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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课税困境及其挑战对策专项研究.docx

1、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毕业论文 题目电子商务课税困境及其挑战对策研究_ _ 届:_________ 专 业:__工商管理___ 学生姓名:__黄超达_学 号:_935048___ 指导老师:___杨春娇_职 称:___讲师___ 年 月 日 电子商务课税困境及其对策研究 [摘要] 鉴于电子商务普遍存在征纳税双方信息不对称、偷税漏税时有发生、纳税申报和税款缴付效率低,遵从成本高、税收稽查力量微弱等很多难题,怎样构建合理有效相关税收制度已经成为政府和企业必需考虑问题之一。基于此,本文将对电子商务模式下展现出课税新问题

2、新方法、新特征等进行研究,并经过对西方现有电子商务税收方案及对策归纳分析,梳理西方优异理论和实际经验,进而结合中国电子商务税收课税现实状况,提出电子商务所得性质识别规则,中国销售和出口销售税收区分标准,寻求建立既能适应电子商务管理需求又能处理传统商务遗留问题税收征管体系。本文研究对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乃至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全部含相关键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遵从 税收征管 C2C 电子发票 The Research on Electronic Commerce Tax Difficulties and Counterme

3、asures [Abstract] Tax revenue of e-commerce usually encounters many problems such as information asymmetry of both tax paying and collecting sides, tax evasion, low efficiency of tax declaration and payment, high compliance costs and weak tax inspect. Therefore, how to build a reasonable and eff

4、ective tax system has become one of the concerns of the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In light of this, the present study analyzes the new problems, methods and features of e-commerce taxation, and introduces the advanced western theories and practice of e-commerce taxation scheme. Based on China’s pr

5、esent e-commerce taxation situation, this study proposes the rules for identifying e-commerce income properties and distinguished taxation standards of domestic sales and export sales, aiming to establish a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that can both satisfy the demand of e-commerce manag

6、ement and solve the problems in traditional business taxation. This study is of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not only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commerce industry but also the maintenance of national tax revenue. [key words] Electronic Commerce Tax Compliance Tax Coll

7、ection C2C Electronic Invoice 目录 引言 1 一、电子商务课税的理论概述 2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其主要模式 2 (二)电子商务的涉税的主要特点 3 (三)电子商务课税的必要性 6 二、电子商务课税所面临的困境 7 (一)电子商务税收性质的界定难题 7 (二)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税收问题 10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题 11 三、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电子商务课税策略 13 (一)欧盟电子商务课税方案 13 (二)美国电子商务课税方案 15 (三)经合组织(OECD)电子商务课税方案 16 (四)台湾地

8、区电子商务课税方案 16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课税的建议 18 (一)完善对电子商务税收性质的界定 18 (二)建立数字身份证制度(Digital ID) 19 (三)推进网络实名税务登记制度和申报机制 19 (四)改善交易记录备份制度,提高稽查力度 20 (五)大力推广电子发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完善 22 结束语 24 致谢辞 25 参考文献 26 引言 从1992年Internet商业化至今,网上贸易取得了举世瞩目标发展。虚拟商店、网上银行、网上广告均呈快速增加趋势,依据eMarketer最新数据揭示,亚太地域将在成为电子商务领军地域,占据总支出33.4%,而北美

9、占据31.7%份额,西欧占据24.6%份额。这三个区域在估计期内将继续占据全球电子商务市场90%份额。其中亚太地域买家将渗透转化为最大数量消费者。[1]中国今年占据亚太区域各国电子商务销售额二分之一以上,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成3.32亿。[2]怎样有效整合和利用这部分资源,避免国家财政因缺乏这部分税收机制而蒙受无须要损失,而且继续激发电子商务活力使之茁壮成长?归根到底,就是其税收模式设计。现在10多家以京东、苏宁易购为首B2B、B2C电商网站,因其卖家全部已在工商部门注册,其税收管理日趋完善且含有完整正常纳税体系。但以C2C为关键平台淘宝网、拍拍网等中小卖家,因为这部分在网店成立之初,绝大部分为

