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归宿 新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归宿 新会计准则下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在经过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正式稿几次变化后,最终从财务报表和会计科目中彻底消失了,没有一点说明,不留一丝痕迹,简直可说杀之不见血。 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两个科目消失的过程: 一、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首次征求意见稿中仅在固定资产准则解释中明确固定资产资产修理费不得采取待摊、预提方式,但在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中保留了科目和项目,科目说明中“待摊费用”说明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预付保险费、
2、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预付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等,应于预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财产保险费应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平均摊销,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应在租赁期间内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
3、余额,反映企业各项已发生但尚未摊销完的费用金额。 科目说明中“预提费用”说明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费用,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预提的金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金额的差额。” 这样的处理,与以往相比几
4、乎没有大的变化,大家都很容易接受。 二、应用指南草案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很少有人会想到,在应用指南草案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会出现这么大的变化。 首先我们发现,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解释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从报表项目中被删除,仅在报表列示说明中这样描述: “企业待摊费用有期末余额的,应在“预付款项”项目中反映。” “企业预提费用有期末余额的,应在“预收款项”项目中反映。” 接着我们就看到,在会计科目中,“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也被删除了,而关于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在哪里都看不到了。 但在后面我们又发现,在“新旧科目衔接”中却赫然写着”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
5、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和“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预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这我们可以理解为,由于工作量大且时间紧,出现了错误,由此可以理解为在应用指南草案中,对这两个科目的处理本意应为:取消科目,如果以前有余额暂列入“预付款项”和“预收款项”(纯属猜测)。 三、应用指南正式稿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期盼已久的应用指南正式稿出来了,我迫不及待地寻找有关“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内容,从头翻到尾,再也看不到一字半句有关这两个科目的内容。报表项目和会计科目里,和草案一样,删除了这两个项目和科目,但原来还有一点迹象的报表列示说明也消失了。 至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彻底从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失踪了,而随之而来的是,原来“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