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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借款费用的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doc

1、借款费用的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税法明确规定的以下几点税务处理方法与会计处理不同,需要企业在按照借款费用制度进行会计处理的同时,相应进行纳税调整。借款费用的差异及处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为便于执行,这里“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明确统一标准。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

2、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正确理解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2)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3)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实体,不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但是,如果总、分机构符合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独立纳税人条件,总、分支机构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理应受到办法第三十六条限制。(4)企业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负责集团内的财务管理、会

3、计核算和资金调度事务,如果企业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所属的其他企业进行贷款,相关子公司申报扣除贷款费用,也应该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几点说明:(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

4、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这一政策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同。(2)借款费用会计制度中对资本货暂停和停止资本化的规定,在借款费用的税务处理上同样适用。(3)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利息费用,已按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账户归集的,直接扣除,不予以资本化。其他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也不予以资本化。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由于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损益,而税收上要求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故应将其列入纳税“长期待摊费

5、用开办费”一并作纳税调整。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仍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借款费用会计制度确定停止资本货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尽管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是,企业会计制度出台后,税收上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的确认应与制度保持一致。这不仅是从便于操作的角度考虑,更重要的是制度规定的停止资本化时间更为合理,同时减少了纳税人利用此避税的机会。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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