10、小规模个人网店,所以长久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3]这种税制制订有失公允,税收分配不均,税收征管不力现实情况令人担忧,首先是因为中国电商企业并没有缴纳对应税收来和其取得巨大交易额相适应。部分电子商务模式还未纳入现行税制体系,税收流失十分严重;其次,因为电商行业进入门槛低,缺乏必需监管,尤其是C2C电商市场上充斥着多种粗制滥造产品和服务,所以,有必需制订具体电商征税政策,改善现有税收制度,在增加国家税收同时,促进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本文以电子商务税收模式相关理论为基础,解剖中国电子商务关键组成,然后深入分析东西方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层面各自发展趋势和利弊原因,经过对比来研究中国未来电

11、子商务税收改革必需性,并针对电子商务现阶段面临多个关键性问题提出了提议,期望对正在“摸着石头过河”中国电子商务税收体制建设有一定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一、电子商务课税理论概述 (一)电子商务概念及其关键模式 1.电子商务概念 含有实际意义电子商务最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快速发展于90年代,是伴随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而出现一个崭新商业活动。相关电子商务,至今还未有一个较为全方面且权威性,又能够为多数人所接收定义。结合世界经合组织(OECD)、全球信息基础施委员会(GHC)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等组织相关电子商务定义,即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当事人之间经过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所进

12、行伴伴随资金流动各类商业活动,包含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4] 2.电子商务模式 现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通常将电子商务关键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C2C(个人对个人)三种电商模式。其中,B2B(Business To Business )是互联网市场领域一个,是企业对企业之间营销关系。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供需双方全部是商家(或企业、企业),她们使用了多种商务网络平台或Internet技术完成商务交易。B2B是现代电子商务一个关键表现形式。现阶段以阿里巴巴等为代表。[5]B2C(Business To Customer,“商对客”)是电子商务另一个模式,即商业零售

13、其直接销售产品和服务给消费者。这种形式电子商务通常以网络零售业为主,关键借助于互联网开展在线销售活动,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经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B2C网络零售或将成为国民经济新增加点。现阶段以天猫、京东、凡客、亚马逊等为代表。C2C(Customer To Customer)关键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电子商务。比如一个消费者有一台手机,经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把它出售给另外一个消费者,此种交易类型就称为C2C。这种模式以淘宝、拍拍网等为代表。毋庸置疑,淘宝在C2C领域领先地位临时还没有些人能够撼动。[6] 鉴于网络交易市场存在很多风险和缺点,加上交易双方缺

14、乏有效诚信机制,在电子商务早期,企业间交易为网络交易市场独树一帜交易模式,并对于进入该领域企业设置较高门槛。但伴随政府对互联网交易平台完善,交易模式逐步上升为企业向消费者进行销售,这一变更意味着互联网交易市场进入崭新台阶,市场变得愈加宽广。尔后,为了满足中小卖家需求,交易模式也深入演变为像淘宝这么第三方交易平台强势介入,为中小卖家提供了低门槛低成本交易方法。所以,对应税收问题越趋于复杂,尤其是C2C本身存在特点打破了传统交易模式引发了各方面广泛关注。所以,本文研究将关键关注C2C层面。 (二)电子商务涉税关键特点 现阶段电子交易市场分为B2B、B2C和C2C三大块,因为B2B企业交易双方在

15、工商局注册,和传统贸易并无太大区分,税务稽查方便快捷,B2C中卖方企业亦要求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税务稽查也逐步发展完善,而C2C因为本身存在独有特点,对其涉税将会有新挑战。其特点以下: 1.无实体店经营:纳税登记效力减弱 传统商务中,纳税人纳税情况政府能够依靠纳税登记制度充足掌握,就是企业在工商局注册时,要求必需优异行纳税登记,然后才能取得营业执照。“未经登记不得从事商事营业”。然而,电子商务属于无实体店经营,虚拟化网上销售特点大大减弱纳税登记制度效力。[7]究其原因关键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在电子商务中,以个人为销售对象且对职员需求较少C2C、B2C,其交易系统为用户提供网上店铺交易保障,如

16、信用评价、第三方担保支付等。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普遍不关注商家营业资格,企业也缺乏申请营业执照内在动力,经过工商注册进行纳税登记效力大大减弱。二是,开设成本近乎零C2C网上商店,在网上店铺经营早期,还未彰显店铺著名度,经营成效对品牌依存度很低,经营者完全能够在被税局查到后关掉旧店另开新店,所以,各地税局均缺乏在网络上追查主动性,使税局检验成为无用功。总而言之,对于规模较小C2C经营者及B2C企业,传统纳税登记制度难以落实。 2.小额零碎直销型销售:税源更易隐瞒 传统交易中有多道中间步骤存在,经过对这些中间商发票管理,能够有效地统计其应税收入。而电子商务中,生产商能够直接零售给最终消费者,消费

