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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doc

1、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分为三种,即: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形非但实为销售的行为和形、实均不为销售的行为,本文将分别对不同情况下的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一、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1.视同买断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2、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

3、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2.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

4、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委托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委托方;贷: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借:销售费用;贷:应收账款受托方。二、形非但实为销售的行为1.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

5、缴纳增值税。显然,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作会计分录如下:1)移货方移送产品时:借:应收账款受货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移货方。2)受

6、货方收到移送的产品及专用发票时:借:库存商品受货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移货方。如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移送产品不属于“用于销售”,移货方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等到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再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受货方只做货物进、销、存仓库保管账,不做涉税的会计处理。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与将货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没有实质的区别,因此,这种行为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

7、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分配货物: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确认收入: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3.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和用于集体福利性质是不同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因此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移送货物: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三、形、实均不为销售的行为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

9、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这类业务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投资方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被投资方收到投资时:借: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实收资本。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为非销售活动的无偿赠送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实是货物在企业内部领用,属于资产形态的转变,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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