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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课程论文论述农民的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学士学位论文.doc

1、 环境法学课程论文 题 目 论述农民的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 学 院 生命科学学院 专 业 环境工程 班 级 12级环工3班 学 号 1231240068 学生姓名 童小磊 论述农民的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摘要:在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在持续发酵。除城市污染之外,作为广大农村人口所在的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也在持续恶化。相比较于城市居民,农民的环境维权意识和环境权利的保护得不到保障。以下我对什么是农民的环境权利做了简单介绍,并且就现在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现状,农民环境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已经如何缓解这类问题做了简要整理。希望对农民的环境权利的保护起到一点点的作用。关键词:农民环境权;

2、农村环境污染;法律保护目录论述农民的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2一农民环境权3二 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现状3三 农民环境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原因41. 农村环保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42. 农民作为弱势群体, 其环境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43. 广大农民包括很多农村领导干部及企业环保意识淡薄, 缺乏法制观念44. 农村的环保力量薄弱55. 家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56. 农村社会经济综合原因5四完善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61.在立法上确立农民环境权62.建立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63.实施农民生态补偿64.完善农村环境法律援助制度75.多形式,多渠道加强环境监督7参考文献8一农民环境权环境权理论是人

3、类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所提出的新型权利理论,是公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环境权是任何人生而应具有的权利。他最早是在1972年被提出。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自然而然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对此的研究也日益增多,但是目前对农民环境权的研究却鲜有人为。那么什么是农民环境权呢?农民环境权,是农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权利。农民环境权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农民依靠自然环境获得其生产资料,维持生活。依照环境正义理论要求,环境权主体享有同等环境权利、承担同等环境义务,且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相应。因而,农民作为权利主体,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具有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

4、权和环境请求权。二 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现状中国有广大的农村地区和庞大的农村人口,环境污染成为城市和农村的共同问题。但是在我国城市环境逐渐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却日益恶化,城市工业污染、生活垃圾转移到农村等现象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农民由于环境因素而导致贫困,生活和健康也受到影响。目前我国共有60多万个行政村、250多万个自然村,居住生活着近8亿人口。由于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已由“小污”成“大害”,给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据统计, 全国有 2/3的河流受到污染,并呈发展趋势, 5 亿农民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水环境的质量日益恶化;酸雨污染发展较快,

5、酸雨区面积已超过国土面积的 29%,危害越来越严重;工业固体废物和居民生活垃圾大部分在乡村堆放或填埋,污染了大气、水源和农田,植被破坏加剧,森林覆盖率下降, 草原退化严重,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程度在局部地区仍呈加剧趋势; 还有矿产资源开发对土地的破坏程度仍呈递增趋势。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峻。三 农民环境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原因1. 农村环保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首先,我国尚未建立适应于调整农村生态安全的法律体系,适用于农村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多,没有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现有的涉农法律法规中相当部分条款自相矛盾。其次,一些涉农利益的相关问题尚无法律机制,如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村

6、镇规划法、生态安全与入侵、污染转嫁、农业植物基因及新品种的保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农药使用造成环境污染等等。最后,农村环境法制的实施问题也依然严峻,由于农村环境问题涉及面广,有权管辖的政府部门多而层次不一,因此往往出现执法主体不明确和执法不力。此外,相关环境保护制度(比如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农村地区环境纠纷协商、调解和仲裁制度,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农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等等)的缺失也是农民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因素。2. 农民作为弱势群体, 其环境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虽然近几年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农村建设和农民收入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城乡收

7、入的差距仍然在不断拉大,农村的发展依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仍存在很大不足。自新中国建立以来, 农民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牺牲。农民作为和城市人平等的法律主体,理应享有和城市人同等的各项法律权利,其弱势群体地位也必须予以消除。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农民也应当享有并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3. 广大农民包括很多农村领导干部及企业环保意识淡薄, 缺乏法制观念农民对环境权缺乏了解,缺乏环境保护知识,维权意识差,同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积极性低,在提高农业生产、一味追求农业经济效益的过程中, 忽视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甚至认为是理所当然。这

8、种愚昧的观念造成的是自己在不断侵害自己的权利。部分地方领导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 在处理环境与经济关系时,片面强调眼前和局部利益,以致在决策时, 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求一时的经济增长,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相当一部分企业环保法制观念不强,在利益驱动下,在防治污染上消极对待 ,有的甚至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搞偷排。加上有关部门对农村环保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群众环境保护的意识总体还不够强,许多群众往往会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而对自身破坏或影响环境的行为缺乏自我约束。4. 农村的环保力量薄弱目前,农村的后备力量普遍存在着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不足、业务不精的状况

9、。因此,当前农村环保队伍建设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环保任务,很难将各项环保方针政策落到实处。5. 家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2003年后执行的新的排污费制度在费用集中使用上仍然没有考虑农村污染的治理。如依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城市生活和工业产生的污染转移而导致的农村环境污染和破坏没有治理主体;而农业税部分用作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这样农村环境较城市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上,还存在着资金分散、重复建设等现象。另外,环境补偿措施不到位,使农村居