17、者很可能为了得到优惠不索取发票,这么就会瓦解经过发票管理掌握企业收入计税机制,形成偷漏税根源。James Alm, Mikhail I Melnik随机调查了来自eBay约9200个买家和6900个个人卖家0条销售统计,发觉对于整个eBay而言,卖家纳税遵从度相当低,越是新进入卖家,越不愿意就其销售额进行纳税申报。[8]从中能够看出因为销售渠道扁平化,零售百分比会比传统商务中更高,销售不开发票问题愈加严重。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对数量庞大小规模零售业者,缺乏有效税源监控手段,也一样造成税收不停流失。值得注意是在中国,企业经过C2C电子商务隐瞒收入,已成为逃税关键方法。 3.产品数字化:适用税种不明

18、 实体商品经过网上销售,对税制影响不大,而数字化产品到底应按销售征税,还是按服务征税(二者税率不一样),现在税法没有明确要求,这给实践带来很大困扰。[9] 4.交易步骤分散:税收管辖权冲突加剧 交易步骤分散化,是指组成交易各个要素由传统商务中聚集一地,改为电子商务环境分处各地,从而形成各要素所在地政府对税收管辖争议加剧或协调失灵,及跨国避税加剧。交易步骤分散化表现有:买方在一地,卖方在另一地;纳税主体注册在一地,经营在另一地;签约在一地(甚至无法确定在何处签约),交货在一地,结算账户又在另一地等等。[10] (三)电子商务课税必需性 1.对电子商务课税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 税负公平是

19、指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承受负担和其经济情况相适应,并使各纳税人之间保持负担水平平衡,是相关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标准。它基础功效就是政府为了保障社会公平,经过多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实现公平竞争,使每个经济组织和个人能够推行税收责任和负担纳税义务。从横向公平角度来讲,条件相同纳税人应负担相同税收负担,不能因为纳税人是从事传统商务还是从事电子商务而有所区分。假如对电子商务免予征税,则肯定使传统交易市场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对消费者相关产品选择、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和对市场主体经营产品价格等产生关键影响,并最终影响到资源有效、合理配置。所以,应该对两种产业全部进行征税,交易方法不一样不应作为税收差

20、异原因,对电子商务征税势在必行。[11] 2.对电子商务课税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中国财政收入关键起源于税收、罚没、规费多个方面。其中罚没收入、规费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份额显著偏低,平均约3%~4%之间,所以,可见税收收入对国家财政收入决定性意义。即使现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总体不高,即使征税所带来收益也较少,但从电子商务在中国发展迅猛势头来看,对电子商务长久免税势必会使中国财政收入蒙受巨大损失。信息产业部官员就公开表示:中国网上交易开发票程序不够完善,轻易造成漏税、偷税,伴随网上交易普及,这个问题也将日益突出。尤其是现在股票、期货上网交易额已占总额1%,一旦以后上网交易大规模开启,交易

21、印花税等相关税收征收和核定即成问题。据悉,相关部门正商讨确定《互联网税收实施细则》,以预防网上偷、漏税情况,保障国家财政收入。[12] 二、电子商务课税所面临困境 本节关键对电子商务进行课税存在三个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刻解剖,探讨电子商务课税所面临困境根源。 (一)电子商务税收性质界定难题 1.电子商务使流转税界定模糊 (1)电子商务和增值税。电子商务对增值税影响关键表现在消费地标准引发冲突上,对原来征收增值税有形产品部分转化为无形数字化产品后,适用税种难以确定。如网上交易书籍、电影等数字化产品是按销售产品征收增值税,还是按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数字产品增值税基础上无法征收,在生产

