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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中的税务考量和主要策略.doc

1、 “股权激励”中的税务考量和主要策略 编者按: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种方式,众多上市公司纷纷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有机构统计显示,2017年以来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达159家,而去年全年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176家。这意味着截至目前,今年的股权激励数量已达到去年的九成。那么,股权激励过程中,面临哪些税务风险,如何应对各种税务挑战?本期,华税律师为您分析和解读。 股权激励形式多种多样,但是主要功能却是一致的,也即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股权激励中,低价让渡部分股权或收益权不是目的

2、目的是达到激励的效果。实施股权激励后,除了企业经营、市场等因素引发股价的变化外,最受关注的就是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高额的个税势必抵消激励的效果,因此,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应该充分关注其中涉税事项的处理。 一、上市公司 长期以来,由于上市公司的财务等透明化程度高,国家有关股权激励的涉税事项的具体管理办法多是针对上市公司发布的,主要包括: 1、涵盖的激励模式 (1)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2)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

3、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3)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2、基本税收政策 当参与者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取得实际收益时(含股票形式和现金形式的收益,如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以及限制性股票的解禁),将其取得的收益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累进税率; 未来参与者再转让其取得的股票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就其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由于目前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

4、得税,实践中该征税环节仅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3、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上市公司 在《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颁布实施之前,对于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仅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原则性规定进行处理,或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执行。 2016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一大亮

5、点就是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并实施较上市公司更加优惠的政策,根据规定: 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即,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不仅在“取得股权”时可以递延,而且在“股权转让”阶段还可以按照20%的较低税率纳税,较上市公司具有更大的优势,节税效果显著。 三、税务管理与策略 1、激励模式 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要想享受相关个税递延以及税收优惠,均要符合法定的股权激励

6、模式。比如,上市公司“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定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于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才能享受优惠政策。(1)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2)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3)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2、报送及备案义务 按照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也应按

7、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资料,也即: 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此外,上市公司“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

8、可享受。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根据101号文,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7个方面的条件并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比如,股权激励计划应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详实的方案,激励的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

9、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3、非法定形式股权激励税收政策适用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等基本原则,以及现有立法,上述文件之外的非法定股权激励形式,应按照“工资薪金”适用3%-45%的税率,于行权时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但是,非法定形式的股权激励将难以享受税收递延等优惠政策。 4、“定增式”股权激励风险大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发现,股权激励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需要按照“工资薪金”适用3%-45%的税率,即便享受12个月的递延优惠,依旧面临高额的税负,股权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近年来,诸多上市公司采取为员工量身定做“定增方案”模式,变相进行股权激励,定增的方式,除了具有可以免除为股权激励对象所设立的解锁条件(业绩承诺)限制、在三年后可以一次性解禁等优势外,税负无疑是最大的吸引力。但是,定增方式同时也面临基金来源、合理商业目的、监管部门不批准、股权定增溢价等诸多实际问题,处理不当,会产生更大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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