验前需经过铁道部组织完工审计,且审计中相关问题应整改到位) 6.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除质量保修金外和建设工程各方按协议完成资金结算(资金结算全部完成,有拖欠工程费和农民工工资项目不能国验)。 第三章 完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八条 完工验收关键任务: 1. 对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方面审查; 2. 对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验; 3.对铁路客运专线形成资产进行审核; 4. 对铁路客运专线能否安全交付试运行或正式运行作出评价。 第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完工验收关键内容:
16、本章关键明确了完工验收工作任务和内容,现场验收工作关键检验哪些方面、达成什么程度。期望建设单位或验收牵头单位,对照完工验收内容逐项落实)。 1. 检验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同意设计文件(包含同意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和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2.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检验建设程序实施情况和设计变更管理情况; 4. 检验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关键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协议完成情况; 5. 检验概算实施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它支出是否符合要求,检验财务完工决算;
17、 6. 检验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含有试运行或运行条件; 7. 检验铁路客运专线技术引进、吸收、创新情况; 8. 检验环境保护、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同意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地质灾难整改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要求; 9. 检验工程完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同意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完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正确,并按要求归档; 10. 检验建设用地权属是否符合界址,手续是否齐全; 11. 检验运行投产准备情况,运行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12.落实审计、检验、监察等发觉问题
18、整改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客运专线完工验收采取建设单位自验、教授检验、政府验收方法。(完工验收引入教授检验概念,重视教授把关,并提升验收权威性) 第十一条 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由客运专线企业组织,在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指导下进行。(明确了验收主体单位,静态、动态验收由建设单位(客运专线企业)组织,也就是说,静态、动态验收是建设单位本职员作) 客运专线企业在子系统(专业)基础完工前,成立由客运专线企业责任人为组长,接管使用单位责任人为副组长,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假如有)责任人参与完工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本条明确了完工
19、验收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和组员组成。通常地,下设若干专业组,按各自分工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在子系统(专业)基础完工前,由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商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建教授组,对验收全过程进行咨询,对检测结果进行检验,对验收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实施提议。(教授组成立时机和工作职责) 教授组由教授和铁道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领导分别任教授组正副组长。(教授组组建和组成,包含正副组长及组员——合宁铁路以后改变了这种模式) 教授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铁道部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
20、合格后30天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负责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委员会由铁道部相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其它投资方、客运专线企业人员,教授组正副组长,和勘察设计、咨询(假如有)单位人员组成,在教授组检验基础上进行初步验收。(⑴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⑵30天内组成初验委员会,负责初验工作;⑶组员单位和人员组成——注意包含其它投资方) 第十四条 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在铁道部提出国家验收申请30天内,按相关要求成立国家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组成由铁道部提出方案报国家主管部门同意。(⑴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⑵含有国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向铁道部报
21、送请验函,⑶国家发改委批复项目,铁道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国验申请,包含验收委员会组成方案等,按其批复组织验收;⑷铁道部批复项目,铁道部组织国验) 第五章 静态验收 第十五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客运专线企业组织接管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参建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验,确定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成。静态验收包含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静态验收工作内容,组织实施方法等,静态验收包含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 子系统(专业)验收是承包商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施工和设备安装工作并自检合格后,由客运专线完工验收工作组根据项目系统组成组织分专业、分系统现场检验和验收
22、铁路客运专线子系统可分为基础工程、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运行调度、客运服务等,运行调度和客运服务子系统验收可依据需要在动态验收完成前单独进行。(⑴子系统分类和验收;⑵实际工作中,不管是按专业或按子系统分组,注意不能有漏项或遗漏工作内容。譬如,土地、档案、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水保、机辆、给排水等等不能遗漏⑶运调和客服系统验收能够在动态验收完成前单独进行) 综合系统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对项目根据系统集成理念经过综合调试进行检验验收工作。(⑴综合系统验收概念;⑵具体讲就是在没有实车条件下,把各子系统经过接口连接起来,带电完成系统综合调试工作,达成设计要求,为动态验收
23、做好准备)——静态验收完成后,达成工程质量和系统功效合格,满足开行试验列车要求 第十六条 静态子系统(专业)验收程序: (一)承包商根据设计文件和协议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客运专线企业申请子系统(专业)验收,并报送《子系统(专业)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企业经检验确定达成子系统(专业)验收条件后,组织完工验收工作组对子系统(专业)进行验收。 (三)完工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教授组确定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子系统(专业)验收统计表》(附件1)。 (四)教授组对验收