22、和销售地征收极难确定购置者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即难于确定贸易性质为中国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增加了确定是否征税或退税难度。因为传统交易模式下大量中介消失,提供给最终消费者商品因为流通步骤降低而造成单位商品名义增值额降低,增值税收入可能会有所降低。[12] (2)电子商务和营业税。电子商务对营业税挑战关键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征税地点难于确定。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营业地点虚拟化——变为网上企业(只有网址,在关键销售区域没有注册实际地址或无法查找实际地址),而虚拟化能够使得纳税主体经营场所覆盖区域扩大,传统意义经营场所降低或不复存在,造成有些地域营业税收入会降低。当传统意义经营场所、常设

23、机构不复存在时也使得纳税主体确实定发生问题。[12] 2.电子商务使所得税界定困难 电子商务对所得税影响关键表现在三个方面: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性质界定和电子商务交易所得起源地确实定。 (1)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性质界定。传统交易模式下,依据营业利润进行课征,纳税人销售商品通常被界定为应税销售额。不过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人销售产品大部分价值转变为经过提供网上下载补丁,以更新现有软件。那么怎样界定消费者在最初购置产品是为购置一个特许权还是销售所得?不一样界定标准,其税务处理方法大相径庭,前者要适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以后者要适适用于通常所得税。分析其原因在于被数字化了网上传输信息,税务机关难于分辨特许

24、权使用费、销售所得或劳务所得,使营业所得、特许权收入、劳务酬劳等所得之间分类变得模糊不清。 (2)相关电子商务交易所得起源地界定问题。依据国际税收上通例,一国对所得税收管辖权(即对收入征税权力)通常取决于所得起源地,居民对所得起源地所得纳税,而非居民只对来自于管辖权范围内所得纳税。在传统销售情况下,通常判定所得起源地时,可考虑协议签署地、产品生产地及产品销售地等,这些地点存在着紧密联络,但电子商务环境下上述地点分散则给所得起源地规则带来很大压力。[14] (二)中国销售和出口销售税收问题 1.怎样区分中国销售和出口销售 现在,大部分流转税(比如增值税、消费税)全部对出口实施免税(或零税

25、率)。在货物为有形情况下,经过货物邮寄地点或运输地址能够很轻易地域分该批货物是中国销售或出口销售。不过,网络交易中在线定购者是中国还是国外却无法判定。原因在于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任何用户全部能够拥有一个无国籍地址,而且网上销售商不可能以某笔销售目标地确来定是出口还是中国销售,这么就无法确定数字产品销售是要负担税负还是免税。 2.怎样对进口数字产品征税 数字产品假如以有形方法(如CD、光盘或磁盘)进口,在通常情况下是要征收中国流转税和进口关税,但假如这些产品是经过下载使用和网上订购,就能够逃避对进口征税邮局和海关检验。在过去,因为技术限制了这一部分交易发展——下载文件需花费大量时间

26、和昂贵网络费用。不过伴随上网费用下降,压缩技术发展和网络速度加紧,该种传输媒介缺点被大大降低,这一领域电子商务取得了快速发展机遇,也引发了对应税收流失。但现在而言,其对税收影响仍然有限。据估量美国因为网上销售而流失销售税,即使在最极端情况下,流失税收收入,低于总销售税9%,对估量是潜在流失介于总销售税5-10%之间。[15]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题 1.现行税收征管方法 依据税局业务调研和税法理论概述,中国税收征管步骤可总结为以下六个部分 [16]: 图1 中国税收征管步骤 其各步骤具体内容为:(1)纳税登记:企业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前需先办理税务登记,然后才能够领取营业

27、执照。用此方法确保税务机关掌握全部依法经营企业。(2)发票领购:企业向税务局领购发票需凭借税务登记证,并在随即经营中,依法对全部收入开具发票,税务机关经过这个方法能够有效掌握纳税人收入数据。(3)纳税申报:企业按各阶段编制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材料,供税务机关审核。经过这个方法,税务机关取得纳税人收支及应纳税额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核或调整。[17](4)税款缴付:税务机关审核经过了应缴税额后,企业可经过现金、贷记凭证、支票或远程电子支付等方法缴纳税款。(5)纳税评定:税务机关采取人工或计算机采样等方法,不定时或定时评定纳税人申报材料,遴选出需关键稽查纳税对象,发觉有可

