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事项
事项名称: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事项
办理机构: 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地址、时间、电话
受理方式: 上门办理
办税程序: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1.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统一提出申请。
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应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情况后,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2.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二)时限
无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
(二)提交资料
1.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复印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
2.《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3.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
4、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制作《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告知书》,送达纳税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主管税务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咨询电话: 12366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