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 中国建设部部长令 第7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依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置、含有企业法人资格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根据本要求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
3、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条件以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完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十二个月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
4、含有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含有完善质量确保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完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十二个月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
5、方米以上,或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含有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含有完善质量确保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完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和
6、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含有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含有完善质量确保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7、1年以上; 3.已完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立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
8、验资证实;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协议;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其它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立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使用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能够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使用期,但延长久限不得超出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标,《暂定资质证书》使用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暂定资质证书》使用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
9、管部门应该依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对应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兼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提交下列证实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汇报;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责任人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标相关证实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确保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实施
10、情况汇报; (七)其它相关文件、证实。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施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审批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经资质审查合格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对应等级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能够依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
11、遗失资质证书,必需在新闻媒体上申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关键管理、技术责任人,应该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时,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施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有不良经营行为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
12、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资质年检,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该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房地产项目标建设规模不受限制,能够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负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开发建设项目,负担业务具体范围由省、自
13、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该在要求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负担任务。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更正,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更正,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14、一,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根据要求发放《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更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根据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由原资
15、质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更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要求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16、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资质许可申办须知 一、法律依据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国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中国建设部令第77号)。 二、各资质等级企业条件以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完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十二个月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
17、发投资额; 6、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含有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含有完善质量确保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2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完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
18、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十二个月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含有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含有完善质量确保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
19、近2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完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含有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含有完善质量确保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0、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完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申报资料 (一)新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定暂定资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
21、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实;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及身份证实; 6、投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人身份证实; 7、法定地址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实: 8、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协议; 9、其它相关文件; (二)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提交下列证实文件: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汇报;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责任人职称证件; 5、 已开发经营项目标相关证实材料: 6、房地产开发项
22、目手册及《住宅质量确保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实施情况汇报; 7、其它相关文件、证实。 四、办理程序立即限 (一)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核定资质等级申请及提供证件资料,应该依据下列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人能够当场更正或补全证件资料,应予受理: 2、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或补全证件资料,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应该场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退回申请人提交证件资料,不予受理;当场不通知申请人或已收申请人提交证件资料,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应该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
23、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该说明理由及依据。 (二)审查和决定 1、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正当定条件、标准,依法颁发加盖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印章《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 2、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二级及二级资质以下法定条件、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核发加盖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印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由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和国家建设部,由建设部审批) 3、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应该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凭证,并通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