28、能存在问题。(6)纳税稽查:经过查账、约谈、到企业现场调查等方法,税务机关对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事实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果给处罚、不处罚处理。 2.电子商务征管问题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是在传统商务基础上构建。因为信息化程度低及税收征管方法中部分先天缺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成本高、效率低,再加上传统商务中存在着税收漏洞也一直未能得到很好处理,使电子商务征管问题日益凸显。关键表现在以下多个方面: 表1税收问题分类[17] 问题类型 问题起源 问题表现 问题严重性 I类: 继承性问题 从传统商务中继承 使用假发票 使用阴阳票 造假账、不记账 效率低 遵从成本高 B2B

29、中纳税不遵从可能是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主因。 II类: 放大性问题 传统商务中也存在,电子商务将其放大和显化 个人网店不经纳税登记 面向个人销售不开发票 B2C和C2C参与人数最多,但交易额远比不上B2B,对应税收流失也终究有限。 III类: 电子商务 特有问题 电子商务新产生 无形产品销售适用税种不明 所得起源地难以认定 常设机构消失 仅对跨国交易起作用 结合现行税收征管步骤,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度表现为:(1)继承性问题全盘接收。税源监控受发票不遵从严重威胁。现行税源监控所依靠“以票控税”机制在预防假发票、阴阳票、不开票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先天不足。假发票使用猖獗原

30、因在于纸质发票防伪能力有限,;从发票开具到税局掌握发票信息之间存在较长延时,且税局只掌握卖方发票、不掌握买方发票,造成买卖双方即使使用真发票,也能够经过阴阳票方法偷逃税款;更有甚者,面向个人销售时,经过不开发票隐瞒收入经营方法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纳税申报和税款缴付效率低,遵从成本高。每个月一次纳税申报,真正在税局交表、侯审时间只有2分钟,往返交通和排队却要1—3个小时。税款缴付还未普遍实现在线支付,效率低、立即性差。纳税评定以人评定为主,效率较低。评定效力依靠评定者个人经验,评定范围和深度有限。税收稽查信息起源少,取证难,调查成本高、效率低。(2)放大性问题又将原本传统商

31、务中小问题影响放大。纳税登记不根本。国家掌握纳税人名单是经过纳税登记和工商注册联动机制,要求只有进行了纳税登记后,方可领取营业执照。但当买方为个人时,对卖方是否有营业执照并不敏感,所以传统商务中一直存在无证经营问题,流动摊贩就是其中最经典例子。而在电子商务中因无店铺销售深入降低了小企业工商注册动力,加大了对无证经营进行稽查难度:面向个人销售增加是不开票销售愈加普遍,“以票控税”效力深入下降。(3)最终,电子商务还造成了新问题,如数字产品造成适用税种不明,异地交易造成税收税源流失和管辖权冲突等。老问题未处理,新问题又产生,这令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显得十分复杂。【18】 三、关键发达国家及地

32、域电子商务课税策略 本节将关键探讨欧盟、美国、OECD及台湾地域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经过比较法深入研究各个区域对电子商务征税策略并结合其所处历史条件和中国现今发展趋势进行对比,从而提出自己见解。值得一提是对应税赋在各个地域名称不一样,在美国是零售税、在欧盟是增值税,在OECD是消费税,而在台湾地域则是营业税。因为OECD34个会员国中,除美国及加拿大未采取增值税制度之外,其它32个会员国现行营业税均为增值税。可见世界各国使用增值税占绝大多数,所以通常把对电子商务征收税收统称为“增值税”,以下分别就欧盟、美国、OECD及台湾地域税制和对目前针对电子商务课税增值税之处理加以说明。 (一)欧盟

33、电子商务课税方案 首先,因为电子商务兴起,引发在欧盟各国在加值税课征上很多议题,为能有效确定潜在问题和提出可能处理路径。欧盟执委员会向欧盟理事会提出增值税税第6号指令修正案。欧盟执委会在修正案中明确指出下列几点: (1)为电子方法提供商品明确其法律性质。要求将所谓“以电子方法提供”(supply by electronic mean)定义为:“凡传输开始到最终接收,均借助储存设备和数据处理,同时以有线、无线、光学或其它电子方法完成全部传送、传输及接收者。”由此可知“电子方法”不包含经过有形方法(比如在DVD或CD上)传输电子内容。(2)明确电子方法交付提供地认定标准。要求当欧盟境外经营人以

