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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在香港受雇被派来内地工作的人员如何计算个税.doc

1、在香港受雇被派来内地工作的人员如何计算个税 问:香港居民在港受雇派来内地子公司工作的纳税义务问题,过去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执行。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2012年第16号公告后,有些问题不好理解,现举例请教如下: 1、香港居民受雇于香港总公司,长年派到内地子公司工作,其薪酬由香港总公司支付。根据出入境记录,2012年该香港居民在内地逗留天数为245天,每年返港公休及回总公司开会、工作时间累计为120天。已经连续5年在内地工作,当连续年满5年则间歇休假一个时期“过冷河”,再重新计算5年。过去,该香港居民受雇所得分别在两地申报纳税,以其实际收入40%在内地申报缴

2、纳个人所得税;其余60%薪酬在香港申报缴纳薪俸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6号公告下达后,政策有无变化,应如何申报?适用哪些文件条款和计算公式,望给予指教。 2、跟上述情况一样,不同的是该香港居民在内地停留天数为325天,在港天数为40天。其适用政策条款的区别是什么? 3、香港居民受雇于香港总公司,其薪酬由香港总公司支付,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亦派到内地子公司工作,但其在内地停留时间不超过183天,其受雇所得应在何地纳税? 请结合上述三个例子,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 答:1、如果该香港人仍属于香港税收居民。其受雇于香港,但派到内地从事受雇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内在内地停留

3、或累计超过183天不满1年,其取得的所得,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规定,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规定,该个人属于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但未满一年,原适用公式:

4、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可见政策适用有变化。新政策将工作天数取代为停留天数。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根据上述规定,该香港人在境内停留天数为325天,有可能达到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条件。 如果其在境内居住时间不满一年(比如,一次性在香港呆40天),其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同前述1.即:应纳税额=(

5、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如果其多次到香港累计40天,则该香港人属于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其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税发〔2004〕97号文件规定,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该香港人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183天,境内不支付工资并且境内子公司不负担境外支付工资的,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二条以及协定受雇所得第二款规定,该香港人不需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种情形,新旧政策相同。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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