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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看!12项税收优惠措施.doc

1、 一定要看!12项税收优惠措施 政策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自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财税〔2014〕115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由原来的55美元/桶提高至65美元/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

3、〕150号):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以及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品种的种类和数

4、量。将零售包装的婴儿配方奶粉、咖啡、保健食品、家用空气净化器、家用医疗器械等17种消费品纳入离岛免税商品范围;放宽了香水、化妆品、手表、服装服饰、小皮件等10种热销商品的单次购物数量限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5、2015〕41号):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5〕6号):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护肤品、西装、短统靴、纸尿裤等产品的进口关税。 5项调控,向绿色环保方向转变 政策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

6、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

7、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2项措施,促企业产业结构优化 政策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4种情形作出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减免税政策。 10个办法,让纳税服务更加规范 政策要点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

8、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了自然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股份),关于分期缴税的相关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重新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征管问题。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在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进一步规范和明

9、确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 《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5〕19号):对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明确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取消“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和“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将“核发”修改为“发放”,将“申请”改为“报告”,重新规范纳税人识别号的称谓和赋码规则。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简化出口企业报送的资料,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取消对葡萄酒消费税实行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的审批管理方式,改以抵扣办法解决葡萄酒消费税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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