34、电子方法向欧盟境内消费者提供劳务时,应课欧盟增值税。而当欧盟境内营业人向欧盟境外消费者以电子方法提供劳务时,因为劳务买受人其固定营业场所、永久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均不在欧盟境内,所以不需要负担增值税缴纳义务。(3)对纳税设置门槛。在以税籍登记方法确保增值税缴纳前提下,为了便利租税制度运作及避免阻碍国际电子商务发展——尤其是对小微企业和偶然销售给欧盟消费者零售商征收过重负担。设置税籍登记门槛要求:凡欧盟境外营业人提供劳务予欧盟境内消费者,年度交易总额未达成100000欧元,欧盟会员国应免去其增值税纳税义务。[19] 其次,欧盟出台增值税新规,要求全部企业依据买家所在国,而非卖家所在国对消费者征收

35、增值税。该新规意在阻止像亚马逊这么跨国电商将自己分支机构设在像卢森堡这么增值税税率较低国家。现今,中国存在多数企业把注册地设在像维京群岛等低税率地域,所以以中国境内作为纳税义务人纳税范围是个不错选择。 最终,欧盟这一新规则出台意味着,很多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小企业要统计每个用户来自欧洲哪个国家,这些国家增值税税率又是多少。试想部分企业因为没有精力根据欧盟要求对用户国别进行逐一甄别统计而不得不关闭其网店,这对企业发展又是不利,所以有利有弊。所以,本人认为,鉴于中国特殊国情,应结合本身特点,能够开设部分由政府引导咨询中介网站为中小企业提供无偿或低价评定,这不仅仅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而且还有利于提

36、升中小企业规避风险能力。 (二)美国电子商务课税方案 美国对电子商务课征税收态度关键分为:一是网络免税法;二是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汇报(ACEC);三是网络平等税法。 美国早期实施是免税法。在联邦政府还未表示意见前,各州对于电子商务,借由网际网络下载时,尤其是对于影音商品、书籍或计算机软件等,是否课征零售税或使用税态度是不一样。有些人认为下载软件和信息要课税,有些人则认为应予免税,亦有些人认为下载软件应课税,不过下载信息不课税,也有要求标准上免税,但若使用人取得手册或备份则仍应课税。为了避免各州各行对于电子商务各自要求不一样税赋,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网际网络免税法应运而生。其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37、1)冻结课征一些赋税。各州及其所属指行政部门不得对于电子商务为多重或歧视性课税(第1101条第(a)项第(2)款要求)。[15](2)不再扩增新兴课税权利。第1204条要求:“任何人于本法生效前已存在之收缴税负之义务,不因本法而扩增。[15](3)筹建临时委员会以研究电子商务之课税。要求该委员会针对电子商务是否应予课税,和假如应予课税话,又应采取何种方法来确保该税赋,非为尤其针对网际网络歧视性税赋及造成多重课税问题等议题进行研究,并须于该法生效后18个月内向国会提出汇报。(4)不课征联邦网际网络税。对于网际网络及网际网络服务提供者,于1101条(a)项要求之冻结期间内,国会不得制订类似之新

38、联邦税。[15] 随即,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汇报(ACEC)针对网络课税销售暨使用税问题提出提议以下[20]:(1)延长网络免税法免税年限。(2)修正固定营业场所定义。(3)联邦和州政府协办制订统一销售暨使用税法。(4)数字商品课税政策上可采取之政策。(5)国际货物和劳务税课征。 以后,因为网际网络免税法冻结期届至,为避免各州及地方政府于该法失效后,对于网际网络服务或电子商务买卖双方,课征离线交易所不应课征歧视性税赋或多重课税。所以众议院经过了网际网络平等课税法。 现在,美国现行网络免税法得到很多国家效仿,中国对于C2C电商交易施行税法也是参考网络免税法,这基于维护现行互联网交易中小额

39、零售贸易考虑,使其能够享受足够优惠得到成长。但毋庸置疑是,免税违反了公平标准,对于其它销售模式组成了不公平竞争。 (三)经合组织(OECD)电子商务课税方案 OECD很早就为了应对电子商务所衍生多种问题,开始对其进行研究,并选择确保信息基础建设、建立使用者和消费者对信息系统和电子交易信息、在新电子环境中降低规范不定性和减轻付款和交付运筹问题,作为研究重心。而在构建可确定性法律和规范环境中,OECD尤其针对租税问题交由财政委员会(FAC)组成四个小组,基于电子交易直接税和间接税影响,针对电子商务可能增加逃漏税、租税规避问题及税务行政问题等进行研究。[13] 对此,OECD渥太华会议奠定了电

