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只要前11排座位的旅客”提供的“要客服务”,税怎么算?
炎暑溽热中,南航的一篇自我表扬的《只要前11排座位的旅客为政府执行要务护航》引起了网络舆情的轩然大波。现在南航已经紧急做出了情况说明,以澄清事实真相。但航空公司提供的这种针对重要人士提供的要客服务中,存在着税收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形成税收问题。
早在1994年,当时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就公布实施了修订后的《关于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运输服务工作的规定》。规定显示,要客乘坐航班,可享受到一系列高于普通旅客的优质服务。这里所称的优质服务包括协助办理值机、行李交运、提前登机、代取行李等多项内容。作者没有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2、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里找到要客服务,按照其内容来看应当属于现代服务大类下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航空服务或其他现代服务。假如要客是办理VIP会员、白金卡之类的商务人士,因为该类用户在取得VIP会员身份或白金卡时已经支付了对价,或者因为积累消费里程等原因获得了相应身份,所以他们获得的要客服务是有偿服务。但如果要客没有比普通乘客支付更多费用或达成某项消费条件,就可以享受此类服务,则应当认为是无偿提供服务了。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航空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服务,航空公司无偿提供要客服务显然也属于这种类型。按照《实施办法》第4
3、4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假如所谓的重要客户没有比普通乘客支付更多费用或达成某项消费条件,就可以享受此类服务,显然应当比照取得VIP会员身份的商务人士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确定其销售价格,并按6%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除了增值税,要客服务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按照《企
4、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航空公司在重要客户没有比普通乘客支付更多费用或达成某项消费条件时提供要客服务,显然属于捐赠或者赞助行为。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对要客服务另有规定,因此应当视同提供劳务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另一个问题是:航空公司提供要客服务是要确认相关成本或费用的,但是这种费用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支出呢?这不是一项福利,因为享受服务的个人不是公司员工;显然
5、也不可能是公益性的捐赠;把它视作业务宣传费也有些勉强,因为就南航这次宣传乌龙反映的效果,宣传要客服务起到的似乎是负面作用。最贴近的应当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航空公司为了让要客们获得宾至如归的体验,提供润物细无声的个性化服务,是为了日后要客能够倾向于再次选乘本公司班机。这么说来,这项费用还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而是要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看来,要客服务确实是争议多多,即使是从税收这个独特的视角来看,当事人也不能掉以轻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