24、情况进行检验,对完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定。 (五)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完工验收工作组和教授组在《子系统(专业)验收统计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综合系统验收程序: (一)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客运专线企业申请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企业经检验确定达成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组织完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 (三)完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教授组确定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综合系统验收统计表》(附件1)。 (四)教授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验
25、对完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定。 (五)综合系统验收合格后,完工验收工作组和教授组在《综合系统验收统计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客运专线企业应在完成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后编写《静态验收汇报》。《静态验收汇报》应包含项目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过程、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教授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汇报。(注意《静态验收汇报》内容,应包含教授审查意见等) 《静态验收汇报》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立即将《静态验收汇报》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核备。(静态验收汇报报
26、送程序) 第十九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静态验收总体工作标准) 第六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条 动态验收是在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合格并经铁道部确定后,由客运专线企业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织下进行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对工程质量和系统集成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全方面检验和验收。(⑴静态验收合格并经铁道部确定;⑵动态验收工作就是组织在实车运行下,由专业检测机构,根据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要求、设计标准等——联调联试纲领中有明确要求,对工程质量和工程系统性能和功效和安全性等进行全方面检验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客运专线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关键标
27、准由铁道部确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实施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本条强调:一是客运专线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是动态验收关键任务,就是经过这项工作,检验和验证工程质量和系统功效是否达成相关标准;二是结合工程实际和特点,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专业检测机构,提出客运专线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关键标准——联调联试纲领,铁道部组织审查;三是确定关键标准应遵照铁道部《客运专线铁路完工验收动态检测指导意见》(铁建设〔〕7号)。我了解“客运专线综合调试关键标准”就是检测哪些内容,包含常规检测和专题检测,哪些项目搞专题检测,检测评判标准等等;模拟试运行就是在不载客情况下,根据计划运行图进行运行。——合宁铁路关键做法
28、关键标准”是依据铁道部《客运专线铁路工程完工验收动态检测指导意见》,以动态检测专业机构为主,建设单位配合,结合建设项目标实际情况,编制动态检测试验纲领(联调联试纲领),经铁道部组织教授评审后实施。合宁铁路没有进行模拟试运行。)相关联调联试工作:铁道部《相关铁路客运专线开通运行相关工作指导意见》(铁运〔〕197号)文明确:联调联试是指在完成静态验收后,采取试验列车和检测列车,对客运专线各系统工作状态、性能、功效和系统间匹配关系进行综合检测、验证、调整和优化,使客运专线整体系统达成设计要求。联调联试时间通常为2至6个月。试运行是指完成联调联试后,按实际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对客运专线整体系统在正
29、常和非正常条件下运行列车组织、客运服务及应抢救援等能力进行全方面演练,验证是否含有开通运行条件。试运行时间通常为1至3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企业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确定具体《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经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后报铁道部同意。《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含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关键设备仪器,安全确保方法等内容。(一是以建设单位为主,专业检测机构配合,根据同意关键标准组织编制动态验收实施方案。二是注意实施方案内容,包含试运行方案等。三是报部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客运专线企业应根据批复《动态验收实
30、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三)客运专线企业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汇报。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同意专门机构负责。(⑴由专业机构编制动态检测汇报;⑵铁道部同意专门机构。) (四)完工验收工作组就动态检测中发觉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送教授组审查,按教授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统计表》(附件1)。 (五)教授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验,对完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定。 (六)动态验收合格后,完工验收工作组和教授组在《动态验收统计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过程中,铁路客运专线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主
31、动配合客运专线企业,根据铁道部要求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客运专线企业完成综合调试、试运行和测试等动态验收工作后编写《动态验收汇报》,《动态验收汇报》应包含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教授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汇报。(一是依据动态检测试验汇报和动态验收汇报内容要求等,完成动态验收汇报;二是教授组结合检验验收情况对汇报提出审查意见;三是二者加起来就是完整稿) 《动态验收汇报》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应立即将《动态验收汇报》及审查意见
