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一) 法规号:财会1999860号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
2、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
3、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产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推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
4、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199619号)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财会19937号)同时废止。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