40、子商务课征所应遵守基础标准[13]:(1)中立标准——各国对于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之间,应主动寻求中立及平等课税方法,企业决定均应出于经济考虑,而非租税考虑。在进行相同交易情形下,应向纳税义务人课征相同标准税捐。(2)效率标准——应尽可能降低纳税义务人依从成本和课征机关行政成本。(3)确定性及简单性标准——对于电子商务课征法规应尽可能简明易懂,使纳税义务人能在交易前预期课捐结果。包含能了解何时发生税捐,于何地发生及怎样计算其税捐。(4)有效性及公平性标准——各国应于正确时点课征正确数额税捐。在降低可能逃税和避税时候,亦应维持电子商务风险和反制方法平衡。(5)弹性标准——电子商务课税制度,应保持弹

41、性和动态,以确保该制度能配合科技及商业发展,和时俱进。 基于以上标准,OECD电子商务工作小组提出四种可行机制: 1.自行报缴制度。在自行报缴制度下,买受人就进口劳务或无形货物,交付酬劳后,自行依法定税率计算税额,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缴消费税。图2所表示。 税务机关 消费者 企业 A国 出卖人 消费者 B国 图2 自行报缴步骤 资料源起源:笔者自制 2.非居住者注册登记。所谓“非居住者注册登记”指在课税辖区内非居住者企业,对该辖区内买受人,从事劳务及无形资产远距销售。比如邮购事业或电子商务跨国交易,其交易额若超出最低限额时,须在该国境

42、内办理注册登记,同时,需要依据买受人国家消费税率计算,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对应消费税。图3所表示。 注册 税务机关 消费者 出卖人 B国 A国 图3 非居住者注册登记步骤 资料源起源:笔者自制 3.就起源地课征再移转税款。所谓“就起源地课征再转移税款”,是指营业人在货物出口时,需要就该出口以非居住者财货形式缴纳消费税,并交由营业人将此税额汇寄给本国税务机关,再由本国税务机关将此税款汇转给消费国。图4所表示。 结转 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 消费者 出卖人 A国 B国 图4 就起源地课征再移转

43、税款步骤 资料源起源:笔者自制 4.金融机构代为扣缴。所谓“金融机构扣缴”课税机制就是买受人和营业人间电子化交易,其所支付价款是透过银行和信用卡企业等金融中介者,将消费税款汇转给各消费国家,由此可见,这一课税机制最关键特征就是将原由营业人负责扣缴税款义务转移到金融机构。[13] 图5所表示。 金融机构 税务机关 出卖人 消费者 B国 A国 图5 金融1机构代为扣缴步骤 资料源起源:笔者自制 综合分析上面四种方案,电子商务交易形态若为B2B时,应采取自行报缴制度,考虑目前技术能力,B2C和C2C交易现在则以非居住

44、者注册登记制度为很好选择,中国目前能够学习借鉴这两种方法。 (四)台湾地域电子商务课税方案 1999年3月31日台湾“经济部”商业司主办二十一世纪企业电子商务新契机——SCM(供给链管理)专业研讨会中首次公布 “电子商务政策纲领”。本纲领曾于1998年11月在亚太经济合作会议(APEC)中间APEC各会员国宣示。这一纲领在税务方面作了部分关键标准指导,宣示在台湾地域未来数年电子商务税务演进中饰演关键角色。其关键以下[21]: (1)维持电子商务无歧视、中立、一致、明确租税制度。(2)不对电子商务征收额外进口税捐。(3)避免电子商务租税和中国租税管辖权产生冲突或双重课税现象。(4)简化及明

