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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财政拨付资金为何不能享受加计扣除.doc

1、财政拨付资金为何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问题】 某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整理了2009年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的相关资料,准备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显示,为支持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该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下文向企业拨付财政资金专门作为企业研发费用,在财政资金的支持下,研发项目进展顺利,年技术开发资金发生额在500万元左右。税务人员审阅了备案资料后告诉企业财务人员,由于技术开发项目中使用了财政拨付资金,不能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请问,财政拨付资金为什么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

2、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也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从这些

3、规定来看,企业通过有关部门联合取得的财政支持资金应当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范畴。 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财务核算上讲,这部分研发资金政府部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应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相应发生的研发支出包括购置仪器等的折旧、专利技术的摊销等直接冲减,不计入当期损益,不进利润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存在税前列支问题,自然不能加计扣除。从政策意图上讲,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是企业加大对自由资金的投入,对财政拨付的研发资

4、金不属于企业自由资金,因此不在政策支持范围。 同时需要注意,企业收到政府部门拨付财政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自然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既然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不允许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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