32、报铁道部。(动态验收汇报报送程序) 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试运行工作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运输部门参与。(动态验收总体工作标准) 第七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定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对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验和确定工作。(初步验收概念)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企业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立即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教授组向铁道部报送前一阶段验收工作情况和组织初步验收提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
33、安全质量监督汇报》和教授组相关组织初步验收提议后,确定符合初步验收条件,报请铁道部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建设司确定达成初步验收条件⑴《初步验收申请表》⑵《安全质量监督汇报》⑶教授组相关组织初步验收提议后,提出组建初验委员会组成和初验实施方案,报部领导同意后组织工程初步验收) (四)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需时组织现场检验,提出《初步验收汇报》,明确验收结论。(召开验收会议或组织现场检验。建设单位应根据初步验收汇报内容要求,准备初稿;建设司修改完善后提交初验委员会讨论。初验委员会经过初验汇报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安全评定,就客运专线试运行
34、提出安全评价意见,责成客运专线企业和接管运输单位完善安全方法,完成安全评定工作。(明确了实施条件和安全评定主体部门。根据铁道部《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定暂行措施》(铁安监〔〕53号),对新建铁路项目标安全评定工作作出对应要求(包含安全评定组织机构——铁道部负责、安监司牵头;含有条件——①初验合格②影响运行安全问题处理③临管运行各项准备完成④铁路局安全预评定合格;和安全评定内容、技术标准、程序等)。 第二十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安全评定合格并经铁道部同意后投入试运行。客运专线企业及接管运输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必需深入做好观察、测试工作。(一是安全评定合格并经铁道部同意后,方能投入试运行。至于怎样开行,应由
35、运行单位向铁道部报送试运行方案,经同意后实施。二是建设和接管运输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必需深入做好沉降观察、设备测试有等工作,以达成建设目标) 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客运专线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完工决算编制工作,并提交铁道部审计部门审计。(本条强调⑴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制;⑵提交后铁道部进行完工审计) 第八章 国家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国家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初步验收十二个月后,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对铁路客运专线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国验时间要求,验收主体) 第三十二条 国家验收程序: (一)对含有国家验收条件铁路客运专线,客运专线企业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
36、申请,上报《国家验收申请表》(附件1),报请国家验收。 (二)教授组向铁道部报送试运行检验情况和组织国家验收提议。(验收前教授组对试运行情况进行检验;报送试运行检验情况和组织国家验收提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国家验收申请表》和教授组相关组织国家验收提议后,经确定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验收条件,提出国家验收提议报铁道部,经铁道部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建设司确定达成国验条件,提出国家验收提议方案,报部领导同意后,向国家主管部门报请国验) (四)国家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验收会议,必需时组织现场检验,对客运专线工程质量、线路运行情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结果和初步验收结论进
37、行整体评价,形成《国家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国验方法——能够经过验收会议,必需时能够现场检验,形成《国家验收证书》——有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九章 完工决算和完工文件编制 第三十三条 铁路客运专线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企业应按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完成完工决算。(铁路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础建设结果最终反应,是组建新增资产价值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关键资料。依据铁道部《铁路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措施》(铁财[]250号)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十四条 完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客运专线企业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
38、位档案部门帮助指导。客运专线企业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完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项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客运专线企业组织各相关参建单位编制完工文件并向相关单位移交。(完工文件编制和移交。分工: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指导) 第三十五条 完工文件要如实反应铁路客运专线施工技术情况和工程完工现实状况。如发觉完工文件和实际不符者,应追究原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责任。(编制完工文件要求和责任) 完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实施铁道部相关要求。(实施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完工文件编制移交措施》(办档〔〕8号)) 第三十六条 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企业应
39、根据《铁路土地管理措施》(国土建字〔1992〕144号)相关要求,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验收和交接: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完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措施》(铁运〔〕158号)等进行土地验收交接和领证工作。标准是权属正当、界址清楚、面积正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是①征地工作基础完成;②建设、接管单位及相关教授组成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负责验收;③铁路土地管理机构出具《铁路建设项目完工建设用地交接单》;④由建设单位负责,接管单位配合申请领取土地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客运专线企业应该自铁路客运专线经过初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将《初步验收汇报》和消防、环境保护、档案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铁道部相关部门立案。 (初验汇报和相关文件报备时间要求) 第三十八条 客运专线企业应按国家要求将完工文件等送相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完工文件归档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