45、确化电子商务租税制度稽征方法。 在此标准指导下,对于经过网际网络传输数字商品,台湾各界提出了不一样见解: 1.货物观。若自网站经过网际网络以电子传送数字化产品,如CD音乐或影像时,因为这些数字物品和其有形形式,在功效上几乎相等,所以,可认定其为货物,应无异议。[22] 2.劳务观。在著作物销售,在纸本着作物时代,并不要深究其销售到底是单纯销售,或含有著作权使用授权,而是更倾向于将它看成销售货物。只是以磁盘、光盘等电子媒体销售书籍或影音著作物后,因为受重制、公开播送、公开上映简易性,使著作物销售所含著作权授权问题逐步取得重视,大有凌驾物销售趋势。在网络交易,因为著作权人并不提供该著作储存媒

46、体,而是愈加突出授权。因为在以通信网路下载数字产品时,并无有形实体交易,而只是将数字信息加载于购置者储存媒体中,以供以后利用,所以应将其定性为销售劳务。[22] 3.授权观。依据物权法上“一物一权”及“物权标特定”标准,法律上物必需部分独立存在。所以电波、音波、光线、电磁辐射或粒子辐射,如非由人力加以支配控制使其分离独立者,则不可认定为法律上物。因为经过网际网络所传输数字化商品,是经过位形态加以传输,并可储存于光盘或其它磁性媒体,而以不一样形态加以展现,在技术上亦能加以储存、控制、利用,且为工商业及日常生活所普遍使用。所以,可将其独立认为是物一个。所以,数字化商品不管是经过网际网络传输,抑或

47、是附着于媒介(比如光盘或磁盘)而进口,均视为台湾法上所称“物”。[22] 4.依销售商品种类分别认定观。认为交易客体为数字化商品时,其性质介于有形商品及劳务之间,所以将其区分为计算机软件、电子书及影像等三类加以说明。就计算机软件而言:采取美国法院判决见解,认为经过数字化传输计算机软件,属于有形个人财产;就电子书而言:电子书几乎相同于计算机软件,所以能够认定是有形个人财产;就影像而言:依消费者是否能借由网际网络正当传输下载而可永久性储存于消费者储存装置上,又可分为有形商品及劳务。若是经过线上数字化传输所取得影像或其它统计拷贝,消费者可将其“永久储存”于任何媒介,如硬盘或光盘片,则此项交易性质是

48、购置商品,也就是出卖人应是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给消费者。然而,在影片仅是能透过数字传输予消费者,但下载影像并不能被消费者“正当性永久储存”或消费者仅拥有线上阅读、观看或于一定时间使用权利时,因消费者不外乎是支付对价取得一段使用期间或是随使用次数、使用时间付费,使用者并未实质取得近于物全部权,所以应属劳务。[22] 笔者认为台湾地域销售劳务认定标准可和欧盟及OECD渥太华会议共识连接。欧盟执委会已经明确表示经过网际网络传输数字商品,应视为劳务提供,而在OECD渥太华会议中,在消费税议题上就数字化商品销售不应被视为货物提供,而应适适用于台湾营业税上,直接得出其属销售劳务。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电子商务各

49、方面情况全部含有相同之处,经过了解台湾地域对于电子商务制度制订和计划,寻求更多相同性,可为大陆借鉴和吸收。 四 、完善中国电子商务课税提议 (一)完善对电子商务税收性质界定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性质界定难题,我认为:首先,要完善增值税相关要求。在以电商交易形式销售有形商品情形下,交易双方在网络上达成了买卖协议,离线交换相关商品和劳务。[23]比如,和实体店相同,淘宝上经营销售商品网店也要经历从厂家进货等类似交易步骤。也就是说除了交易媒介区分外,电子商务交易和传统线下交易并没有实质区分。所以电子商务中有形商品当然能够纳入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成为增值税课税对象。而对于数字化商品税收问题,

50、还需要进行不停地深入研究和分析。伴随“营改增”全方面完成,数字化产品被纳入增值税征税客体相关要求将逐步完善。其次,营业税完善。营业税课税对象包含无形资产、劳务和不动产。对于经过网络销售无形资产行为和传统无形资产转让并没有实质区分,应该纳入现行营业税征收体系。而对于劳务征税,则应该考虑:在目前,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一个关键税种,通常以劳务发生地为课税地点。但在电商模式下,卖方经过网络提供劳务,具体劳务发生地难以确定。为此,能够借鉴中国《协议法》中相关要求,对采取数据电文提供劳务,以其主营地或常常居住地为课税地点。[24]最终,对个人所得税完善。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自然人)取得各项所得征收一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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