10、民保护环境激励减少。农村地区自然资源及农产品向城市的转移以及城市污染物质向农村的转移对农村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生态环境的自身价值予以补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例如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按照污染要素的不同,将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和超标收费并行(除噪声是超标排污收费外),明确了排污收费对象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根据收费体制的变化,明确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但是排污费的使用补助重点是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这些污染源主要分布在城市,而对于污染物主要滞留地

11、的农村则不包括在治理范围之列。排污单位排污行为损害了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影响了城市居民和村民的生产、生活及身体健康,但作为一种补偿的排污费主要用来治理城市的环境,改善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却把我国最大区域的农村和占人口最大比例的农民忽视掉了,这样的环境制度显然是不健全的。6. 农村社会经济综合原因首先是农村地区的贫困。农村地区的贫困使得农村在接纳城市污染企业转移及建立本地乡镇企业时不多考虑其环境污染状况,此外,同样因为贫困,使得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经济能力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的环境益。 其次是盲目城镇化。发展小城镇,推进农村城镇化,必将对城乡人口分布、产业结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

12、、人们的聚居形式和集聚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伴随而来的是生态环境问题。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村生活、居住以一家一户一院的形式为主,生活废物因为基础设施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其生活的环境中,而城市的生活废弃物一般以有序的方式转移出其生活的环境。再次是农民的生态意识、环保意识不强。虽然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农民受教育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其生活习惯和环保意识确实有待不断改进和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施行无疑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极大发展,但是配合这种体制的环境立法缺位、村集体经济及行政权的弱化、单个家庭及个体行为的极大自由化,对于已经成为“公共事务”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既缺乏

13、强制性机制又缺乏激励性机制。 四完善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1.在立法上确立农民环境权法律对权利的确认,是公民实现权利最强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是以城市环境为中心的立法,主要以防治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染为重点,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涵盖基本法和一系列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的法律体系,其数量虽然可观,但对农民的环境权却几乎没有涉及。显然,现行法律体系已不利于遏制农村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因此,应针对城乡环境问题的不同特点,采取特殊化立法来确立农民的环境权,并以此为基点,充分考虑农民对环境的特殊需求以及农村地域的实际特点,进而构建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力求对农民

14、环境权的保护有切实的可操作性。2.建立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其背后隐含着深刻的利益关系。农民环境权的萌动是当下农民生存利益的诉求,作为理性回应的司法要成为正义的守护神,就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机制,对传统的诉讼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分配司法资源和程序权利,建立以维护环境弱势群体权益的诉讼模式和诉讼程序。因此,针对农民在环境权益救济方面的弱势地位,笔者建议环境保护法中应增设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检察机关,环境公益团体都可以在农民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但却因自身原因不能起诉的情况下代表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3.实施农民生态补偿无论是农民还是城市居民,都有权利享受良好的生存环境,享受环境

15、保护所带来的良好结果。对于城市污染向农村的不断扩散,我们应建立对农民的生态补偿制度,通过制度的设计让环境污染者做出赔偿,并在城市受益者和农村受害者之间进行利益的重新分配,切实增强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消弭城市居民和农民在环境权上的不平等现象,最终达成城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4.完善农村环境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相关单位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对经济困难的公民或一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从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到关爱社会境况最差者,这是正义立场的重大转变。农民作为环境权益分配中的弱势群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仅仅是资源利用与环境权享有的问

16、题,更是一个关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在资本挟持环境治理的时代,农村的环境问题往往与贫困结合在一起,在地理分布上具有高度的耦合性,我们不应将贫困农民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有效维权简单归结为其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的匮乏,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应是经济实力的薄弱。面对这一问题,现行环境立法基本上处于“失语”状态,而司法救济对环境权的保障也无从操作。法谚有云: 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因此,在权利的救济范畴中,不仅要从立法上确立农民的环境权,而且还必须从制度上为权利的实现给予真实而具体的关怀,将法律援助制度扩张到农民的环境维权上,通过资源倾斜性配置来调节和消解其基于机遇,资源禀赋等偶然因素而形成的环境弱

17、势地位。目前,我国与农民最接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是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应将乡镇的司法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对农民实施法律援助,与此同时,还应从维护我国农民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让农民组建自己的法律援助组织,比如农民法律援助中心等,专门为农民环境维权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并进行辩护或代理。5.多形式,多渠道加强环境监督首先,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的行政执法与监督,为此,一方面要大幅提高农村环境行政执法的力度,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另一方面在系统内部还要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督,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执法的公信度。其次,要加强公众对农村环境的监督:公众

18、的监督是环境监督管理的基本力量。通过公众监督,我们可以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者施加压力,迫使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目前,我国公众对农村环境的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监督的力量很是弱小。政府应大力提倡公众对农村环境进行监督,并采取有奖举报等措施,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以此达到对农村环境的有效监管。其三,加强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是公民关心环保事业以及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渠道,是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有力保障。为此,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增加农村环境执法的透明度,把农村环境执法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并推行农村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制度,充分保证农民的环境知情权,为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等创造有利条件。只有在充分了解真实的情况下,所有的环境监督也才能卓见实效。参考文献1期海明,杨东香.浅析我国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J.昆明学院学报.2011:33(5).2刘雅萍.浅谈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N.法制与社会.2012:11(下).3阳相翼.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5.4周文君.农民环境权及其法律保护M.现代农业科技.2006:8.5康建胜.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N.法律与社会.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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